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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发布。”
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度申报的通知。其中提到, 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申报要求为申报单位员工须在支持期间内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中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显示,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的单位,对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每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中级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每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人才优先推荐申请临港新片区人才专项政策,享受人才引进、技能培训补贴、居转户等各项特殊政策。
关于组织开展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度申报的通知
为增强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新片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6号),现就2023年度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时间范围
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
三、支持项目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申报要求
(1)发明专利须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
(2)申报单位必须是专利第一申请(权利)人,且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临港新片区。
2、申报材料
PCT途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清单;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官费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国家和市级奖项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须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新、保护、运用)。
2、申报材料
奖项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专利投资入股、作价并购支持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且以高价值发明专利完成投资入股、作价并购。
2、申报材料
专利价值评估报告;投资入股、作价并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四)专利转让、许可资助
1、申报要求
(1)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鉴证;
(2)无关联关系的外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在支持期间内签订专利转化、许可合同,并完成合同登记备案。
2、申报材料
专利证书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交易双方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1、申报要求
(1)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申报单位通过自有的专利或商标质押获得商业银行融资并已于上年度还清本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3)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
2、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以及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评估费用等文件复印件;委托银行代理申报的须出具盖有企业公章的委托书;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并支付保费,且向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2、申报材料
投保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费用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七)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通过金融机构单独或多家组合合法发行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获得融资,且申报时项目已结清。
2、申报材料
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与发行方/增信担保方签订的借款相关合同、借款借据、费用支出凭证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由发行方出具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证明材料及贷款结清证明;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八)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1、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设立;
(2)申报单位须在两年建设期内完成《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实施方案》制定目标。
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立项或结项证明材料;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九)知识产权评议和专利导航资助
1、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且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
(2)具备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项目、专利导航实施条件,具有配套经费投入;
(3)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实施相关内容参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和规范等文件要求填写,专利导航项目实施相关内容参考《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填写。
(4)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3、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立项及结项证明材料;其他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十)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是在支持期间内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或者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及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立项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已有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资助
1、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设立独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10%以上;
(2)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且暂未列入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2、申报材料
独立知识产权部门设立证明材料;企业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证明材料及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情况材料,其中知识产权投入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工作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和研发费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合同、费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海外维权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成功的。
2、申报材料
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等签订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成果证明;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国内维权资助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需在支持期间内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并获得胜诉。
2、申报材料
生效判决复印件;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相关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十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1、申报要求
(1)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住所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2)调解案件须在支持期间内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以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日期为准)
2、申报材料
正式调解书,以及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十五)社会组织专项资助
1、申报要求
(1)申报社会组织须经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未接受过任何设立相关政策资助;
(2)在支持期间内须开展与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活动。
2、申报材料
登记证书复印件;已开展活动的清单及相关材料;其它证明材料。
(十六)重点服务机构奖励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落户临港新片区,并在临港新片区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开展活动的清单及相关材料;其它证明材料。
(十七)园区托管项目资助
1、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在支持期间内托管20家及以上区域内小微企业;
(2)申报单位须至少有1名以上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3)被托管企业已由申报单位托管半年以上(以托管合同上的签署日期为准)。
2、申报材料
托管的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托管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托管专职工作人员半年以上社保证明和聘任证明;托管工作应体现服务效果,包括但不限于:不少于3次服务记录、被托管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和布局等情况;申请主体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十八)知识产权人才奖励
1、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员工须在支持期间内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中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2、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或者中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和外籍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资质员工的半年以上社保证明与聘任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和途径
1、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2日开放申报,集中组织评审。
2、申报单位需使用法人一证通登陆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网址https://zwdtuser.sh.gov.cn/uc/login/login.jsp,初审结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最终评审结果将通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官网予以公示。
五、联系方式
1、项目业务咨询:58285050-8071、18964152262
2、申报系统技术支持:60336595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能力,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支持原则
本政策遵循“聚焦重点、激励创新、科学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聚焦临港新片区世界级、开放型、现代化产业,鼓励知识产权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申请项目采取绩效评价,除奖励项目外,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支出的50%;对已经获得市区政策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新、保护、运用)的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对上述项目单位,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并提供专利、商标申请前公共评估服务。
(二)支持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3.对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的,以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投资入股、作价并购的单位,优先推荐享受临港新片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4.对高校院所、企业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鉴证,对临港新片区内无关联关系的外单位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的,按照实际许可、转让费用的3%进行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并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5.对企业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首次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资助;非首次贷款,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40%予以财政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且向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50%的财政资助,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对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经评定优先给予临港新片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7.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对承担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任务,或建立以标准必要专利为核心的专利池并投入运营,且经过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实际支出50%,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助,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支持优先承担导航、评议项目。
9.对经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科技产业方向的知识产权评议及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的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4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管理
10.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专利工作示范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支持(按市级支持资金的100%核定),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支持(按“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支持)。对上述单位,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11.对设立独立知识产权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年度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10%以上,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支出50%,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四)支持知识产权多元化保护
12.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或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成功的单位,经评定给予实际支出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并优先列入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单位备案名单。
13.对成功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项目,按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去除临港新片区维权互助基金资助和保险赔付的剩余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4.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在临港新片区内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并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高能级服务
15.对依法注册登记、设立在临港新片区的知识产权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主动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的,经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16.对新落户临港新片区、提供公允价值评估等高端服务的,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或国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落户临港新片区、拥有1名以上高级知识产权师、提供服务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评定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知识产权品牌机构,以及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申请名单。
17.对托管达到20家及以上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园区,根据托管绩效评定,每家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18.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建设的单位,对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每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中级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每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人才优先推荐申请临港新片区人才专项政策,享受人才引进、技能培训补贴、居转户等各项特殊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1.发布指南
每年3月初,制定并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具体申请时间和相关认定、申报资料要求。其中,申报材料应包括:知识产权支持项目申请表、申请主体资格及信用承诺等材料、前一年度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支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批文批复、支持项目实际支出经费清单及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等。
2.组织申报
每年3-4月,应组织开展面向市场主体的申请指南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渠道,帮助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申报。
3.评审审定
每年5-6月,组织评审审定。首先由日常管理部门开展初审,对申请项目进行梳理分类、资格和材料初审;其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对申请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意见;第三,组织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政策支持方案;最后,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4.公示发放
每年7月,对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政策支持方案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公示无意见后,正式落实各项政策。
5.绩效评价
次年一季度,应组织第三方审计或专业机构对上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二)监督
1.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及非正常申请等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限期收回奖励、补费、补息,取消相关非资金政策,并取消5年内申请本政策的资格,纳入信用评价记录;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第三方审计或专业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1.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原标题:关于组织开展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2023年度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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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对中级知识产权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奖励5万,对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奖励10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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