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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于6月7日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一部分法律修正法案》,此次日本商标法修改首次引入了同意书制度,并且放宽了对包含姓名的商标的注册限制,是日本商标法更好满足商标申请人的需求的积极尝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福萍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2023年3月10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一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同年6月7日,日本国会通过该法案,于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该法律对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工业所有权相关手续等特例相关法律等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相关的修改内容将于1年之内实施。[1]
此次日本商标法修改最大的看点就是引入同意书制度及放宽姓名商标的注册限制。
一、 日本商标法首次引入同意书制度
日本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该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该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长期以来,日本没有引进同意书制度,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后近似商标申请出具同意书,由于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共存协议无法排除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因此同意书通常不被认可。
为了克服这一问题,日本采用一种“assign back(转让回去)”的方案,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被驳回时,可以先将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转让给在先商标权利人,核准注册后再将该商标转让回原来的申请人,最终达到可以与在先注册商标并存的事实。由于“assign back”在实践适用过程中存在种种限制和不便,无法解决大多数的共存问题。
国际层面来看,美国、欧洲、新加坡等国家认为商标权属于可私人处分的私权利之一,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的,官方一般对同意书予以采信。日本商标法的此次修改首次引入了同意书制度,在后商标申请人通过提交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与在先近似商标的共存成为可能。
此次修改后,同意书可以适用以下3种情形:
1、通过提交同意书解决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此次商标法修改之后,关于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日本《商标法》在第4条第1款第11项新增了例外情形,即“即使是适用第1款第11项的商标,该商标申请人就该商标注册获得在先他人的同意,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独占使用人或通常使用人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不会产生混淆的,可以不适用上述规定。”由此可见,新增的该规定要求两个适用要件,一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同意出具同意书,二是在后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会产生混淆。
2、通过提交同意书解决与在先申请商标之间的冲突
此次商标法修改之后,关于与在先申请商标之间的冲突,日本《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也由“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同日期存在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的,只有最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才能核准注册”,新增了关于同意书的条款,即“但是,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人,关于该商标的注册,获得在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同意,并且,使用该在后申请人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该在先申请人(该商标注册后则是商标权利人、独占使用人或者通常使用人)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会产生混淆的,该在后申请人的商标可以核准注册”。与上述与在先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解决方案相同,与在先申请商标之间的冲突如果采纳同意书时,也需要两个适用要件,一是在先商标申请人同意出具同意书,二是在后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会产生混淆。
3、通过提交同意书解决同日申请的不同商标之间的冲突
新增的关于采纳同意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解决与在先商标注册或者在先商标申请的冲突,还适用于解决同日申请的协商阶段各商标申请人之间互相出具同意书或者抽签决定出前后申请顺序之后,在先商标申请人与在后商标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同意共存的情形。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意书并非是否核准商标共存的充分条件,此次引入同意书制度后,并非任何情况同意书都会被采纳,仍然需要考虑日本《商标法》第1条规定的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的目的,并且即使提交了同意书也无法排除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淆的可能时,是否采信同意书则需要取决于日本特许厅审查员的判断。
二、日本商标法放宽对姓名商标的注册限制
日本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商标构成中含有他人姓名的,从保护人格权(人格利益)的观点出发,如果没有该他人的同意,则不予核准注册。在审查实践中,该规定予以严格执行,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包含他人姓名,只要没有得到该他人的授权,不管该姓名是否具有知名度,都会严格适用该法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此规定的严格解释及适用,无法更好满足日益高涨的时尚界、体育明星、创业者名字命名的品牌等希望自己姓名获得商标法保护的需求。
国际层面来看,中国、美国、欧洲、韩国等审查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时,通常会考察该他人姓名是否具有知名度,并将其作为适用要件之一。
此次日本商标法修改后,借鉴其他国家对包含姓名的商标的保护经验,放宽了包含姓名的商标的注册限制。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项将此前的“包含他人姓名,没有得到该他人同意的,不予核准注册”的规定限定为“包含他人姓名(仅限于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领域被消费者广泛认知的)或者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没有得到该他人同意的,不予核准注册”。由此可见,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8项由严格保护任何人的姓名的人格权,限定为保护被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广泛认知的姓名的人格权,给包含姓名的商标的注册放宽了一定的空间。
从该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包含姓名的商标要获准注册,如果该姓名是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内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的,则需要该姓名权人的授权才可以核准注册,而未达到广泛知晓的知名度的,则不再考虑包含姓名的商标是否获得了该姓名权人的授权。因此,在以后的案件中,举证商标构成要素中的姓名在其所在商品或服务领域的知名度便成为了案件的核心要点。
此次日本商标法修改首次引入了同意书制度,并且放宽了对包含姓名的商标的注册限制,是日本商标法更好满足商标申请人的需求的积极尝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日本商标法修改后的实施情况,期待能够尽早出现值得我们探讨的具体案例。
注释:
[1]日本特许厅网站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hokaisei/sangyozaisan/fuseikyousou_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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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本商标法修改要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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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福萍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王福萍:日本商标法修改要点介绍|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三十九)(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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