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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寻求合作的同时,必须意识到商业秘密风险的存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日趋紧密与活跃。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业秘密管理,凸显出日趋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来自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风险及应对,为企业间的诚实守信、合作共赢保驾护航。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日趋紧密与活跃。随着合作的深入,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的关键要素,一旦泄露,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下降,甚至可能引发企业的破产。显然,合作会带来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以及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商业秘密风险。
一、典型案例分析
2022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合作伙伴违反保密义务的典型案例[1]。在案例的一审中认定了以下基本事实,二审判决书予以确认:花儿绽放公司是“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的权利人,盘兴公司与花绽放公司签订了《花儿绽放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盘兴公司可以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然而,在取得源代码后,盘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保密义务,将源代码披露在公共网站上,使其成为了开源软件。
花儿绽放公司研发该小程序付出了数百万成本,小程序的收入也非常可观,商业秘密的泄露给造成了花儿绽放公司极大的损失。以下为花儿绽放公司主张的成本及损失情况: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记载:“花儿绽放有客多软件”项目投入金额为3595635.74元。花儿绽放公司提交的有客多产品收款统计表显示,其商业秘密泄露后,该产品总收入持续下降,从高峰时期的半年近350万下降到半年108万左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小程序生命周期等因素,支持了花儿绽放公司的部分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盘兴公司赔偿花儿绽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谁都有可能“遇人不淑”,因此必须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并且在侵权发生后进行得当的应对,显得尤为重要。反之,则必然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扬州永锋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峰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2],华威公司主张:涉案设备的制造图纸系华威公司技术的核心秘密,Z某某、被告Y某某、被告S某某将华威公司核心机密泄露给永峰公司,导致相关机密泄密。永峰公司因此能够生产制造涉案设备,并且销售给华威公司的老客户,抢占了华威公司的市场份额。而永锋公司辩称,华威公司主张的27张图纸已经被其他第三人或使用场所公开,不具备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永锋公司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永锋公司和案外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按照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定做要求和协议接受了订单,并且在玉峰公司测绘了设备,因此永锋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在案件审理中,二审法院组织华威公司与永锋公司共同前往案外人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结晶糖醇车间主任G某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表示:2017年4月26日-30日,华威公司陆续将4套设备运至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该车间主任G某某汇报永锋公司对华威公司的设备进行了测绘。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华威公司对主张技术秘密的27张图纸采取了保密措施,该27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华威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成立。第二,华威公司主张S某某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案涉商业秘密后,披露给永锋公司,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永锋公司主张其通过公开信息,结合对原告产品的测绘、分析,自行设计了被控侵权产品,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华威公司主张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中,永峰公司具体如何获知华威公司的商业秘密,存在争议。但是,法院认定了华威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成立,也认定了其技术秘密泄露的事实。而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华威公司有关侵权的主张,从反面体现了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并且在侵权发生后进行得当的应对的重要性。
二、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商业秘密风险
以上案例揭示了合作中商业秘密的披露风险,即合作伙伴可能会在合作过程中无意中或有意地泄露商业秘密。合作伙伴企业、合作企业内部的员工,也可能是与合作伙伴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或个人,他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包括经济诱惑、职业操守缺失、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等,而选择泄露商业秘密。这种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企业只能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合同约束,并在风险发生时积极应对,尽可能地降低这种风险。
除去泄露风险以外,合作中商业秘密的风险还可能包括多种形式,例如:窃取风险,即竞争对手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是竞争对手与商业秘密的持有者与同一个合作伙伴合作时,相互之间的参考、借鉴是不可避免的。不应当否认,同行之间的参考、借鉴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好事,但是参考、借鉴的行为必须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于参考、借鉴者,不能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涉嫌违法犯罪。而每个企业都应对采取合理、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避免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合法的“参考、借鉴”成为了他人的财富。
还可能存在不当使用风险,合作伙伴可能会利用其地位和权限,获取其他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然后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使用。在合作伙伴具有优势地位时,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往往处于维权不能的境地。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随时面对政策法规的调整、市场竞争的加剧、技术的更新换代等变化,合作双方需要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始终保证商业秘密处于合理使用的状态。
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据法律的规定,必然可能带来法律纠纷风险。如果企业没有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被侵权,从而引发法律纠纷。某些情况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产生,不仅可能导致原始企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破坏其声誉和品牌价值。
以上仅举例说明,来自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风险的几种常见类型,而实践中的案例往往提现出更多风险类型,或者同时存在几种类型的交叉。
三、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有效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及重要性。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技术优势的保密信息。在合作中,企业需要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信息范围,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保密教育。
其次,合理限制信息知悉范围。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接触商业秘密,且需经过严格的授权和监管,对于敏感信息,应实施访问控制。此外,企业还需建立保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保存、使用、传播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第三,签署保密协议。在合作开始之前,企业应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保密信息进行详细规定。同时,保密协议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以确保在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合作双方之间的数据发放环节,对于涉密得数据发放,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审批、留档制度。
第四,定期进行保密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参与合作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可包括保密制度、保密技术、应急响应等,以提高员工和合作伙伴在面对商业秘密泄露时的应对能力。
最后,应当建立快速、有效的响应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响应机制,对商业秘密的保存、使用和传播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四、总结
总之,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保护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寻求合作的同时,必须意识到商业秘密风险的存在。通过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可以显著降低这些风险,并确保其商业秘密的安全。与此同时,对于任何合作,企业都应保持警惕,并时刻关注新的保密技术和策略,以便应对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威胁。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浅谈合作伙伴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应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于春博|浅谈合作伙伴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应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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