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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现行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篇(一)

行业
纳暮2年前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现行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篇(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在梳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基础之上,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和呈列,对有利于权利人维权的法律适用予以总结和提炼。”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小妹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副主任、北京京成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顾问

赵保春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专利代理师

金英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项下列出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项四级案由。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和属性,将其划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案由。同时,也正是由于两类信息不尽相同的特点和属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体制也对该两类案件设置了不同的管辖制度,以下分而述之。


1、管辖相关法律法规


01 经营秘密、技术秘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分别集中管辖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分类原则,《若干规定》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在一审集中管辖的基础之上,又对级别管辖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技术秘密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营秘密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的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经营秘密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所指的“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受理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依法确定。


02  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技术秘密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修正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技术秘密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其他技术秘密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03  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技术秘密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


《规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第十条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因此,自2023年11月1日起,重大、复杂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其他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2、管辖权异议司法判例相关法律适用及思考


综前所述,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相对集中管辖,二审及再审管辖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其管辖权异议的二审法院较多,生效裁定较为分散。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考虑该类纠纷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生效裁定的相对集中、裁判标准的相对统一等因素,本文仅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归纳梳理。


截止2023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以“最高法知民辖终”为案号、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为案由的民事裁定35份,经过梳理和研究裁判要旨,我们总结了一些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及异议法律适用应注意的问题,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先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确定地域管辖,然后适用集中管辖规则确定级别管辖,从而最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梳理前述35份生效裁定,不论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异议的争议焦点如何千变万化,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判思路基本上都是先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再适用集中管辖规则,对案件予以综合评判。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可以根据各被告的住所地及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地、原告主张的被告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地作为管辖连结点,确定管辖法院。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确定该辖区内有关技术秘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管辖规则,侵权行为地是管辖连接点之一,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窃取、披露和使用技术秘密的地点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原告住所地也能成为管辖连接点


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裁判要旨分析,权利人将其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提起诉讼,应当注意:


1.以被告接触技术秘密被诉侵权事实发生在原告公司为由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且证明程度需达到能初步证明接触技术秘密事实,其证明标准略高于一般管辖连接点的证明标准。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2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以被诉侵权的复制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发生在该公司所在地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告曾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其在上诉状中也承认被告本身并不直接掌握涉案技术秘密,且各被告也否认存在侵权事实,因此原告的证据内容无法形成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该公司以侵权行为地在其公司所在地为由请求原审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再如,(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72号民事裁定认为,不能仅凭现场勘验中被诉侵权人在原告公司的电脑中存储有被诉侵权技术秘密图纸,就认定被诉侵权人在原告工作期间窃取了技术秘密事实,该侵权事实尚需实体审理予以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没有支持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连接管辖的诉讼主张。


2.侵害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的结果均发生在信息网络上,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3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有客多软件中20个技术点对应的965个源代码文件构成商业秘密,网络用户luxin212121将包含前述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发布到Github公共存储库和其他存储库,使得不特定公众能够知悉。本案侵害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的结果均发生在互联网络上,因此,本案所主张的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据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公司住所地,原告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


(三)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从“两便原则”考虑,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2号民事裁定认为,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是技术秘密,则应当按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因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无管辖权,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地、使用地以及销售地不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的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其被诉侵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并非产品,因此,购买、使用或销售因商业秘密侵权所得产品并非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例如,(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57号民事裁定认为,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产品的过程,当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产品的销售地和使用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购买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又如,(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号民事裁定认为,权利人在本案中主张构成技术秘密的内容是TEKMAND灯光控制台软件源代码等技术信息。对于该类技术信息,使用其编制软件即为实施侵权行为。软件编写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发生,在展会上销售使用该软件的产品则系使用商业秘密的结果发生之后的行为,销售地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销售产品的地点在本案中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大多案情疑难复杂,侵权持续时间长,维权举步维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选择最适合的管辖法院起诉,是权利人维权的开局之篇。本文在梳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基础之上,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和呈列,对有利于权利人维权的法律适用予以总结和提炼,希望能从知产服务的角度为该类案件的应诉提供些许指引和帮助。同时,文中若有不当或错误之处,也请同行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原标题: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现行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篇<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唐小妹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副主任、北京京成知识产权研究院 高级顾问

赵保春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专利代理师

金英杉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现行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篇(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现行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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