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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金额合计202419745元,随后原被告提起上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江淼
在一审法院判赔202419745元(约2.02亿)的技术秘密纠纷在原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近日传来了新消息。
2023年11月21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菲利华)发布公告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显示,菲利华与陈某平(被告一)、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鑫友泰公司)、肖某发(被告三)的技术秘密纠纷二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涉案企业双方官网显示,菲利华始建于1966年,2014年9月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现为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规模优势的石英材料及石英纤维制造企业,全球少数几家具有石英纤维批量生产能力的制造商。鑫友泰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产经营石英玻璃纤维及制品、石英玻璃及制品、特种电光源用石英玻壳等产品,为航天航空、光纤制造、半导体制造、特种电光源等行业配套提供高科技新材料。
本案被告一陈某平为菲利华的前员工,陈某平从菲利华离职后与肖某发成立了鑫友泰公司。近年来,双方在围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展开了诉讼。
今年1月6日,菲利华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01知民初7号。菲利华起诉陈某平、鑫友泰公司、肖某发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并索赔计12094.50万元。
3月2日,菲利华发布公告称因发现新证据和事实,向武汉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本案判赔金额由12094.50万元更改为36050.36万元。
6月30日,菲利华收到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对该案的判赔金额合计202419745元。一审判决详情如下:
1、被告陈某平、被告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8个技术信息,并销毁记载上述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2、被告陈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菲利华经济损失300万元;
3、被告鑫友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菲利华经济损失198,419,745元;
4、被告肖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菲利华经济损失100万元;
5、被告陈某平、被告鑫友泰公司、被告肖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菲利华支付案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6、驳回原告菲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的一审受理费共1844318元,甚至比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金额要高很多。其中,菲利华负担368863元,陈宜平负担92216元,鑫友泰公司负担1291023元,肖正发负担92216元。
随后,原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被告的上诉请求主要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菲利华的所有诉讼请求。菲利华的上诉请求主要为,将法院合计判赔的202419745元的赔偿方式改判为连带赔偿,并上诉请求法院销毁被告公司的库存石英纤维产品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图所示)。
此外,在双方此前的另一起诉讼中,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判决被告陈某平、鑫友泰公司、肖某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共计2400万。2022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裁定中维持了原判。
附:公告原文
(原标题:涉案2余亿的技术秘密纠纷二审获最高院受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江淼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涉案2余亿的技术秘密纠纷二审获最高院受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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