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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存在本文情形之一的,暂停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通知提到,存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情形之一,将被停止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未收到异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1月15日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提高专利预审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和《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和《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珠海保护中心”)遵照公平、高效原则,负责珠海市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珠海保护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后纳入珠海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代理机构是指涉及珠海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备案主体应当遵循守法、遵规原则,严格遵守《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和《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须知》等文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恪守诚信、效率原则,积极配合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保证专利预审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开展,确保有限的专利预审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服务珠海市高质量创新保护。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效登记注册地在珠海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或家电电气领域,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主体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珠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珠海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创新研发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优先支持科技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及各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备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备案的主体名单以珠海保护中心公布为准。
第三章 代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登记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三)近一年内未发生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专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珠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四章 备案主体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珠海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的专利预审服务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给予提醒、暂停服务或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违反《专利申请承诺书》和《专利申请须知》;
(二)提交的预审案件涉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规定的情形;
(三)不遵守珠海保护中心发布的关于专利快速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被提醒多次或情节严重的;
(二)一年内提交3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珠海保护中心的备案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 累计被暂停服务两次及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一年内提交3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三)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珠海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应根据珠海保护中心的要求配合完成备案相关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五章 代理机构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珠海保护中心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登记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珠海保护中心鼓励备案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预审事务,以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 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标题: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服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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