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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和2023年3月擅自3件专利转让给深圳某公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20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B9C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5号
案件名称: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主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已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8月,该公司擅自将原申请人为广东某公司名称为“一种计算机视觉分拣上料装置”(专利申请号为202222311885.X)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让给深圳某公司。2023年8月,该公司擅自将原申请人为东莞市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便于散热顶料脱模的安全高效塑料模具”(专利号为2022218301751)和原申请人为东莞市艾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防屏8K高清数据连接线加工用排线机”(专利号为2022218301836)转让给深圳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擅自转让原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14日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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