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如何准确认定使用环境特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随着国家层面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许多企业都关注到专利侵权的风险规避。尤其是在技术集中的领域,越来越多的科技类企业意识到,专利侵权往往是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风险。尽管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实操层面,我国企业仍然会面临一些专业问题。
例如有些企业已经初步认识到风险专利的保护范围,知晓全面覆盖原则,自以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因为缺少权利要求中的某项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然而,在侵权诉讼中,尽管被诉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技术特征,仍然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一种典型情况就是,这些缺少的技术特征,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此时,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的认定,往往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胜败关键点。
一、使用环境特征的来源和定义
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国的专利制度迫切的需要与国际接轨,大量借鉴了西方专利制度中的经验。因此,在对我国专利制度的研究中,比较法是常用的研究方法。而对于“使用环境特征”这一名词,笔者在美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法中都没有找到明确的对应。从来源上探究,“使用环境特征”是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权保护做出的探索和贡献。
根据目前查得的资料,“使用环境特征”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专利侵权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1]。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两次对涉及“使用环境特征”到侵权判定进行了提炼和阐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0〕19号,2020修正)的第九条中,规定了“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自此,“使用环境特征”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式成为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使用环境特征涉及一些特定类型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具体来说,涉案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时,不涉及使用环境特征;涉案专利是以方法为保护主题的发明专利时,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案例较少,理论界对使用环境特征是否能够适用以方法为保护主题的发明专利也有争议;涉案专利是以产品为保护主题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有可能涉及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顾名思义是指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所使用的环境的技术特征。使用环境特征基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被定义。通常情况下,保护主题为产品或产品的形状、构造时,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一般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而使用环境特征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用途、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
由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往往非常复杂,仅仅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用使用环境特征限定产品的安装位置、连接结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对于权利要求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能够清楚、简要的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
如前所述,我国对使用环境特征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客观上对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有利于对专利权的保护。例如,在用于人类耳朵的塑形装置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是塑形装置。该塑形装置用于人类耳朵,必然涉及到耳朵的技术特征[2]。被诉塑形装置在制造、销售、进口的行为中,显然都不包括耳朵的技术特征。而上述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又是侵权的源头,是规制侵权行为的关键。如果机械的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而不考虑区分使用环境特征,上述制造、销售、进口行为可能都因为不能符合全面覆盖原则而被认定侵权不成立,那么专利权人必然面临维权不能。因此,引入使用环境特征,将耳朵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在此基础上判定侵权行为,从大众视角看亦可能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
在绿篱机手柄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的阐述了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的问题。其阐述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阐述环境特征有无限定作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就是说,在有无限定作用的问题上,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是确定的有其限定作用的。第二个层次,阐述了限定程度,也就是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的大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被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而是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第三个层次,阐述了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
在绿篱机手柄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绿篱机的手柄,绿篱机的结构特征被认定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具有限定作用。而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审查档案没有限定手柄只能用于绿篱机。因此,被诉手柄可以使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以认定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该案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3]。在用于人类耳朵的塑形装置专利侵权案件[2]和磁性安装元件及光学模组案[4]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也有较为详细的阐述,该案的特征认定和裁判结果与绿篱机案件类似,因篇幅的原因,在此不详细分析。
三、实践中使用环境特征的类别和认定
使用环境特征来源于司法实践,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目前并没有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明确。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没有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用途限定特征的规定,与使用环境特征相关。用途相关的使用环境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使用环境特征类型。例如,固硫脱硫系统案中,“氨水储罐”的使用环境特征中,储存“氨水”即为“储罐”的用途。该案件中,被诉产品包括“储罐”的技术特征,但是该“储罐”储存的不是氨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程度,认定侵权成立[5]。功率输出稳定的激光管案中,“应用于中小功率激光切割,雕刻”的技术特征,被认定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该案中法院同样认定侵权成立[6]。
与条件相关的使用环境特征,也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例如,接头结构案中,被告认为被诉产品不包括“安装装置使得能够将通风臂安装于在房间内支撑所述通风臂的支撑结构上”这一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限定了安装装置连接支撑通风臂的具体结构及使用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并判定侵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支持了上述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7]。固定夹形成的链案中,“横杆”的特征也被认定为条件相关的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常需要在该使用环境特征条件下才能产生技术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观点中进行了明确[8]。
与自身结构相关的使用环境特征,也是一种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类型,该类型的使用环境特征在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例如,滚筒双选脱粒机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护罩和驱动机构两个技术特征。根据产品说明书、公证照片等证据结合被诉侵权人陈述,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上述特征是使用环境特征,认定侵权成立[9]。而在混凝土连续墙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钢梁的穿入、翼缘的吊挂方式、上植筋口、下植筋口的使用方式、限位孔穿入丝杠的使用方式、灌注口内插入混凝土输送管等均不属于柔性模板结构本身技术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并判决侵权成立。而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认定上述使用环境特征,而是认定了区别技术特征,改判驳回起诉[10]。
四、总结和展望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可见,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往往是决定专利侵权案件结果的胜败关键点。准确认定使用环境特征,对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在涉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使用环境特征,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分析必须十分谨慎和准确。应当基于详实的基础性工作,多方面进行举证、类案分析与说理,准确的界定使用环境特征,以确保专利权的合理保护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68 号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4 号民事判决书。
[4]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841 号民事判决书。
[5]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92 号民事判决书。
[6]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5 号民事判决书。
[7]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371 号民事判决书。
[8]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12 号民事判决书。
[9]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76 号民事判决书。
[10]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42 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这样也能侵犯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切莫忽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于春博:这样也能侵犯专利权?——使用环境特征切莫忽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