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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客体适格性决定了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
在全球化的今天,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客体适格性决定了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这一标准不仅关系到发明人和企业的商业利益,还影响着全球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和协调。因此,深入探究不同国家关于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机构的设置
在欧洲,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由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局在欧洲专利公约的指引下,管理和审查多个会员国的专利申请。在美国,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执行。该机构负责执行《美国专利法》,确保专利申请满足法定的适格性要求。在日本,监管职责属于日本专利局,按照《日本专利法》的规定,日本专利局对发明的技术性和工业应用性进行审查,以决定其是否满足专利适格性的条件。在法国,专利的监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它在国内法律和欧洲专利公约的框架内进行监管,以确保专利申请遵守适格性的法律标准。英国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监管,即便在脱欧后,英国仍然遵循与欧盟一致的规则和标准。
监管的主要特点
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创新政策特点。
欧洲的监管特点是以法规文本为主导,结合法庭判例来制定监管法规。在审查过程中,侧重于发明的“技术性贡献”,并通过“问题—解决”的方法进行系统性分析,使得监管过程更为程序化和标准化。这种方法有助于在各成员国之间维持一致的审查标准,为监管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导。
在美国,专利适格性的监管特点体现为高度依赖于判例法。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院系统通过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条文,使得监管实践随着指导案例的裁决而有所不同。这种方法排除抽象概念,强调对发明的实质性技术贡献的评估。
日本的监管特点体现在对技术性的审查程序时限的严格,并将实用性作为审查的核心,特别强调发明在技术上的新颖性和工业应用的可能性。这种做法使得技术创新更容易获得保护,同时也保证了专利质量。
法国在监管中结合了欧洲的指导原则和国内的实践,特点在于既重视法规的直接应用,也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实施。相关部门在审查专利适格性时,会仔细评估技术解决方案是否新颖,是否涉及发明步骤以及是否可应用于工业。
英国监管遵循欧洲专利公约,同时保留了对法律的本土解释空间。英国在评估专利适格性时采取了一种灵活的方法,即使在脱欧后,也尽力保持与欧洲专利制度的恰合,通过其独特的“四步测试”方法,英国在计算机程序运用方面提供了一种相对开放的评估框架。此外,尽管英国没有专利异议程序,但是公众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后、专利授权之前提交第三方意见。
不同国家的监管方式反映了其在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区别,以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所采取的不同策略。
监管的具体内容
监管的具体内容涉及对专利适格性的各项法律要求的解读和应用,这些内容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各自的特色。
在欧洲,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内容受到欧洲专利公约的约束。欧洲专利局通过“问题—解决”方法进行监管,这种方法要求审查员首先确定最接近的技术,然后对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确定解决的目标技术问题。欧洲专利监管制定了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只需在线提交表格,就可以在检索和审查阶段分别请求加快处理。该程序可以缩短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但在计算机创造的发明方面,该申请只能提交1次。
此外,欧洲专利局不授予计算机专利权,但如果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或者提供了技术改进,则可能被认为是专利适格的客体。同时,在生物技术发明领域,审查非常严格,比如,遗传资源的使用、合成生物学方法,以及非自然发生的微生物制品都需要经过特别的适格性审查。欧洲专利局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力求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避免对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且对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都需详细说明其如何满足技术问题的解决,以确保授予的每一项专利都符合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目的。
在美国,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内容遵循《美国专利法》第35条,专利商标局在审查中首先确定发明是否属于法律之外的概念,如自然现象或数学方法。如果发明初步归类为非适格类别,审查进程将进入第二步,即评估是否援引了其他技术特征。目的是确保不会将基本的科学和技术原则授予专利。同时,专利局鼓励对具有实际应用创新的产品进行保护,特别关注发明是否实现了实质性技术进步,例如,在生物技术领域,除了要求发明有新颖性外,还必须明确指出其具体的工业应用场景。
与其他国家不同,日本强调技术创新必须利用自然规律。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对于计算机创造的发明,专利局会考量这些发明是否能够提供明确的技术思想,是否能够通过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产生实际的工业应用效果。此外,日本对申请期限有严格的规定,如果递交文件存在缺陷,官方会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在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正,并可延长2个月。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申请内容将被公开,可以要求提前公开。申请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可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期满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尽管在国内层面上也有特定的解释,但法国的监管内容整体与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紧密相连。值得一提的是,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畴,而是作为另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在法国通常由商标代理人处理。法国在评估专利适格性时,特别注意发明是否有益于社会,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和道德标准。这意味着即使技术发明在技术上是革新性的,如果它们违反了公共利益或道德规范,也可能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专利适格性标准时采用了一种综合审查方法,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比欧盟国家更为灵活,因为它允许对发明的技术性贡献进行全面评估,而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技术性标准。此外,英国对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适格性审查十分严格,通过绿色通道、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快专利审查。虽然英国已经脱欧,但欧盟外观专利在过渡期内,仍然受到有效保护。在过渡期结束时,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生成相应的英国外观设计专利,而无需再次提交申请,也无需经过重新审查。
(原标题:域外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周 安徽师范大学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域外专利客体适格性的监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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