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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知处罚〔2023〕001号)。经查,河北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河北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自2022年成立以来共计代理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中第二条所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90件。当事人代理以北京邮电大学为原始申请人的3件发明专利申请及后续专利申请权转让。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关于异常专利申请的情况说明》,北京邮电大学不知情、未曾办理过上述专利的专利委托书的用印、未曾办理过上述专利的专利权转让手续。此外,经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递交申诉材料后,截止目前已有多件转入正常申请状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 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第五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之规定,违法行为成立。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款35000元;2.对专利代理师吴某某、吕某某、刘某某以警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知处罚〔2023〕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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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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