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2241家备案主体中,评定为A级的有63家、B级2101家、C级77家。320家代理机构中,评定为A级的有20家、B级275家、C级25家。”
近日,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2023年度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分级分类评定结果的公示。其中提到,2241家备案主体中,评定为A级的有63家、B级2101家、C级77家。320家代理机构中,评定为A级的有20家、B级275家、C级25家。
关于2023年度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分级分类评定结果的公示
各有关备案主体、代理机构:
根据《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我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别开展了分级分类评价工作。2023年,共有2241家备案主体、320家代理机构被纳入评价范围,结合征集的典型案例等相关情况,经统计,评定结果如下:
2241家备案主体中,评定为A级的有63家、B级2101家、C级77家。
320家代理机构中,评定为A级的有20家、B级275家、C级25家。
现将A级、C级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评定结果名单予以公示。
附件:1.A级备案主体名单2.C级备案主体名单3.A级代理机构名单4.C级代理机构名单.docx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现行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公布执行。
附件:《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docx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2月19日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冀市监规〔2022〕2号)《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河北保护中心”)为提高我省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河北保护中心完成备案或注册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备案主体,是指在河北保护中心备案成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部队单位。
(二)代理机构,是指在河北保护中心完成预审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分级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行业属性,分为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两类。
分级管理,是指河北保护中心根据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诚信、创新能力、预审请求质量、成果转化运用、综合服务水平等指标,对其进行量化评价和分级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 河北保护中心建立并实施梯度化预审请求量额度管理制度,根据量化评价指标精准配置预审资源,保障预审工作平稳顺畅运行。
第六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积极参与分级分类工作,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分级评定工作依照信用承诺、综合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分级修复的原则开展。
第八条 河北保护中心制定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分级评定指标, 依指标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具体指标内容根据相关政策及预审案件质量动态调整。
第九条 分级评定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扣分指标。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备案完成情况;加分指标包括预审申请质量、案例报送、相关荣誉等;扣分指标包括预审申请质量、存在失信行为等。具体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分级评定分为A、B、C 三个等级。得分120分以上(含)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评价为A级;得分80至120分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评价为B级;得分80分以下(含)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评价为C级。
第十一条 等级评定信息采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专利预审服务系统和中国专利智能审查和检索系统(以下简称“i系统”)中的信息;
(二)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提交的自我评定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河北保护中心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年度分级评定工作。在接收到评定通知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河北保护中心将根据分级评定结果,合理调配预审资源,以特殊请求、批量预审等形式,向真正有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迫切需求的备案主体倾斜,向高质量专利申请倾斜。
第十四条 特殊请求条件:
(一)备案主体属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引进或重点培育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创新能力强;
(二)属于国家或省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龙头企业,且拥有原始专利权人为申请人的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且拥有原始专利权人为申请人的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业;
(五)上市企业或者已进入上市辅导名单;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
(七)根据预审案件提交量及有效发明量等指标综合评价后,且具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强创新研发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十五条 批量预审条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备案主体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评定为A 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二)对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产业,经申请符合预审领域,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供优先服务;
(三)在河北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
(四)减少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
(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备案主体: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
(二)对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产业,经申请符合预审领域,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供优先服务;
(三)对属于国家、省级重大产业、重大专项等项目的研究成果,经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供优先服务;
(四) 加强业务辅导,助力备案主体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对于评定为C级的备案主体:
(一)在河北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
(二)督导整改,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提高抽查检查频次,调减预审资源;
(四)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代理机构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评定为A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快速协同保护各项业务工作中,提供优先服务;
(二)在河北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
(三)减少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
(四)邀请经验分享,宣传典型案例;
(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评定为B级的代理机构:
(一)提供正常预审服务;
(二)对其代理的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产业,经申请符合预审领域,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可提供优先服务;
(三)对其代理的符合特殊请求要求的,经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可提供优先服务;
(四)加强业务辅导,助力代理机构提升分级评定等级。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定为C级的代理机构:
(一)在河北保护中心官网公示名单;
(二)督导整改,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三)提高抽查检查频次,调减预审资源;
(四)其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应附交查新检索报告、相关研发证明、社保证明、立项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有一方评定为C级的,按照C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河北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河北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提供虚假、伪造相关材料等行为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管理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配合分级管理工作的,按照C级进行管理和提供预审服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原标题:关于2023年度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 分级分类评定结果的公示)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家代理机构被评为A级,B级275家,C级25家|附名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