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菲利华曾将原索赔的二倍惩罚性赔偿12094.50万元的变更为36050.36万元。”
近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菲利华)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菲利华涉案金额36050.36万元(约3.6亿)的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作出共计198420145元(约1.98亿)的判赔后,原被告双双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二审暂未立案开庭。
2023年3月2日,菲利华发布公告称,菲利华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鄂01知民初7号。菲利华在该案中起诉陈某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友泰)、自然人肖某发(以下合称“被告”)侵害其技术秘密。该次公告中,菲利华表示其原索赔的二倍惩罚性赔偿12094.50万元的变更为36050.36万元。
菲利华表示,诉讼技术秘密纠纷的起源为菲利华前员工陈某平离职后与肖某发成立了鑫友泰公司,被告共同非法使用了菲利华技术秘密,非法生产、销售侵权石英纤维产品,获利巨大。且经司法鉴定,鑫友泰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原告拥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公告披露,这并非菲利华首次起诉被告方技术秘密侵权。在此前的诉讼中,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作出(2021)鄂10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平、鑫友泰、肖某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共计2400万。后被告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相关报道:索赔变更为3.6亿元,菲利华公司与前员工的技术秘密恩怨情仇)
对于这起索赔达36050.36万元的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法院在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据菲利华在2023年7月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被告侵犯菲利华技术秘密,判赔金额合计19842.0145万元。
1、被告陈某平、被告鑫友泰、被告肖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术秘密的行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案涉8个技术信息,并销毁记载上述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2、被告陈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菲利华经济损失300万元;
3、被告鑫友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菲利华经济损失198419745元;
4、被告肖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菲利华经济损失100万元;
5、被告陈某平、被告鑫友泰光、被告肖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菲利华支付案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6、驳回原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被告的上诉请求主要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菲利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主要为:
1、维持(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
2、撤销(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告陈某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某发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技术秘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 告拥有的与生产石英纤维技术相关的技术信息;被告陈某平、被告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某发拆卸并销毁记载技术信息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3、撤销(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陈某平、肖某发与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2419745.00 元;
4、撤销(2023)鄂 01 知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改判被告武汉鑫友泰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库存的石英纤维产品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销毁。
从两起案件的判决来看,菲利华诉讼的胜率似乎更大。在本次武汉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判赔金额接近2亿元。双方未来的案件走向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
附:公告全文
(原标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审判赔1.98亿后,原被告双方再提起上诉)
来源:知联社 IPUnio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审判赔1.98亿后,原被告双方再提起上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知联社 IPUnio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