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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分类及常见撰写方式、组合物的答复方式进行分析,以提高化学领域中组合物的答复成功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常虹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摘要
创造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组合物作为常见的化学发明专利类型,对其创造性的答复也是我们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的。因此,本文主要从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分类及常见撰写方式、组合物的答复方式进行分析,以提高化学领域中组合物的答复成功率。
关键词:化学,组合物,开放式/封闭式权利要求。
1、组合物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2节组合物权利要求中指出,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开放式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等的撰写方式,封闭式权利要求通常采用“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的撰写方式。
2、组合物的答复方式
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时,我们通常采用三步法,组合物作为常见的化学发明专利类型也适用此方法,因此,我将采用三步法浅析组合物的答复方式。
2.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基于此,我们可以从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技术特征在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不同等方面进行答复。
案例1
本申请:申请号202111273151.0,发明名称一种适用于冬季的水性聚氨酯涂料及其制备方法;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北方进入10月以后,最低气温会降低至10℃以下,且不时出现降雨天气;而南方冬季气温也普遍在10℃以下,降雨情况比北方更频繁。随着气温降低,聚氨酯涂料反应活性降低,聚氨酯涂料难以固化,再加上本身水性聚氨酯涂料在没有完全固化的情况下耐水性差容易出现泛白、锈蚀、脱落等现象”。
对比文件1:申请号202110198394.6,发明名称一种双组份水性汽车罩光清漆及其应用;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专利的目的是发明一种双组份水性汽车罩光清漆,这种水性罩光清漆既能满足汽车涂料对耐老化、抗冲击等防腐防护性能方面的要求,又能满足汽车对光泽度、透明度等光学性能的要求”;说明书表5中记载了涂膜的固化条件:60℃/30min、90℃/30min。
审查意见中指出: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适用于冬季的水性聚氨酯涂料。
可采用的答复思路:首先,根据本申请的发明名称可知,本申请要制备的是用在冬季的涂料;其次,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可以得知,气温降低后聚氨酯涂料难以固化,耐水性变差,进而得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耐水性好的适用于冬季的水性聚氨酯涂料。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同时满足汽车涂料对防腐防护性能和光学性能的要求。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的结论。
再进一步,需要分析对比文件1全文,判断其能否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从而形成完整的答复闭环。
具体地,我们可以查阅对比文件1中是否有关于固化温度的记载。经过查阅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5中记载了涂料的固化温度,且较低的固化温度为60℃。据此,我们可以得到对比文件1提供的水性聚氨酯涂料的固化温度为60℃的结论。回过头来看本申请,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可知,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冬季的气温普遍在10℃以下。也就是说,本申请要求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涂料能够在10℃以下固化,而对比文件1显然无法实现。经此分析,我们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效果进一步说明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从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显而易见的想到的从对比文件1中找启示。
2.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我们在确定组合物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时一般从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入手,将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1进行一一比对,并列举全部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要注意避免将名称近似但实际不同的物质作为同一种物质进行比对。
下面,我将从组合物的组分和组合物的含量这两个方面对组合物的答复方式进行分析。
2.2.1组合物的组分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知晓,依据组合物中是否含有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组合物权利要求可分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针对开放式权利要求,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切不可将本申请中没有而对比文件中含有的组分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答复,而要想对此进行答复需将权利要求修改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反之,针对封闭式权利要求,对于本申请中没有而对比文件中含有的组分在列举区别技术特征时不要遗漏。同时,当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为开放式权利要求时,我们也最好不要采用对比文件不含某种组分的答复方式。
此外,当对比文件为开放式权利要求时,我们也可通过对比文件中说明书的内容来判断其是否含有某种组分。
案例2
本申请:申请号202010792357.3,发明名称建筑楼地面和浮筑楼面专用砂浆及生产方法;权利要求1:一种建筑楼地面和浮筑楼面专用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筑楼地面和浮筑楼面专用砂浆各组分的质量份数为:无水石膏或者半水石膏20-50份,CaSO4晶体增强材料5-10份,硅纳米增强剂3-5份,级配砂50-70份,硅酸盐水泥5-10份,专用减水粉剂0.1-0.5份,保水剂0.1-0.5份,石膏缓凝剂0.1-0.5份。
对比文件1:申请号201511026355.9,发明名称一种改性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及其制备和应用;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性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料由以质量分数计的如下组分所组成:建筑石膏35-75%;矿渣粉8-25%;钢渣粉2-20%;水泥5-20%;重钙粉2-10%;所述建筑外加剂;以相对于主料质量的千分比计算;包括:缓凝剂0.5-3‰;减水剂0-5‰。
