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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带动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是当前我国消费品发展的“重头戏”。
基于此,我们根据消费品行业特点,特别推出了《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月刊涵盖了消费品行业国内商标动态、消费品行业品牌维权动态、消费品行业海外商标动态等内容,展示消费品品牌发展动态,洞察消费品行业发展趋势,从而提升消费品行业经营者的品牌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助力消费品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本期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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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部分内容速览↓↓↓
博士伦“”商标缘何不能注册——企业品牌文字设计的边界在哪里?
2023年02月14日,博士伦有限公司在“隐形眼镜盒,眼镜片,隐形眼镜”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2023年05月30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为“‘’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其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易使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申请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后博士伦有限公司提起驳回复审,复审仍未成功。
评析
本案中,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条款驳回博士伦公司商标,具体理由为“商标文字属于非规范汉字,使用具有不良影响”。那么何种情况下商标文字构成“非规范汉字”呢?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简称“指南”)明确标准以及审查实践,《商标法》意义上的“非规范汉字”一般指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文字,以及使用不规范成语情形。基于上述标准可确定大部分商标文字是否符合规范,但由于实际市场环境复杂,除常规的印刷字体外,为充分传达品牌内涵,企业需要个性化标识,有时候就会涉及到特殊字体或者对文字的部分组成进行设计,那在法律上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商标文字错误不可取。此类商标多以普通印刷体书写,具有直观的汉字外观,对于此类商标的审查标准严苛,若出现笔画错误问题,一般即直接认定为“非规范汉字”,如本案“”商标,虽字体有一定设计,但整体仍表现为纯文字外观,其中“”与规范书写的“瞳”不同,缺少笔画且笔画错误,明显属于非规范汉字,依法不能得到核准注册,此类情形不胜枚举,是最为常见的“非规范汉字”商标驳回情形。
2.繁体文字商标可注册。虽然我国内地通行简体文字,繁体文字在官方标准、社会运用中被视为“非规范文字”,但在商标领域并未禁止。不过,含繁体文字商标是否规范应以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参照其中《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进行认定,一旦笔画存在差异,也会被认定为“非规范汉字”,如第47545231号“”商标、第69320023号“”商标均因繁体文字非规范书写而被驳回。
3.书法形式汉字视情形注册。我国书法文化博大精深,书法传承千年,拥有诸多流派,并在现代社会中衍生出多样、个性化的手写体。《指南》规定商标中可以使用行书、隶书、草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而书法为展示其艺术效果,不可避免会对字体笔画进行适度变造,呈现出连笔字、笔画模糊等外观特点。对于书法形式商标,一般认为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为认定标准,若消费者能够将其准确识别为某一具体汉字,且该汉字笔画结构、走向已被改变,足以误导公众,则会被认定构成非规范书写,如第50655448号“”商标因与文字“道”书写笔画不符而被驳回。另一方面,若商标整体经过较强的书法形式加工,具有类似图形的艺术效果,那么可能以图形商标标准审查,弱化其文字笔画,如第32559662号“”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认定采用手写体,经过艺术化处理,不具有不良影响,准予初审注册。
4.文字图形化或艺术化视情形注册。将文字进行图形化设计在市场中较为普遍,对应的商标设计程度不一,若仅在原本文字基础上进行字体粗细调整、修饰,则基本按照文字商标的审查标准审理,此时要求商标在主体结构、笔画走向方面需与基础汉字保持一致,能够引导消费者作出正确识别,则不认定其存在不良影响,如第42698327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不难被识别为“维尔美”。另外,若商标经过极大程度的设计,具有明显图形化特征,不再被消费者视为文字,也可能通过初步审定,如第56746404号“”商标、第39416444号“”商标已不再具有明显的汉字外观。
5.成语变造需谨慎。成语为消费者耳熟能详,若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帮助品牌传播的先天优势。实践中为增强品牌的独特性,采用“成语谐音”形式申请商标较为常见,但《指南》规定“含有书写不规范的汉字或使用不规范的成语的标志”商标将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据此,如“绮光异彩”“秤心如意”“资足常乐”此类“成语使用不规范”商标均无法获准注册。但若是与固有成语含义、文字已形成明显区分的商标则具备初审条件,如“好柿呈霜”“来农去卖”“乐享其橙”商标已通过初审。
总结审查规律可以看出,对于“非规范汉字”商标的审查历来严格,一般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效果为依据、以是否对汉字笔画进行改动为主要标准,并结合语言环境、个案特征进行考量,且受审查员自由裁量影响。需要强调的是,当前商标审查趋势更加规范化,为避免驳回注册风险,汉字商标应尽量遵循规范书写形式、减少大幅变动以争取注册空间。
爱奇艺“”商标部分类别申请被驳回——申请注册商标面临“不以使用为目的”驳回时如何应对?
2022年06月24日,爱奇艺母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535854号“”商标,该商标是爱奇艺打造的剧场厂牌“小逗剧场”logo。该商标在注册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申请注册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情形,据此被驳回。后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驳回复审请求,经审理,国知局认定其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第38类“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电视播放”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在“视频点播传输;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数据传输;数字文件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声音、视频和信息传送”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仅准予“”商标在部分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评析
上述案件中,国知局在评审决定书中写明“至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7300余件商标”,这是“”商标被以“不以使用为目的”驳回的主要原因。爱奇艺作为国内大型视频播放平台、互联网企业,拥有众多影视作品版权,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极大需求,体现在商标层面,其名下注册商标必然相对较多,这也是品牌化运营企业的商标现状,此类现象并不在少数。而在当前商标注册审查中,重在强调以商标使用为审查导向,具体表现在大批量提交新申请时可能接到注册审查意见要求提交商标使用情况说明,更甚至是直接驳回,本案即是如此。
那么如何避免商标因“不以使用为目的”被驳回,又如何面对此类被驳回情形呢?首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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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费品月刊 | 博士伦“万花瞳”商标缘何不能注册——企业品牌文字设计的边界在哪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消费品月刊 | 博士伦“万花瞳”商标缘何不能注册——企业品牌文字设计的边界在哪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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