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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和欧洲与俄罗斯在政治上交锋激烈,但是从专利申请量来看,美国和欧洲仍然视俄罗斯为重要的专利布局市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博媛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俄罗斯是中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中最重要的战略协作伙伴之一,中国与俄罗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逐渐深化。俄乌冲突爆发,使俄罗斯成为全球的关注中心,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俄罗斯的一系列制裁与反制裁措施对俄罗斯乃至全球知识产权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专利概况
俄罗斯是欧亚专利组织(EAPO)的成员国,因此俄罗斯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俄罗斯国家申请和欧亚专利组织申请两种方式进行。俄罗斯是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和海牙协定的成员国,对于俄罗斯国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和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直接申请途径进行;工业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途径和根据《海牙协定》指定在俄罗斯进行生效。
笔者分析了自1992年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始,俄罗斯国家申请及欧亚专利组织专利申请量的逐年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俄罗斯国家申请及欧亚专利组织专利申请量(1992-2020年)
*incopat数据库中欧亚专利组织数据仅更新到2022年3月31日,因此图中2020年欧亚专利组织的申请量并不准确。据欧亚专利组织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与2019年相比,2020年专利申请量仅下降了3%。
受到苏联解体所致政治经济环境不稳定的影响,俄罗斯专利申请量在最初几年处于缓慢发展的趋势,专利申请量在每年2-3万件之间波动。自1998年开始,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俄罗斯专利申请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申请量逐年上升,在2006年超过了6万件。此后十年间(2006-2015年),发展略微放缓,但专利申请量基本保持在相对高位。然而,自2016年开始,俄罗斯专利申请量逐年下降。尽管尚无法获取近两年的数据,但可以想见,受到全球疫情和俄乌战争的影响,俄罗斯的专利申请量势必会进一步下降。
另外,自1996年开始,一部分申请人选择通过向欧亚专利局递交申请的方式来获得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各成员国的专利权。相对于俄罗斯总申请量,欧亚专利局的申请量始终处于相对低的比例(5%左右),这说明相对于欧亚专利组织的其他几个国家,俄罗斯始终是最为重要的专利布局市场。从图1中可见,欧亚专利局的专利申请量整体上与俄罗斯保持一致,但是在近几年,欧亚专利局的申请量并未像俄罗斯一样逐年明显下降,而是相对稳定,这似乎表明各国申请人对于欧亚专利组织或对于其成员国的发展持相对稳定的态度和信心。
另外,笔者分析了2011-2020年这十年间,俄罗斯专利局和欧亚专利局专利申请的产出国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 俄罗斯国家专利申请产出国别分布(2011-2020年)
图3. 欧亚专利组织专利申请产出国别分布(2011-2020年)
从图2可见,在向俄罗斯专利局递交的专利申请中,俄罗斯本国的申请占绝对主导。外国申请人中,美国以10%的比例占据第一位,德国、日本、法国和中国分列二至五位。在申请量前十位的国家中,欧洲国家占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申请量总和超过了美国。
从图3可见,在向欧亚专利局递交的专利申请中,美国以32%的比例占绝对优势,俄罗斯仅以6%的比例位列第二,英国、德国和中国分列三至五位。与图2中相对集中的分布不同,欧亚专利局的申请人国别分布相对比较分散,但是从整体上看,外国申请人中仍是美国、欧洲、中国和日本占据主要地位。
尽管美国和欧洲与俄罗斯在政治上交锋激烈,但是从专利申请量来看,美国和欧洲仍然视俄罗斯为重要的专利布局市场。
二、俄罗斯专利法律制度
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立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1992-1993年间颁布的六部主要单行法:《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俄罗斯联邦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保护》、《俄罗斯联邦版权和邻接权法》和《俄罗斯联邦育种成果法》。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了第230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单行法,此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即“知识产权编”成为俄罗斯全部和唯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俄罗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法律关系将完全由这个一法律调整。自此,俄罗斯成为当时世界上唯一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全民法典化的国家。
2014年3月12日,俄罗斯总统签署第230-FZ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做出多项修改,此次修订的大部分内容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增加了许多与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类似的新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相互转化的规定。
2.第三方可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对申请的专利性提出异议。
3.要求申请的说明书描述应充分详尽。
4.对实用新型进行实质性审查(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披露充分性)。
5.外观设计申请的宽限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6. 知识产权的转让或处理备案程序简化。
7. 详细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可用的补救方法,更容易使侵权人做出赔偿。
2020年7月31日,俄罗斯总统签署第262-FZ号联邦法律,修订了民法典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的部分条款,此次修订的大部分内容于2021年8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可专利性初步检索及报告
申请人可以向俄罗斯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任何学术或研究所请求对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初步检索和出具专利性报告。俄罗斯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该检索结果和报告来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且仅收取50%的审查费。
2、对免费申请的限制
如果专利权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签署了在市场条件下向任何有兴趣的国家居民出让所授予的专利的义务,依旧需要支付一笔官方费用。
3、增加主动修改的机会
民法典第1378条增加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
三、专利授权确权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0条发明专利、第1351条实用新型、第1352条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导俄罗斯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民法典,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条件包括新颖性和原创性(也译为“独创性”,originality)。
俄罗斯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与我国大同小异,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提交的申请首先经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将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开。申请人应在申请日3年内提交实审请求。在实审阶段,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在发文日起3个月内答复审查意见,专利局在收到答复后发出授权通知或者驳回决定。
在收到驳回决定(发文日起)7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专利争议委员会上诉,经听证程序后,专利争议委员会发出最终决定。在收到最终决定(发文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俄罗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与我国的最大区别在于,俄罗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继续接受实质审查。与发明申请类似,经审查意见和答复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或者驳回决定。同样,申请人后续可以发起上诉和起诉程序。
