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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2日,美国国会议员斯科特·菲茨杰拉德(Scott Fitzgerald)提出一项所谓的《Countering Chinese Espionage Reporting Act》法案,要求对我国所谓的‘盗窃美国知识产权’采取反制措施。那么,这么一项备受各国争议的法案,真的能够落地实施吗?”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崔婷婷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全球性大国,中美关系无疑是21世纪最重要的双边关系。自2017年开始,美国接连挑起贸易战、科技战和金融战,中美关系逐渐出现下行趋势。华为作为中美科技战中的代表性企业,在科技战中受到美国全方位的制裁,华为突破芯片封锁为国内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
在此背景下,2023年11月02日,美国国会议员斯科特·菲茨杰拉德(Scott Fitzgerald)提出一项所谓的《Countering Chinese Espionage Reporting Act》法案,要求对我国所谓的“盗窃美国知识产权”采取反制措施。该所谓的法案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上获得一致通过,一石激起千层浪,中美科技战出现了向知识产权领域蔓延的势头。此次,有人担心华为在美专利持有量在两万件以上,该法案会给华为带来新的挑战,使得华为的两万件专利可能化为乌有。那么,这么一项备受各国争议的法案,真的能够落地实施吗?笔者认为,此次中美知识产权领域的角逐,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局面:
第一种,可能出现的局面是“不打”。美国作为科技强国,其国内企业持有的专利数量自然不是少数,截止2021年美国有效专利数量为330万件,其中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比例较高。并且,即使是在贸易战、科技战期间,美国谈判时也是经常提及我国应该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因为专利费是美国贸易顺差的重要一点。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中国企业的特殊需要,美国企业不仅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而且这一需求并不弱于我国企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企业势必会想方设法阻拦法案的真正落地,维护自己的专利霸权,这样一来,该法案对我国企业和专利领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国自然也不需要实施相关措施。
第二种,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小打”。美国实施所谓法案,并公布制裁名单,对制裁名单上的几家到几十家我国企业进行小范围的知识产权制裁,比如强制无效上述企业在美国的专利、强制要求退还收取的专利费、强制退出美国市场以及附加其他方面的制裁等等。这种情况对我国企业和专利领域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是笔者认为风险整体可控。
一方面,有着全球布局的国内高科技企业,可能会选择技术保密,拒绝公开高新前沿技术,不再申请国内专利和PCT专利等,这些大公司一般是与高水平、大规模的代理机构合作,这样势必对这些代理机构的专利业务(尤其是PCT专利业务)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被制裁的国内企业不会坐以待毙,国内企业可以选择将被美国无效的现有PCT专利申请进入其他国家,开拓新市场,收回投资成本。
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海外布局需要、只深耕国内市场的企业来说,不排除会持观望态度暂时不进行专利申请,但是中长期来看,国内专利制度仍然稳定存在,为了避免失去国内市场的主动权,在国内取得法律保护,这种企业仍然是会选择申请专利的,因此这种企业面临的风险较小,相关的专利业务影响不大。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笔者预期我国会采取对等制裁措施,对美国的特定企业实施精准回击,比如同领域、同规模的美国科技公司,亦或者对美国政客的“金主”公司进行专利无效和市场禁入等。这时,在上述领域的一些专利壁垒会被打破,国内企业可以在国内市场实施相关的美国被无效的专利,对企业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一定的带动作用,进而长期来看对我国企业和专利业务还会产生一定积极作用。
第三种,可能出现的局面就是“大打”。随着专利制裁规模不断扩大,中美互相不再承认对方的所有专利,专利在对方境内全面无效,这也是国内企业和专利行业人员的担心,许多人对这种情况的出现持悲观态度,国内企业认为技术不能得到保护,投资科研的积极性下降,专利行业人员不免有失业的担心。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极小,并且即使“大打”,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一定不被需要。
首先,有一种观点认为,中美互相无效专利,企业为了技术保密,防止辛苦研发的技术被对手白白使用,企业就会不再申请专利。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专利保护制度是一个以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有机体。我国的经济发展到当前规模和阶段,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已经是必然要走的一步。如果出现“大打”的情况,现行专利制度下,无论是高科技企业还是普通企业,他们仍然有动机申请专利,因为相比于失去所有市场的主动权的风险,这些企业是可以放弃美国市场的,然后在国内市场和其他国家的广袤市场中深耕,争取法律主动权。即使美国企业采用中国专利生产产品,但是可以预期,该产品仅可以在美国国内销售,一旦出口到我国或者其他国家,就要受到我国或相关国家的法律制裁,产品没有市场企业就会失去生产的动机,这样对我国企业的全面影响也就无从谈起,风险依然可控。
其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美互相不承认专利有效,我国现有公开的专利相当于废纸一张,企业的前期投入化为乌有,企业会迎来“倒闭潮”。对此,笔者还是持有不同意见。针对这一观点,我们可以分两方面进行讨论:一方面是国内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专利制度并不是美国可以决定的,国内专利制度是会长期稳定存在的,在国内这些专利仍然会有知识产权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企业是可以在国内市场收回前期投入和取得利润,所以,现有专利的国内价值不会消失;另一方面是PCT专利申请,企业申请PCT专利虽然有相当比例是为了进入美国获得专利权,但是还有相当比例的PCT申请并不进入美国,比如进入日本、德国、韩国和南非等诸多国家,这些PCT专利在上述国家仍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企业仍然可以在上述国家投资建厂,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或收取专利许可费,从而收回投资成本并赚取利润,所以,现有专利的国际价值也不会完全消失。
当然,对于“大打”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也会推出针对性制裁措施。比如,可以对美国的专利不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企业可以对美国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自由实施,这对国内企业的产业升级短期内会带来良好的促进作用,国内企业可以不受技术壁垒的约束使用相关技术,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深入了解产品、工艺和设备等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改进,这样既回击了美国的挑衅,又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何种局面的出现,国内科技企业和知识产权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可控的,企业申请专利的必要性,长期来看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势头是稳健的。
(原标题:浅议《Countering Chinese Espionage Reporting Act》法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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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婷婷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议《Countering Chinese Espionage Reporting Act》法案对中美知识产权的影响(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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