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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不容二“虎”?盈科律所VS盈科公司终审宣判

诉讼
阿耐2年前
一“山”不容二“虎”?盈科律所VS盈科公司终审宣判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盈科律所向盈科公司索赔经济损失300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冯雁


律所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通过为个人、企业和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辩护等服务,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执行,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与服务。同时,律所还集结了一群精通法律、专业扎实以及诉讼经验丰富的精英。不过,为维护律法正义而战的律所,也逃不过市场的疯狂碰瓷。


今年5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律所)与盈科(广州)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盈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盈科公司的上诉,支持了盈科律所的维权行动,盈科公司被判赔30万元。


据了解,原告盈科律所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在2022 Global 200全球律师人数排名中位列第一。据其官网介绍,盈科在中国区拥有111家分所;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覆盖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士、波兰、新加坡等97个国家的166个国际城市,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韩国等23个国家的直营分所。


被告盈科公司成立于2019年,百度百科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破产清算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融资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代理代办;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等。


01、发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在发现被侵权后,盈科律所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盈科公司提起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在起诉状中,盈科律所表示,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由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申请,于2015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截止)”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盈科律所经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第13974639号“盈科”注册商标权,并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单独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同时,盈科律所还列举了盈科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盈科法务:LEGALPCCW)、Datong-Taste公众号微店、网站(www.legalpccw.com)、微博(名称:盈科法务YINGKE)、抖音(名称:盈科法务Legalpccw)中使用被诉商业标识等具体行为表现。盈科律所认为,盈科公司在与盈科律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盈科律所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被诉商标;盈科公司与盈科律所均提供法律服务,存在竞争关系;盈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盈科”,与盈科律所的“盈科”注册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盈科公司登记并使用“盈科”作为字号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盈科律所存在某种关联,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盈科律所请求法院判令盈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3974639号商标的行为,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盈科”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及合理开支5万元,同时在相关媒体刊登澄清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山”不容二“虎”?盈科律所VS盈科公司终审宣判


02、一审认定被告侵权,判赔30万


面对盈科律所的指控,盈科公司又作何解释呢?一审判决书显示,盈科公司辩称,其是将企业字号融合在申请商标中,使得字号具有了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字号蕴含着盈科公司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其关联紧密。被诉侵权字号与原告盈科律所的业务构成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盈科公司主营业务是非诉讼类在线服务、为企业做法律服务外包为主。盈科律所是以线下诉讼代理为主营业务。两者业务有本质区别。原告盈科律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捏造事实、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服务市场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盈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中使用“盈科法务”等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盈科律所有权要求被告盈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原告盈科律所成立以后,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盈科”字样已与盈科律所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原告系“盈科”商标的授权使用人。被告盈科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盈科”字样,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盈科律所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已达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程度,原告盈科律所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在2022年11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盈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法律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侵害盈科律所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盈科”字样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盈科”字样;赔偿盈科律所经济损失30万元;在设立的网站(legalpccw.com)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平台上设立的账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盈科律所造成的影响,并驳回了盈科律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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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二审一锤定音,原告再度成功维权


随后,盈科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盈科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北京知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盈科律所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盈科律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2023年3月13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盈科公司在诉状中表示,本案中上诉人并无盈利,故未在一审中对盈利情况作出说明,一审法院对此并未释明和查清,仅以上诉人未就企业盈利情况作出说明就酌定赔偿金额,显属不妥。“盈科”并非知名驰名商标,故并不会导致混淆。盈科公司与盈科律所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盈科律所无法举证盈科公司究竟对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具体做了什么行为,且该案持续时间短,亦没有获利,故一审判决30万元经济损失显属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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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盈科律所在答辩中表示,“盈科”标识系其最早用于“法律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经过二十多年的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盈科公司使用“盈科”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侵害盈科律所商标权的行为,且盈科律所并未主张驰名商标,因此盈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时,盈科公司将盈科律所的“盈科”字号/商标标识用在其字号中,易引人误以为双方有特定关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经济损失部分,盈科律所主张法定赔偿,盈科公司盈利与否与本案无关。综上,盈科律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盈科公司的上诉请求。


2023年5月26日,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定一审判决对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上诉人盈科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二审法院作出了一锤定音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盈科律所被山寨:侵权者“虎口拔牙”,胆子不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冯雁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山”不容二“虎”?盈科律所VS盈科公司终审宣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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