在此,我将采用一一对比的方法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进行比对。
我们先将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与本申请进行比对,可以看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建筑石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无水石膏或者半水石膏,二者均是常用的气硬性胶凝石膏材料;2)对比文件1公开了矿渣粉,本申请中没有;3)对比文件1公开了钢渣粉,本申请中没有;4)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泥,本申请中公开了硅酸盐水泥,属于水泥的下位;5)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钙粉,本申请中没有;6)对比文件1公开了缓凝剂,本申请具体限定为石膏缓凝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减水剂,本申请具体限定为专用减水剂粉。
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权利要求2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比对后,我们还需要再回过头来比对一下是否有本申请含有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的组分,以免遗漏区别技术特征。
我们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比对后,可以看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以下区别:1)本申请含有硅纳米增强剂,对比文件1中没有;2)本申请含有CaSO4晶体增强材料,对比文件1中没有。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最终可以得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有:(1)本申请含有硅纳米增强剂,对比文件1未公开;(2)本申请含有CaSO4晶体增强材料,对比文件1未公开;(3)本申请不含矿渣粉、钢渣粉和重钙粉。
由案例2可以看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不要遗漏本申请中没有而对比文件1中含有的组分。
2.2.2组合物的含量
对于如何判断组合物的含量能否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可参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数值和数值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2.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组合物的组分而言,可从该组分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用途是否相同、该组分与其他组分是否具有协同作用、该组分在本申请中是否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效果、该组分在对比文件中是必要技术特征等方面进行非显而易见性的答复。
对于组合物的含量而言,一方面是对比文件中不含该组分,此时审查员会认为该组分的用量是常规选择,那么我们可以结合现有技术中关于该组分在组合物中的用量进行答复,说明本申请中该组分的用量不是常规选择;另一方面是对比文件中含有该组分但含量不同,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文件中关于该组分用量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趋势进行非显而易见性的答复,也可根据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实验数据得出该组分用量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趋势再进行非显而易见性的答复。
案例3
本申请:申请号201811399888.5,发明名称一种高强韧性非调质钢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一种高强韧性非调质钢,其特征在于,组成按质量百分比为:C:0.23~0.27%;Si:0.22~0.35%;Mn:1.81~1.90%;Cr:0.50~0.55%;S:0.045-0.06%;P:≤0.02%;V:0.11~0.14%;N:0.025~0.040%,其余为铁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所述高强韧性非调质钢中,V/N的质量比为:3.7≤V/N<5.0。
对比文件1:申请号201410713774.9,发明名称一种重型汽车平衡轴用非调质钢及其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一种重型汽车平衡轴用非调质钢,其特征在于,该非调质钢按质量百分比计包括以下成分:C:0.20~0.35%,Si:0.20~0.45%,Mn:1.50~2.30%,P≤0.010%,S≤0.080%,Cr:0.30~0.70%,V:0.05~0.30%,Ni≤0.30%,Cu≤0.20%,Mo≤0.20%,Ti≤0.035%,Alt:0.010~0.040%,N:0.008~0.020%,O≤0.0015%,H≤0.00010%,Sn≤0.010%,Sb≤0.010%,As≤0.015%,Pb≤0.010%,其余为Fe。
通过对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可以确定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V:0.11~0.14%,N:0.025~0.040%;对比文件1中V:0.05~0.30%,N:0.008~0.02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结合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高强韧性非调质钢,我们可以从V和N影响非调质钢的强韧性的原理、V和N的用量对钢的强韧性的影响趋势以及本领域现有技术中V和N在非调质钢中的常规用量等方面进行答复。
具体的答复思路可以是:(1)对比文件1是通过N与V、Al形成氮化物抑制晶粒长大,进而提高了非调质钢的强韧性;本领域公知,N含量过高,当其不能完全与V、Al结合,而以自由N形式存在时,会显著损害钢的韧性,那么在本申请不含Al且V含量不高于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非调质钢的韧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想到地也是降低N的含量,而不是增加N的含量。(2)在GB/T15712(非调质机械结构钢)标准中记载了,为了保证钢材的力学性能,推荐N含量0.008%~0.020%;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标准中,规定N含量为0.01~0.02%。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想到地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调整N含量。
3、小结
组合物专利的答复主要在于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在答复过程中,我们要仔细、逐一地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进行比对,不要遗漏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要被审查员牵着鼻子走,同时充分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及各组分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从而有条理、有依据的进行答复,并最终获得授权。
(原标题:浅谈化学领域审查意见中组合物的答复方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徐常虹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谈化学领域审查意见中组合物的答复方式(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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