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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过程中,应该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评价创造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在专利创造性审查过程中,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指基于审查员通过检索后所认定的与申请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重新确定的该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审查员在检索后认定的与申请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导致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通常不同于申请人所宣称的技术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应该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评价创造性。
举例说明:假设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现有技术为“a+b”,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为“a+b+c+d”,审查员检索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为“a+b+c”。此时,所宣称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计算的,即“(a+b+c+d)-(a+b)=c+d”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而确定的技术问题(记为X1)。然而,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计算的,即“(a+b+c+d)-(a+b+c)=d”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而确定的技术问题(记为X2)。可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与所宣称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应该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X2而不是所宣称的技术问题X1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评价创造性。
专利审查中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强调以审查员找到的最接近技术作为基准,重新评估发明实际解决的实际问题。这种做法确保了创造性的评价是基于最新和最相关的技术状态。通过这种方法,审查过程确保了创造性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有助于保护真正的创新并鼓励技术进步。
新修订的审查指南还增加一种“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特殊情形,即当发明的所有技术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相当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有时候出现一种情况,即一项发明虽然在技术效果上并没有显著地超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却以一种崭新的技术方案呈现出来,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技术构思、方法或者应用方式,使得这个发明在技术方案上呈现出创造性。
在传统的专利审查中,通常强调技术效果的显著改进或优越性,这被视为创新的关键标志。然而,某些情况下,发明者可能没有实现明显的技术突破,但他们创造了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独特的技术路径。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发明的创造性?
过去的审查指南未对这种特殊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导致在专利审查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为了更全面地反映创新的本质,新修订的审查指南“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中新增这种特殊情况。这意味着,即使发明在技术效果上并没有明显超越现有技术,但如果它呈现了一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截然不同的技术构思,它仍有可能被视为在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下解决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一修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法能够保护那些提供了新的、独特的技术路径或构思的发明,而不仅仅依赖于技术效果的显著改进。
需要注意的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确定为“提供一种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并不代表它必然符合专利法的创造性的要求。专利审查仍然需要从该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因此,即使技术构思与现有技术有所不同,发明仍然需要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标准,这一修订旨在更好地处理这种特殊情况,以维护创新的权益。
(原标题:浅析专利创造性中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专利创造性中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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