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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本特许厅对于‘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的判决。”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思渊 司重阳
本案为日本特许厅对于“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的判决,其要点在于,若专利不具有能够作为知识传递给第三者的客观性,其实质为一种技能,则不具备产业上的可能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一、本发明的具体内容(本願発明)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是由平成30年4月13日提出的修改书所确定的新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所述如下:
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握柄的工具(即该辅助工具)上装有的绑带从一端从起始处缠绕在握柄上,绑带的其他部分缠绕在握柄上;
所述前述绑带的起始位置的接合部分,与绑带的其他部分接合,与固定于握柄的绑带的部分接合;
将固定在握把上的绑带部分及与始端部分接合的绑带部分的一段存在一个以上的山型的隆起区域;
在击球的时候与前述隆起区域接触的手指向握柄前下方或横向方向按压,握柄向前述按压方向移动,从而加速击球动作。
【グリップを用いる用具の、前記グリップに取り付けるバンドの一方の先頭部分と、前記バンドの他方部分を前記グリップに周回させ、前記バンドの一方の先頭部分に見合う位置から、前記バンドの他方部分とを接合して、前記グリップに固着するバンド部、及び、
前記バンドの一方の先頭部分から接合の、前記バンドの他方部分の内に、1以上の部分を山形に成型のマウンド部を備え、
前記マウンド部に接触の手指部分で、打球時に、前記グリップ手前下方向、若しくは、横方向に、前記マウンド部を押すと、押された方向に前記グリップが動き、打球動作を加速する事を特徴とするグリップ補助具操作方法。】
本发明示意图
二、拒绝授予专利权
其重点在于,不符合新创性和不符合实用性
【引用对比文件】実用新案第3204886号
実用新案第3204886号
一种握柄辅助工具,其特征在于,将使用握柄的工具上装有的绑带从一端起始端缠绕在握柄上,使绑带从起始端位置开始与绑带的后部互相接合。
将上述接合后的绑带剩余部分的一段中放入缓冲垫制为山形的隆起区域,并将其两侧绑带保持接合状态。握柄的山形部位被按压时,由于受到绑带牵引握柄产生移动。
根据本方案,放入缓冲垫形成的山形部分向两个方向均可以按压,不论使用者的惯用手是左手还是右手均适用。根据需要,同一个辅助工具上可以设置多个山形部分,也可以使用多个辅助工具。另外,更换不同的缓冲垫类型,可以调节移动握柄时的触感、强度等。通常情况下,移动握柄时不需要使用到全部手指,不论其他手指的当前状态如何,通过特定手指或部位的按压,可以移动(转动)握柄。
将使用握柄的工具上装有的绑带从一端开始缠绕在握柄上,使绑带从始端位置开始与绑带的后部互相贴合,并且绑带未贴合部分的一段中放入缓冲垫形成山形隆起部分,通过特定的手指或部位,横向按压绑带的上述山形部分,使握柄在被按压的方向上移动的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
(一)不符合新创性
本发明与引用对比文件(登録実用新案第3204886号公報)的不同点在于:
【区别技术特征1】
本发明中绑带部分是“固定”在握柄上的,而引用发明中为装在握柄上,是否固定未做出描述。
【区别技术特征2】
本发明中的“隆起区域”、“握柄向按压方向移动”、“从而加速击球动作”相对,引用发明中为“按压山形部分”,“使握柄在被按压的方向上移动”,而是否对击球动作有加速效果并未明确。
A.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在引用发明中,绑带是被“装”在握柄上,依照“以特定的手指或部位,横向按压绑带的上述山形部分,使握柄在被按压的方向上移动”的操作方法产生的作用效果,即使按压绑带的山形部分,绑带相对于握柄也不产生移动,因此必须将绑带固定在握柄上,这点在技术上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不能被称之为是实质上的区别。
B.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本发明中的“击球动作”,依照说明书则被认为是“通过肩膀、前臂、手指等摆动球拍握柄,应对来自对方的击球”的动作。
另外,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中所使用的握柄辅助工具整体构造相同,在操作方法中,当握柄未产生移动时,对绑带上隆起部分的“在击球的时候与上述隆起部分接触的手指向握柄前下方或横向方向按压”这一操作也是共通的,该操作将产生的“握柄向前述按压方向移动”这一作用也是共通的。
本发明的“加速击球动作”其技术含义不明确,另外,加速现象是由什么作用机理引起的也并不清楚。
根据申请人在令和2年3月27日提交的修改书中的主张,本发明的“加速击球动作”是指:“运动员在必要的时机按压握柄辅助工具上的隆起区域”从而“加速击球动作”,说明只要在击球过程中通过按压隆起区域,任何人都可以 "加速击球动作",因此本发明的“加速击球动作”可被认定为是运动员仅在击球过程中以适当时机按压隆起区域即可实现的。
在对比文件中,如果开始击球动作,在该击球动作的过程中用特定的手指或部位按压山形部分,则结果显然将会是击球动作被加速,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不能被称之为是实质上的区别。
本发明与引用发明在对比后并未产生实质上的不同点。本发明的发明特定事项在引用发明中全部具备,本发明与引用发明没有差异。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一项第3号规定,无法授予本发明专利。
(二)不存在产业上的可利用性(即实用性)
关于本发明的“加速击球动作”,申请人主张运动员只要在必要时机按压握柄辅助工具的隆起区域即可加速击球动作,不依赖于运动员的操作方法。
在必要时机按压握柄辅助工具的隆起区域”是指运动员在击球动作过程中的适当时机,即任何运动员都能自然掌握的时机,从结果动作而言,本发明与引用发明没有差异。
另一方面,对于“必要的时机”需要各个运动员通过练习等方式来掌握,即是否“加速击球动作”依赖于运动员的操作时机的情况。
本发明的“按压隆起区域,握柄向前述按压方向移动,从而加速击球动作”依赖于运动员的操作时机,运动员为了抓住该时机进行的试错、为习得该时机进行的练习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认为,为了“加速击球动作”进行的“按压隆起部分”的动作,并不具有能够作为知识传递给第三者的客观性。
如此一来,本发明“在击球的时候与上述隆起区域接触的手指向握柄前下方或横向方向按压,握柄向前述按压方向移动,从而加速击球动作”所确定的“握柄辅助工具操作方法”仅能被称为技能。
从这点来看,本发明不属于《专利法》中“产业上可以利用的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因此不可授予其专利权。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一项第3号规定,无法授予本发明专利,且因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9条第1项柱书规定,不可授予其专利。因此,即使不对其他权利要求中的发明进行审查,也应驳回该申请。
三、结论
本案中的重点在于专利不应当将人的技能作为客体进行申请,即不能不具备再现性等情况,与本案相似的,例如依赖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该种过于依赖特殊条件,而不具备将知识传递给第三者的客观性。
(原标题:日本特许厅公报专利案例解读,グリップ補助具操作方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思渊 司重阳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外专利案例解读(四)日本特许厅公报专利案例解读,グリップ補助具操作方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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