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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知识产权根据消费品行业特点,特别推出了《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以助力消费品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消费是带动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是当前我国消费品发展的“重头戏”。
基于此,我们根据消费品行业特点,特别推出了《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月刊涵盖了消费品行业国内商标动态、消费品行业品牌维权动态、消费品行业海外商标动态等内容,展示消费品品牌发展动态,洞察消费品行业发展趋势,从而提升消费品行业经营者的品牌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助力消费品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本期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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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部分内容速览
“女版肯德基”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
——企业如何更好地维护在先图形商标权利?
杭州吉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了第58634662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酸梅汤;植物饮料”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20日初审公告。
商标标样如下:
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并引证了下列图形商标以主张在先商标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在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餐厅”上的第 5650074号“图形”、第 5408165号“图形”、第 32458923号“KFC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3.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公司宣传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其于2004年创作并首次公开发布的第五代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图形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评析
在面对“恶意攀附”行为时,肯德基公司在主张在先图形商标权利的同时也积极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相关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最终被异议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众所周知,图形商标相较于文字商标具有直观、感染力强、不受国别语言限制等优点,因此许多企业在品牌创始之初都会设计相应的图形商标,在市场实际中图形商标发挥的作用及重要程度毫不亚于文字商标。那么企业如何更好地维护在先图形商标权利?
首先,企业应尽量完善自身图形商标在经营业务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布局;其次,对于将来打算拓展的业务领域,应提前进行商标布局,以免出现抢注情形;最后,建议企业积极对该图形商标所涉图形作品做好著作权登记,以弥补在个别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商标布局的不足,也便于在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中主张在先著作权。
由于在商标非诉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跨群组认定商标近似的难度较高。相较于主张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主张在先著作权维权不受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在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中有其优势,但最终能否认定侵犯著作权需要一定的辅助证据,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或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在先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会对该作品的独创性、发表时间、知名度等因素进行考量,并综合“在先作品与被异议商标的近似度”“被异议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攀附恶意”等情况对案件作出判定。在此也建议企业在做好著作权登记的同时,保存好在先创作完成该图形作品的证据材料(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在先著作权的证据材料)、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以及佐证该图形作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等,同时在案件理由书中充分挖掘、阐述被异议人/被申请人的恶意攀附情形。
“WORLDJAGUAR”撞脸“JAGUAR”?法院:不构成近似商标
——企业应如何抗辩虽完整包含但不构成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为企业应如何抗辩虽完整包含但不构成近似商标提供了参考。
案件经过:万嘉集运公司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2016年7月12日,万嘉集运公司在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WORLDJAGUAR”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捷豹路虎公司是注册在第9类的“捷豹JIEBAO”等及第12类上的“JAGUAR”“”等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
2019年9月16日,捷豹路虎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捷豹路虎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万嘉集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捷豹”并非英文“JAGUAR”的固定翻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第9类、第12类“蓄电瓶”等商品上,其引证商标“捷豹JIEBAO”经过使用已经与“JAGUAR”产生唯一对应关系。此外,第三人在实际使用中将“WORLDJAGUAR”翻译为“万嘉”,客观上与原告在汽车商品上使用的“JAGUAR”商标所对应的翻译“捷豹”差异较大,主观上并无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等。2022年3月29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31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目前具有完整包含关系的商标较容易被判定为近似,企业在遇到此种情形时,通常会选择放弃应诉,转而通过商标确权等方式保住商标,甚至放弃商标。但本案恰恰说明,无效宣告案件中的商标近似比对争议仍有争取的余地,因而企业自有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商标时,仍应积极应诉和抗辩,尽可能通过开庭举证和答辩争取商标权益。值得提醒的是,法院在审理个案过程中,往往会重点把握不同商标共存市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企业抗辩思路可以参考本案,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如两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不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企业申请商标系出于真实使用目的,企业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较高及对方商标知名度低、显著性弱等因素,尽可能证明相关消费者、生产商、经销商等群体不会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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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完整内容
(原标题:消费品月刊 | “女版肯德基”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消费品月刊 | “女版肯德基”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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