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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合计罚没583325.96元!”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金华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浙江某电子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签订包含有专利代理内容的合同,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62.98元。2.罚款人民币291662.9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3325.9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金)市监处罚﹝2023﹞2314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3
处罚内容: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9.1662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9.166298
违法行为类型:金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案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浙江××××电子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签订包含有专利代理内容的合同,通过他人代写专利文书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代理专利申请等业务。2020年4月份至案发,当事人为27家企业代理专利申请156件,收取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95700元,在专利代理服务中未产生购买直接使用的商品等其它费用,扣除当事人代缴官费人民币665元和缴纳税费人民币3372.02元,当事人获利人民币291662.98元,属于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62.98元。2.罚款人民币291662.9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3325.9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机关: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00099033995K
数据来源: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合计罚没583325.96元!这家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
来源:信用中国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合计罚没583325.96元!这家公司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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