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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丽荣: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

行业
纳暮2年前
代丽荣: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一旦发现有注册在香港特区的影子公司并满足投诉情形和期限,推荐权利人首选公司名称投诉在香港特区维护相关权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代丽荣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丽荣: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


根据香港特区公司注册处通告信息及近几年实务体会,利用他人现存及已建立的商标或商号的名称在香港特区公司注册处注册与之非常近似的公司名称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通常称为“影子公司”的公司不当地冒充有关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在香港特区以外的地方生产伪冒产品,对正当权利人权益造成损害。笔者整理了投诉应对此类“影子公司”名称的工作笔记,供广大读者朋友参考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PART01 

公司注册


在香港特区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公司,按照注册地划分可以分为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非香港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此类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PART02
注册香港公司名称审查


1.公司注册处处长(下文简称“处长”)在审查公司注册名称时,如发现:

(a)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太过相似;
(b)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当时应已出现于该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太过相似;或
(c)公司名称在注册时,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法人团体的名称太过相似。


处长可以在该公司名称注册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指示该公司在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更改公司名称。


2.处长在审查公司注册名称时,如发现:

(a)处长觉得有人曾为了该公司以该名称注册而提供具误导性的资料;
(b)处长觉得为了该公司以该名称注册而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未获履行;


处长可在有关名称注册日期后的5年内以书面通知指示公司在该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更改公司名称。


3.处长在审查公司注册名称时,如认为:

(a))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或
(b)该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受托、信托、旅游协会、旅游发展局、商会、街坊、征费、储蓄、chamber of commerce, kaifong, levy, savings, tourist board,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and trustee。


处长可在有关名称注册日期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指示公司在该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更改公司名称。


PART03
注册非香港公司名称审查


1.处长在审查某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或经批准名称时,如发现:

(a)该名称与在关键日期出现于或应已出现于根据《前身条例》第22C条备存的名称索引或《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或与在关键日期前根据某条例成立为法人团体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
(b)对于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有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


处长可向该公司送达通知。上述通知须述明送达该通知的理由并须在自关键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送达有关注册非香港公司。


PART04
香港公司名称投诉流程


根据公司注册处发布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处长得知有太过相似的公司名称,通常是由于收到有人就某公司名称与较先注册的一个公司名称太过相似而提出的反对。由此可见,利益关系人的积极投诉有助于注册处长在法定授权可以指示公司修改公司名称的期限内主动审查太过相似的公司名称,从而指示注册公司修改公司名称。


由于投诉通常是启动注册处长行使职权审查太过相似的公司名称的关键节点,而注册处长行使指示注册公司修改公司名称的职权又有法定期限限制,这就要求利益关系人关于公司名称的投诉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公司注册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指示更名通知书。


具体来说,对应上文二之1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诉公司注册相关名称后的11个月内递交投诉书;对应上文二之2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诉公司注册相关名称后的59个月内递交投诉书;对应上文二之3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诉公司注册相关名称后的2个月内递交投诉书。


注册处收到投诉文件后会在10日内答复确收,同时通知被投诉人。审核投诉材料后如果认为名称的确太过相似,注册处会通知被投诉人,指示其在6个星期内更改名称,如果认为不构成相似,注册处会发送正式决定并阐释理由。被投诉人主动更改名称后,注册处会再次审查,如果确信不再与被引证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将不再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不一定不再含有投诉中被引证的字、词或字样,是否核准以公司注册处的判断为准。如果被投诉人收到注册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处长将依据《公司条例》主动对其更名,更改后的名称即为其公司注册编号。


如果公司名称投诉失败,即公司注册处未指示被投诉人变更名称,或因为超过法定期限注册处长无法行使职权发出更名指示,投诉方只能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诉讼。如果胜诉,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08(2)条,申请依据法院命令禁止该公司使用该名称或该名称任何部分。


PART05

注册非香港公司名称投诉流程


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第4分部载有对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的规管及公司注册处发布的《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注册指引》,如处长认为有关的法团名称与出现于或应已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或该法团名称就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处长可在该法团名称注册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更名通知。


同样,由于投诉通常是启动注册处长行使职权审查公司名称的关键节点,而处长行使指示注册公司修改公司名称的职权又有法定期限限制,这就要求利益关系人关于公司名称的投诉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2个月或之前)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送达指示更名通知书。


所以对应于上文三所述情形,最好就是至少在被投诉公司注册相关名称后的提及的6个月期限届满前的2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及时送达通知。


获送达通知的注册非香港公司,不得在送达该通知的日期后的2个月终结后,采用该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获送达通知的名称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处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批准另一名称,以替代作为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因为某法团名称或因为相对某法团名称而言的经批准名称,而因为上文三所述情形获送达通知,该公司可在该通知送达后的3个星期内,针对送达该通知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PART06

剔除不营运或不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名称


对于超过上述请求处长发出更改名称命令期限的公司,如果利益关系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侵权公司连续3年以上不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可以写信给公司注册处,请求处长剔除侵权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条例》,如处长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藉邮递方式,向该公司送交一封信件,查询该公司是否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如处长没有收到对首封信件的回复;或处长已收到对首封信件作出的回复,表明该公司并非正在营运,亦非正在经营业务,公司注册处在宪报刊登公告,除非有反对因由提出,否则在该公告的日期后的3个月终结时,该公司的名称将会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将会解散。


PART07
结语


投诉人可以选择公司名称投诉来应对侵权行为,通常主要适用于投诉人发现公司注册处已经载有与被投诉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在先记载的公司名称的情形。所以对于投诉人来说,通常须已在香港注册香港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基于已注册的香港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名称来反对被投诉的公司名称。另外,是否剔除不营运或不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名称及决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完全由公司注册处自行行使裁量权,利益关系人无可争辩。无法采取以上方式解决的公司名称侵权情形,利益关系人须到法院立案申请法院作出命令,禁制该公司使用该名称或该名称任何部分。


公司注册处是香港特区政府唯一处理企业名称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标准明确,投诉程序快捷方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一旦发现有注册在香港特区的影子公司并满足投诉情形和期限,推荐权利人首选公司名称投诉在香港特区维护相关权益。


代丽荣: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


(原标题: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代丽荣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代丽荣: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代丽荣:香港公司名称侵权投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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