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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两家单位因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被罚款合计109758元。”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温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商标的注册、转让业务,两家公司实际负责人均为龙某某,温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收取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费用。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138个商标,已转让销售了75个商标,转让的商标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使用。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温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罚款50000元;对温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758元;2、处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59758元。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温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龙××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3〕666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代理商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作另案处理)委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商标的注册、转让业务,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业务,两家公司实际负责人均为龙××,当事人未收取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费用。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委托当事人申请注册了138个商标,已转让销售了75个商标,转让的商标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未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温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5万元
没收金额: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6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2023年10月16日
公示截止期:2026年10月16日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 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01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艾××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市监处罚〔2023〕665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经营业务,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作另案处理)处理商标的注册、转让业务,两家公司实际负责人均为龙××,温州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收取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费用。当事人共申请注册了138个商标,已转让销售了75个商标,转让的商标当事人均未使用。商标的注册费用均为300元,合计注册费用22500元,由当事人支付,转让商标合计收入共计52258元,归当事人所有。当事人转让该批商标合计违法所得为29758元。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内容:温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758元;2、处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59758元。
罚款金额:3万元
没收金额:2.976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16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2023年10月16日
公示截止期:2026年10月16日
(原标题: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这两家单位被罚款109758元)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恶意注册、违法代理!这两家单位被罚款109758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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