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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代理597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被罚款50000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宁>市监处罚【2023】20号),宁波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3日,所代理的597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共收取代理费769330元,其中,248件己退还代理费,349件后续免费帮客户代理申请一件,无违法所得。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附:处罚详情
案件名称:宁波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宁)市监处罚【2023]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法部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代理的597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 一号)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主动撤回上述597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共收取代理费769330元,其中,248件己退还代理费,349件后续免费帮客户代理申请一件,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标题:因代理597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这家机构被罚款50000元!)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因代理597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这家机构被罚款5000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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