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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将先行支付1.4亿元相关和解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于
2024年1月30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发布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宣布与四川金象涉案6亿元的侵害技术秘密诉讼达成和解,和解金共计4.4亿元。
获赔2.18亿元后,再提起6亿技术秘密诉讼
在继2022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两案作出2.18亿元的判赔后,四川金象再提起高额技术秘密诉讼。
2023年5月8日,华鲁恒升发布公告公布了与四川金象的两起新诉讼,索赔金额合计60100万元。该案涉诉四被告仍为2.18亿“蜜胺案”的主角,被告一为尹某某,现系华鲁恒升员工,系四川金象前员工;被告二为华鲁恒升;被告三为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案件一【(2023)川知民初1号】中,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止2018年12月30日的经济损失9800万元。但2018年12月30日之后,华鲁恒升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因此原告有权继续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亿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50万元。
在案件二【(2023)川知民初2号】中,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四被告共同侵害了其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且华鲁恒升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由此,四川金象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系列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涉及其技术秘密的设备、产品及技术秘密相关资料等,并合计索赔30050万元。
4.4亿达成和解,将先行支付1.4亿元和解金
在四川金象和华鲁恒升新诉讼发生的8个月后,双方于近日达成了和解,和解金额44000万元。
2024年1月28日,华鲁恒升与四川金象、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四川金象旗下公司)就相关诉讼案件签订和解协议。据双方和解的相关内容,(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判决确定的连带赔偿款,已由执行法院从公司账户扣划完毕,相关款项由执行法院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
根据和解内容,华鲁恒升依据(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济损失的计算方法,华鲁恒升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补偿金38000万元;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合计6000万元的技术许可费,即向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支付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和(二期)生产装置各3000万元技术许可使用费。
同时协议约定,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费支付完成后,华鲁恒升即拥有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提供的三聚氰胺技术的永久使用权,使用范围为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应当按照技术及专利使用许可的行业标准向华鲁恒升提供工艺技术包。四川金象、北京烨晶不再就华鲁恒升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提出任何异议和诉讼等权利主张。
关于撤诉事宜,双方约定,华鲁恒升于和解协议签订后7日内,根据四川金象、北京烨晶出具的书面付款函件向指定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许可费 6000万元及补偿金8000万元。四川金象、北京烨晶收到款项后,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正在审理中的相关诉讼,执行法院解除相关执行强制措施。后期,华鲁恒升将根据本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或进度)进行款项支付。
由此看来,就在这几天内,华鲁恒升将先行向四川金象金象支付相关和解金合计1.4亿元。本次和解也预示着双方“三聚氰胺”相关的纠纷的正式谢幕。
附:本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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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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