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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中版版权事务代理(南京)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露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将于3月4日开庭审理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原告中版版权事务代理(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露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将于3月4日开庭审理。
该案案号:(2024)苏0381民初548号,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资料显示:中版版权事务代理(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等。
徐州市露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销售等。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等。(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庭审公开网、企查查)
#IPO那些事儿#
恒昌医药IPO:公司共有10项专利,只有1项专利为发明专利
1月27日,据深交所披露,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医药”或公司)项目状态更新为已问询。
招股书显示,恒昌医药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于服务中小型连锁药店、单体药店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流通企业。公司立足于基层医药市场,依托自主研发的B2B商城建立了以自有品牌产品为核心的直供专销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恒昌医药在2018年之前,恒昌医药并没有药品研发的经验,就目前来看,恒昌医药共有10项专利,其中只有1项专利——头孢羟肟钠晶体的制备方法为发明专利,然而这仅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并非其自主研发申请,而是受让取得。(来源:IPRdaily综合红周刊、乐居财经)
#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批准对长白石等2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第56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六六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长白石、东莞腊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上述2个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
1. 长白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 东莞腊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2月5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下载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2/8/art_74_190226.html)(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地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李 芳 徐海燕
电 话:010—62083877 6208490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孙 琨
电 话:010—62086068 6208619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业务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
4.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5.202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论证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www.cnipa.gov.cn/art/2024/2/7/art_75_190213.html)(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因电子地图侵权纠纷,百度公开向四维图新致歉
2月8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四维图新致歉。
致歉声明显示,四维图新于 2017 年 11 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百度方面侵权并应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百度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百度方面在致歉声明中表示,其主动履行(2017)京 73 民初 1914 号民事判决的全部判项。现依据该判决主文第二项要求,公开向四维图新致歉。(来源:IT之家)
腾盛博药:VBI订约方同意出售BRII-179相关知识产权
腾盛博药2月14日早间在港交所公告,于美国东部时间2024年2月13日,集团及VBI订约方同意进行以下交易:(i)BRII-179收购事项,VBI与VBI Cda同意在全球范围内永久性出售与BRII-179 (VBI-2601)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及权益;(ii)技术转让,VBI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完成与交付BRII-179 (VBI-2601)若干临床物料及向集团转让BRII-179 (VBI-2601)及PreHevbri的若干物料及生产责任有关的必要业务;(iii)VBI-1901许可,公司同意向VBI Cda收购于亚太地区(不包括日本)开发及商业化VBI-1901的独家、可转授、免专利权费、已缴足、永久及不可撤销许可,惟须满足若干条件;(iv) Rehovot资产收购,SciVac同意出售与Rehovot设施有关的若干资产及负债(惟须满足若干条件),且集团同意向SciVac授出购回权以购回与Rehovot设施有关的若干资产。(来源:界面新闻)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月6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是在全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指从事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渠道、创作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作品等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评审、管理与考核、建设与支持、附则共五章17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基地申报、评审、考核等相关工作,旨在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环境。
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试点工作自2022年开展以来,共立项20个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宣传渠道,广泛开展了学术交流、专题培训、主题展览等活动,宣传活动丰富,理论研究丰硕,宣传效果有一定影响力。(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局里那些事儿#
2024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2024年春节将至,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及多部电影作品将集中播出、放映。为加大重点作品版权保护力度,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2024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柬埔寨将对使用该国家标志作为商标的外国企业采取法律行动
近日,柬埔寨商务部发出警告,将要对未经适当授权在商品上使用柬埔寨国旗和寺庙等国家象征作为商标的外国企业采取法律行动。这一警告是为了回应涉及美国食品批发商和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吴哥窟和巴戎寺以及柬埔寨国旗的图像的情况。
该国商务部援引2020年和2021年的示例宣布,它已与柬埔寨驻外大使馆合作,以解决在全球市场上欺诈性使用柬埔寨徽章的问题。为了禁止对有争议的产品粘贴标签和分销,柬埔寨商务部、外交和国际合作部以及柬埔寨大使馆与这些商品的原产国取得了联系。
商务部还指示企业和零售商清除未经授权的标志,并禁止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国的国家徽章。值得注意的是,该部正在积极协调针对特定企业的法律行动,包括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Seng Cheang Mong Food Corp,该公司在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商店和网上销售的干面条包装上使用了巴戎寺标志。
该部国务秘书佩恩.索维切(Penn Sovicheat)表示,主管机关正在与外交部和柬埔寨驻美国大使馆合作解决此事。他补充称,为了对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他们还在与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主管机关合作。
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索维切表示:“我们正在与外交部和驻美国大使馆合作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此类事件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和我国的声誉。这些公司在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在包装上使用了我国寺庙的标志,因此我们将指示他们将这些标志移除。
他还补充道:“如果这些公司不遵守规定,我们将会采取法律行动,因为这些行为侵犯了柬埔寨的知识产权,而且我们将会召回已经在全国各地上架的商品。”
索维切还指出,过去曾发生过涉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吴哥窟寺庙徽章的类似事件。不过,在接到柬埔寨政府和其他方面的通知后,这些企业都已将柬埔寨国家徽章从其产品上撤下。(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本放宽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
2023年6月14日,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对外观设计法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放宽了对于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该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实施,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提交的日本外观专利申请。
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若想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那么必须:(1)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提交文件表明申请人正在主张本外观设计申请存在宽限期内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行为;并且,(2)在30天内补充证明文件用以证明确实存在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根据修订前的外观设计法,若在宽限期内有一系列属于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披露行为,那么申请人应提交每次的披露行为的声明文件及其证明文件。否则,未被主张属于新颖性例外的披露行为可能会破坏本申请的授权。
根据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若在宽限期内有一系列属于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披露行为,那么申请人仅需要主张首次披露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即首次主张可以延展至外观专利申请人或其他有权获得该外观设计权的人后续多次披露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行为。但是,若后续披露行为中的外观设计与首次披露的外观设计有差异,而申请人又希望在日本外观实审中利用新颖性的例外避免该有差异的外观设计被视为现有技术,那么应单独主张该有差异外观设计的披露行为也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2024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因电子地图侵权纠纷,百度公开向四维图新致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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