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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定:如果公司不希望减资,也不希望影响现金流,在公司股东持有符合出资要求的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采取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进行补缴,完成出资义务。各地对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细节性的要求。”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SHIPA
供稿:知识产权那点事
去年12月30日,新《公司法》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新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企业们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进行调整。
一、资本实缴规定应当如何应对
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度改成限期实缴制,正在筹备设立的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现实情况重新衡量确定注册资本金,较高的注册资本会增加未来5年内实缴的压力。而已经成立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选择补缴、减资、或注销不再经营的公司等方式进行应对。如果公司不希望减资,也不希望影响现金流,在公司股东持有符合出资要求的知识产权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采取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进行补缴,完成出资义务。各地对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细节性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是否可以用以出资
新《公司法》第48条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以及“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则可以用于出资。同时,2014版公司法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限制。
三、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视市场变化波动较大。因此如前文所述,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可以评估作价,属于法定可作为出资的财产,并可以依法转让给公司,同时,知识产权权属为股东(自然人或子公司)所有,公司章程须明确规定可以知识产权出资,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四、知识产权出资流程
1.评估作价 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先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东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42748—2023专利评估指引》,有关专利的评估指标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2.所有权变更 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需要变更至公司名下。
3.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评估报告,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4.变更工商执照 于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
五、知识产权出资递延纳税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出资属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递延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1.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资股东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公司也需要注意在出资前作出限制,要求出资人持续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维护,保证知识产权价值的存续。
2. 知识产权出资后作为公司资产,在后续公司存在债务风险时,知识产权可能被用以对外转让抵债。如果股东对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其他规划,需要提前摸清公司经营状况,避免出现知识产权被抵债的风险。
3. 在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在使用权到期前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可能会以等值于知识产权使用权剩余期限价值的出资尚未实缴的原由,要求出资股东按货币形式补齐出资。
七、知识产权出资有关政策
国家目前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也支持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为此,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多项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
国务院发布该文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支持银行创新内部考核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知识产权评估工具。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该文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体现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应用、解决创新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困境的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函字〔2015〕3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积极实践知识产权资本化新模式,研究建立促进知识产权出资服务机制。开展本地区知识产权出资情况调查,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和企业发展现状,会同工商等部门建立项目资料库;开展对出资知识产权的评估评价服务,对于出资比例高、金额大的知识产权项目加强跟踪和保护;将知识产权出资与本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加强跨地区优质知识产权项目引进,加快提升地区经济发展质量。
国资委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显示,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外,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其中20个典型案例体现了各省市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进行了全方面布局,并建立了相应制度积极落实。
目前,新《公司法》还未实施,公司还有时间进行后续规划,也可以等待实施细则陆续公布后进行调整,具体应当采取怎样的策略还要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及后续经营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变更。
(原标题: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如何操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SHIPA
供稿:知识产权那点事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如何操作?(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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