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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会多次修改秘点内容,此时会牵涉到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问题,在诉讼各方之间势必会产生非常大的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聪 李畅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诉讼中,秘点是核心的争议焦点,其具体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能够获得载体的支撑、是否满足秘密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会多次修改秘点内容,此时会牵涉到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问题,在诉讼各方之间势必会产生非常大的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问题提出
关于秘点的修改时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也即,原告修改秘点的最迟时间节点可以是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至于秘点的修改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文规定。也即,理论上,原告可以任意修改(例如变更、缩小、扩大)秘点的内容,而不会受到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总体来讲,秘点的内容,通常不能脱离原告所提供的载体。
但是,以上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现有规定,在商业秘密诉讼实务中可能会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的时间点,原告才明确其秘点内容,则势必需要再次正式开庭,会导致严重影响庭审效率。而且更严重的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原告可能已经了解到被告的涉案实际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若此时允许原告将秘点调整为与被告相一致的信息,则显然对被告明显不公。
其二,原告如果像“变色龙”一样不断修改或变化其秘点,特别是对具体的修改方式不加以任何限制,则会导致被告答辩无所适从,法院的审理工作也将陷入不断循环的无用功之中。由于秘点是所有诉讼活动展开的核心,每次秘点变化都会带来核对载体、寻找公知证据、比对同一性、组织鉴定等诸多事宜,因此秘点不断变幻的局面会导致所有抗辩和审理工作无从展开和持续。
二、法律探析
实际上,审理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相关法院也已经关注到以上问题,并出台有相关的审理指南或指导意见,但由于这些意见基本都是在最高院的以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此目前仅具有参考意义。
1、关于秘点修改时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3月2日)第五部分第1条提到:“权利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含有其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指明其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以及商业秘密体现的位置及内容,将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并证明商业秘密本身的合法性,包括依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证明技术、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和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合法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第2.3.3条提到:“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一般应要求原告在证据交换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基本内容。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内容作为其自身商业秘密内容,请求改变或扩大其商业秘密范围的,一般不予准许。”
不过,江苏高院的以上规则已经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第2.1条所替代,也即“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提交足以反映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图纸、光盘、文件等证据”。显然,经过上述修改之后,江苏高院对于秘点的修改时机问题,已经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判综述》(2019年07月12日)提到[1]:“在程序上,我院一般会限定在某一诉讼阶段前最终确定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而在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情况下,我院一般要求原告在该保全申请之时便确定主张的范围,这是因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范围与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
综上,在秘点的最终确定时间或者修改时机方面,曾经有“起诉时”、“证据交换结束前”、“某一诉讼阶段前”、“保全申请之时”等各种时间节点。这些时间节点都在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释所提到的“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时间范畴之内,但显然要早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的时间节点。
2、关于秘点修改限制
在修改限制方面,只有江苏高院提到,一般不允许原告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内容作为其自身商业秘密内容,请求改变或扩大其商业秘密范围。
将被告的商业信息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来主张,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修改不应被允许。但除了这种特殊情形之外,江苏高院似乎允许原告在未看到被告的涉案商业信息之前,自行地、主动地对秘点进行随意修改(包括变更、缩小、扩大),只要在证据交换结束前即可。
而在原告看到被告的涉案商业信息之后,如果原告只是根据其自己前期提供的载体修改了秘点的内容(例如数值区间),以覆盖被告的涉案信息(例如数值点),则这种修改方式似乎并非直接将被告的信息作为秘点来主张,但又确实获得了不合理的诉讼利益,此时应否允许,仍有争议。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尽管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到原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但是实务中显然不可能等到这一时间节点才明确秘点。我们倾向于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到的“某一诉讼阶段前”的时间节点是法院实际审理中要求原告明确秘点内容的最终时间节点,特别是有保全申请的情况之下,原告应当在保全申请时明确固定其最终秘点,后续不应再轻易修改。至于修改的方式和限制,我们认为值得商榷,后文进行讨论。
三、案例讨论
在修改限制方面,存在正反两种观点。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模糊性,因此,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权利边界非常清晰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边界往往需要逐步明确,这是支持原告修改秘点(而不应限制修改方式)的正方观点。但反方观点认为,权利不明确即发起诉讼,有滥诉之嫌;而且,秘点的修改不是无限制的随意、任意修改,否则将影响被告的诉讼权益,也影响审判效率。本节将从正反两方面观点对此进行案例讨论。
