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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进行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有多种,其中最常见的泄密途径即离职员工泄密,在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公开的判决书中,多数案件与离职员工相关。离职员工泄密的情形古而有之,随着现代商业社会中人才的流动和竞争的加剧,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愈发严重。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传统形式
“若使许攸谋见用,山河争得属曹家”出自唐代胡曾的《咏史诗》,《三国演义》也进行了引用。这句诗的意思是如果让许攸的谋略得到重用,那么天下的江山就不会属于曹操,而会属于袁绍了。从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角度来看,许攸原本是袁绍的员工,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受到了刺激,于是激情离职。离职后,许攸马上加入袁绍的直接竞争对手曹操团队。当时袁绍与曹操在官渡对峙,战争正进行到紧要关头,许攸泄露了重要的商业秘密,即袁绍的粮草都在乌巢且防守松懈,并提出了“火烧乌巢”的计策,使曹操大败袁绍,奠定了曹操统一北方的基础。这种泄露商业秘密的传统形式在中国的传统演义中屡见不鲜,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广泛存在。
例如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与崔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是一家专注于数据处理、分析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崔某某自2019年年初在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并签署了保密协议。2019年年底,崔某某将商业秘密转发到私人邮箱,并在不久后提出离职。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认为,崔某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技术秘密,要求法院判令崔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崔某某则辩称,双方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违反约定未经倍通数据同意外发技术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致使倍通数据的竞争优势受到威胁。判决崔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的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在一审判赔金额基础上,有大幅度的上涨,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警示[1]。
二、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新形式
近年来,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员工通谋成立新公司,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现象愈发严重。企业员工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了解程度,他们知道哪些信息是敏感的,哪些信息可以被利用。部分员工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他们在原公司工作时,就已经开始策划成立新公司,通常是跨部门合作,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这种情况下,员工在离职前,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客户信息、市场策略等敏感信息传递给新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原公司的客户进行合作,从而削弱原公司的市场份额。
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与扬州爱博德自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纠纷案,是典型的内部员工通谋成立新公司的案件。顾某某、徐某、王某某、汪某某原系恒春公司员工,顾某某2007年12月辞职时担任技术部主任、徐某2008年4月辞职时在技术部分管电路、软件,王某莫、汪某某2002年至2007年12月在恒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8年1月顾某某等四自然人与案外人投资成立了爱博德公司,经营范围与恒春公司基本相同。法院认为,爱博德公司的股东(包括顾某某)均系原恒春公司员工,其应知顾某某系非法披露恒春公司的技术秘密却仍然加以使用,顾某某与爱博德公司的行为均侵犯了涉案技术秘密[2]。内部员工通谋,成立新公司的情况,近年十分普遍,从案例角度看,此种情况泄密涉及的最多职位为技术管理人员,与之通谋的人员常常为销售人员。
还有离职员工,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并且规避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此种情况相对隐秘,往往争议较大。在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陈某根、陈某利系欧瑞园公司的离职员工,本职工作包括研发新产品,并直接领导、主管研发部,以及品控、采购、生产、包装、仓储、销售、工程、人力资源等多个部门。利众诚公司的发起人周某某系陈某根、陈某利的母亲,在陈某根、陈某利从欧瑞园公司离职后不足一年的时间,周某某即将其持有的利众诚公司的全部股份均转让给陈某利。陈某根、陈某利以利众诚公司的名义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并将陈某某记为发明人。法院认为,陈某根、陈某利是为了规避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判决诉争专利申请权为欧瑞园公司所有[3]。
三、应对之道
为了防范和应对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积极有效的应对:
首先,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有效的措施。竞业禁止协议要求离职员工在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时间内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或者不加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样,通过限制离职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业秘密流失到竞争对手处。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期通常为1-2年,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明确约定离职员工的行为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违约金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其次,向竞争对手发出律师函也是一种常见的应对方式。通过律师函的形式,企业可以向竞争对手传达自己保护商业秘密的决心,并要求其自觉地不侵犯有关商业秘密。律师函通常会详细说明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和证据,并强调其法律责任和后果。这种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竞争对手遵守保密义务。
第三,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企业应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让他们明白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培训课程、发布保密政策等方式,向员工传达保密的重要性和方法。此外,还可以建立保密文化,鼓励员工互相监督和举报泄密行为,形成良好的保密氛围。
最后,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防范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基础。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保密措施和管理制度,包括加密、备份、权限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重要信息的安全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分类和管理,将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分配给不同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此外,还可以建立审计和监控机制,对员工的操作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泄密行为。
四、总结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绝对的离职权,正常的人才流动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向竞争对手发出律师函、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这种风险,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0179号裁判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前世今生——若使许攸谋见用,山河争得属曹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于春博|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前世今生——若使许攸谋见用,山河争得属曹家(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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