#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厦门市年年加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年年加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于3月6日开庭审理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原告厦门市年年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年年加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于3月6日开庭审理。
该案案号:(2024)闽0211民初141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资料显示:厦门市年年加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速冻食品制造。
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版权代理等。
厦门年年加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注册资本168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等。(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庭审公开网、企查查)
#IPO那些事儿#
株洲科能IPO:专利信息披露疑点重重
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科能”)于近期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招股书显示,株洲科能长期致力于Ⅲ-Ⅴ族化学元素材料提纯技术开发及产业化,主要从事4N以上镓、铟、铋、碲等稀散金属元素及其氧化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招股书披露,株洲科能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拥有发明专利15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有六项核心技术,分别为绿色环保连续氧化技术、循环高效电化学技术、选择性定向挥发真空冷凝技术、多模式电磁场调控定向凝固技术、超高纯金属成型技术、绿色高效痕量检测技术,每项技术都对应一至多件授权或在审状态的专利,其中第四项核心技术多模式电磁场调控定向凝固技术仅对应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如下图)。
据incoPat专利信息检索平台显示专利名称为“一种生产高纯家的装置”(申请号ZL201320176098.7)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2023年4月10日到期,且株洲科能应该已经意识到上市申请在受理前该专利已经到期,故在专利统计中没有对该篇专利进行计数。但是核心技术未进行更新迭代,且对应专利到期未在招股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审核机构可能会质疑其核心技术无法得到保护,对经营造成影响。
进一步检索发现,株洲科能的另一项核心技术循环高效电化学技术对应两件授权发明专利和一件在审发明专利,incoPat专利信息检索平台显示专利名称为“一种粗镓的熔盐电解提纯方法”(专利号为ZL202010487848.7)在2022年10月9日已被驳回,但在同年11月份提交的复审请求被受理,截止目前仍未有复审结果。该专利出现在核心技术对应专利中,却存在较大的无法获得授权的风险,审核机构可能会质疑其技术存在竞争优势不足的风险。
(来源:IPRdaily综合爱集微、瑞财经)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递补公告(二)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由于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我局专利局从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进入面试,递补名单详见附件。
请递补考生及时查看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按照面试公告相关要求,于2024年3月7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是否参加面试,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请按要求发送《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cnipa.gov.cn
联系电话:010-62086111(电话)
010-62083898(传真)
邮箱:zhaopin@cnipa.gov.cn
附件: 面试递补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4年3月4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3/4/art_2193_190604.html?xxgkhide=1)(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24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4年度第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法拉第未来起诉高合汽车“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据法拉第未来官方微博“FaradayFuture”3月5日消息,法拉第未来宣布,法拉第未来及其中国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法拉第未来前高管、华人运通创始人丁磊(连同其它关联公司,以下简称 "华人运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要求华人运通立即停止侵犯与FF91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使用涉案商业秘密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为涉嫌侵权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立即停止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资料显示,华人运通旗下电动汽车品牌高合汽车的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由丁磊担任,该品牌有高合HiPhi X、高合HiPhi Z等产品。(来源:中国证券报)
“乌苏”啤酒状告“鸟苏”获赔208万,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商标,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
将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进行比对,两者虽然存在细节元素的差异,但均以红色作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各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某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潇湘晨报)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科技部部长:我国去年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比上年增加15.3%
3月5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开幕会结束后举行首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邀请部分列席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接受采访。
有记者提问科学技术部部长阴和俊,《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我们知道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请问过去一年我们在创新驱动发展有哪些新进展?下一步有什么重要举措?
对此,阴和俊表示,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创新驱动发展,他强调以科技创新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这是大势所趋,也是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
阴和俊表示,去年党中央深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科技部的宏观统筹得到有力加强,重大科技项目加快启动,战略科技力量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出现了一片新的气象。
阴和俊介绍,从投入看,全年研发投入超过了3.3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8.1%,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64%,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基础研究的投入去年是2212亿,比上年增长9.3%。我们再从产出来看,2023年新签订的技术合同达到了95万项,总成交额达到了6.1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8.16%。我们的授权发明专利达到92.1万件,这个数字比上年又增加了15.3%。(来源:澎湃新闻)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印度法院在苏格兰威士忌地理标志侵权案中澄清注册所有人的独立权利
近日,印度中央邦高等法院在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诉JK Enterprises一案的裁决中维持了苏格兰威士忌地理标志注册所有人的独立权利,驳回了授权用户必须参与起诉才能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案件背景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SWA)是一家总部设立在英国的公司,由56家参与英国苏格兰威士忌贸易的实体——特别是苏格兰的实体组成。2009年1月5日,该协会在印度申请了苏格兰威士忌的地理标志注册(第151号申请),并于2010年9月23日获得批准,成为了该地理标志注册所有人。随后,该协会在印多尔商业区法院对JK Enterprises提起了诉讼,请求禁止该实体以任何品牌名称生产和销售非苏格兰威士忌的威士忌,包括伦敦之巅(London Pride)、英国国旗的图案或任何其他类似图像。
JK Enterprises根据《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地理标志法》)第21条,以该地理标志的授权用户不是共同诉讼方为由申请驳回诉讼。2021年10月28日,地区法院作出裁决,认同只有在授权用户被列为必要当事方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
该协会就地区法院的决定向中央邦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请愿书,对该命令提出异议并辩称,作为注册所有人,它有独立的权利针对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提起诉讼,而无需授权用户参与。
对《地理标志法》的解释
关于该协会是否有必要起诉授权用户以提起其诉讼的决定取决于对《地理标志法》的解释。该法案将第2条n款中的“注册所有人”一词被定义为作为地理标志所有人在注册簿中注册任何个人或生产者协会或任何组织”。此外,第21条还规定了:
“如果地理标志的注册是有效的,应赋予……地理标志的注册所有人及其授权用户以本法规定的方式就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获得救济的权利。”
问题在于第21条第1款中词语“及”是应该连读还是不连读。法院必须确定该词语是否规定注册所有人和授权用户必须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还是二者可以相互独立地提起诉讼。
这个法律问题是一个新问题——到目前为止,第21条尚未受到司法审查。在解读《地理标志法》和相关规则时,法院认为,产品只有在注册所有人提出申请后才能成为地理标志。此外,即使没有授权用户,注册所有人也可以对地理标志进行续展,或申请获得额外保护,并收到新增授权用户的通知。
因此,注册所有人可以独立于授权用户行事,以获得或继续使用地理标志标签。虽然《地理标志法》第68条明确规定,授权用户应与注册所有人一同提起诉讼,但这仅适用于上述条款中提到的某些情况。
主要结论
中央高等法院认为,第21第1款a项中的“及”一词必须理解为“或”。因此,SWA确实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而无需其授权用户参与。因此,法院驳回了地区法院在该案件中追加授权用户参与诉讼的决定。
通过澄清这些权利,法院回答了关于在印度谁可以在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关键问题:注册所有人和授权用户都可以独立提起诉讼,前者无需为了维持诉讼而使后者参与诉讼。(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科技部部长:我国去年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比上年增加15.3%;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考录公务员面试递补公告(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