1、正方观点的案例
正方观点认为,商业秘密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秘点可以进行修改,而且不应限制其具体修改方式,否则将影响原告诉讼权益。而且如果过于苛责原告,则原告亦可以重新发起诉讼,并不利于双方商业秘密纠纷的实际解决。
在优某机械有限公司诉曹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重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各方当事人的辩论、筛选和甄别,技术秘密的内容会逐渐从原来范围较大、界限较为模糊变得范围更为合理、界限不断明晰,从而划分出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边界。权利人在起诉时,首先需要明确其技术秘密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对其中哪些信息已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提出反证,从而将公知信息予以剔除,进而划定技术秘密的权利边界。
以上案例表明,在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的内容会经历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由广泛到具体的变化过程。因此,随着案件的进展,原告有机会根据双方的辩论和证据提交,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进行修改,这有利于原告权益的保护。但以上案例似乎表明,原告对秘点的修改仅限于排除被告所证成的公知信息,也即删除式或者缩小式修改,而不能进行变更式或扩大式修改。
2、反方观点的案例
反方观点认为,原告不能无限制地修改秘点,必须对修改时机和修改内容进行限制,否则将极大影响审判效率。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考虑原告对秘点的修改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依据,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否则原告应承担败诉风险。
在福建德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申41号)中,最高院认为:德某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多次向德某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供涉案技术方案的内容、范围和基本技术特征。在一审法院赴旗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前,德某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技术方案的书面材料,但该材料中没有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在旗某公司证据保全现场,应一审法院要求,德某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前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参数。在证据保全后,德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技术方案一份,内容与其之前提交的技术方案不同。德某公司对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陈述前后不一,一审法院无法明确案件审理对象和范围,即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德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迟迟未能明确秘点,并且对秘点的修改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案件败诉的情况。以上案例中,原告明显是在看到被告的涉案信息之后,进行了大张阔斧的秘点修改,导致证据保全前后提交的秘点内容前后不一,这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显然不值得鼓励。
四、意见建议
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修改秘点的时机和限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对秘点修改规则进行明确和清晰,有助于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机会,避免滥用诉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审判效率。
在秘点修改时机方面,我们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尽量明确秘点和载体,而不应提供模糊的、或者似是而非的材料。随着诉讼的进行,原告必须在某一时间节点之前,将秘点固定下来并且后续不可变更。这是因为,只有秘点明确才能进行公知性和同一性判断(甚至鉴定),不可能拖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节点。而诉讼过程中,原告还经常会申请保全被告的侵权信息或者向法院申请责令被告提交侵权信息,此时原告的秘点和载体更应先行固定和明确,否则被告的涉案信息也将无法对应提供,诉讼将陷入僵局。
在秘点修改限制方面,我们认为,尽管商业秘密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修改方式也应予以规制,以兼顾效率与公平。首先,秘点的修改,不应脱离原告所提供的载体,修改后的秘点应能获得载体的实际支撑,否则原告若坚持这种修改方式,则应对此承担败诉风险。其次,秘点允许的具体修改方式,可以借鉴专利无效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的限制(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不得超范围,通常修改仅限于删除式修改或者限缩式修改,例如权利要求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等),也即秘点内容只能允许删除式或者限缩式修改,而不应允许扩大式或者变更式修改(否则将使诉讼循环往复,对被告也有失公允)。
综上,法理学中强调法的正义和公平,以及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原告在更早的阶段能明确商业秘密的基本内容,则将有助于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从而实现正义和公平。目前商业秘密诉讼中关于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则,仍有待完善。只有明确相关规则,才能为诉讼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才能使诉讼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预期。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应制定更为明确的指南或规则,以合理界定原告修改秘点的时间节点、范围和限制,从而减少在庭审中因修改秘点而导致的程序中止和反复,规范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流程,促进商业秘密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供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是笔者根据法律研究和案例检索撰写而成,文中观点仅代表笔者当前研究的成果,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注释: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判综述》,链接https://www.sohu.com/a/326328216_215475
(原标题:商业秘密诉讼中关于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聪 李畅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商业秘密诉讼中关于秘点修改时机与限制的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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