自专利申请最初提交日起算,俄罗斯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药品和农业相关发明专利可延长至多5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5年,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民法典第1398条规定了专利可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对于任何类型的专利,任何人如果对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均可以依照行政程序向专利争议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该专利授权无效。法典并未规定行政程序是司法程序的必要前置程序。依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或生效法院判决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
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12年7月1日启动,双方申请人可以向中俄两局提出PPH请求。2023年5月24日中俄会谈后在背景签署了一揽子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延长《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计划》的意向联合声明。根据所签署的文件,从2023年7月1日起,两部门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计划》无限期生效。
四、专利维权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9条规定了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况:临时过境;科研或实验;在非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惨祸、事故)实施发明创造,在最短时间内告知专利权人,并随后支付相应补偿;为满足个人、家庭、居家或其他非经营目的的使用;按医生处方在药房应用发明一次性地配制药品;权利用尽情况下的使用。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专利权的几项限制:国防安全需要使用;在先使用;强制许可。关于国防安全需要使用,民法典规定,俄罗斯政府可以为国防安全需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应及时通知权利人并给予相应补偿。
俄罗斯民法典引入了强制性知识产权纠纷审前争端解决程序,规定权利人在提起与侵犯专有权相关的损失赔偿诉求之前,需要向潜在的被告方发送要求函。作为例外,民法典允许不寻求经济赔偿的原告略过这样的审前程序。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会向涉嫌侵权人寻求某种形式的赔偿,因此在诉诸法院之前必须向潜在侵权人发出要求函。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8条对专利侵权做出了规定,即未经许可,也缺乏免责理由,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侵犯专有权的行为。民法典具体规定了与专利权保护有关的争议可以交由法院予以处理,包括确定专利持有人争议、侵犯专有权争议、专利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争议、在先使用权争议、后来使用权争议和支付补偿金的争议等。
五、欧亚专利申请
作为俄罗斯专利申请途径之一,《欧亚专利公约》签署于1994年并于1995年8月1日生效。根据协议,1996年成立了欧亚专利组织(EAPO),为在缔约国生效的欧亚发明专利实行统一的法律保护。
尽管同为区域性专利合作组织申请途径,欧亚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局(EPO)专利申请并不完全相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欧亚专利在授权之后无需经过生效程序,而自动在各个成员国获得保护,专利权人只需缴纳相应国家的年费即可,程序更为简单。
EAPO总部位于俄罗斯莫斯科,审查工作由俄罗斯专利局进行,官方语言为俄语。EAPO目前包括8个成员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摩尔多瓦作为前成员国,于2012年申请退出,但是退出之前授权的欧亚专利依然在摩尔多瓦生效。
对于非成员国申请人来说,可以通过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欧亚专利。目前,欧亚专利仅涵盖两种类型,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即实用新型专利不能通过欧亚专利途径获得保护。
与发明专利相比,欧亚专利组织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体系建立相对较晚。2019年9月9日,在努尔苏丹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欧亚专利局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受理欧亚设计专利申请。迄今为止,《议定书》已在除土库曼斯坦之外的七个欧亚专利组织成员国生效。
俄罗斯国家专利与欧亚专利申请实践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专利并存
俄罗斯:具有相同优先权的相同发明和/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有效并存。如果不同的申请人就相同的主题以相同的优先权提出了几件申请,则只能授予一件发明专利。只能授予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应在注册相同主题的发明专利之前由专利权人撤销)。
欧亚: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发明或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欧亚专利和俄罗斯专利可以并存。如果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则在使用时应注意所有各方的利益;如果属于同一专利权人,则应一并许可。
2、外观设计
俄罗斯:对一件申请中提出的外观设计的单一性要求严格;对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欧亚: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一件申请中最多可以提交100件外观设计;欧亚专利局默认不对专利性(新颖性和原创性)进行审查。
3、异议/无效
对于欧亚专利,第三方可以在专利公布后6个月内通过欧亚专利局对欧亚专利提起异议;此后,可以向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根据国家程序提起异议/无效。
4、费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目的国包含两个或更多个成员国,则采用欧亚专利途径比单独进入两个或多个国家更节省申请费用。
5、侵权
与侵犯欧亚专利有关的争议在各成员国按照国家程序审理,但以欧亚公约和专利条例为基础。赔偿责任根据适用于国家专利的相同规则确定。
2018年4月1日起,EA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正式启动。2023年,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亚专利局的共同决定,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中欧亚PPH试点项目。此次延长后的中欧亚PPH试点将在原有常规PPH合作的基础上增加PCT-PPH合作模式,双方申请人可以利用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向中欧亚两局提出PPH请求。
六、中俄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与俄罗斯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
1、职务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主要基于“执行职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这两个原则,而俄罗斯民法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完全遵循“执行职务”原则。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俄罗斯民法典的归属模式是“约定优先”,由此,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则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权益,更能够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传统上,中国专利法的归属模式是“雇主优先”,由此,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发明单位的利益,并保证技术能够迅速投入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修改了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法条。学者认为,第四次修改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的发展路径,是在延续“雇主优先”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相应处置权的授权规定,赋予当事人在实现“雇员优先”方面更为广泛的意思自治空间,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认定也能够更为灵活。由此,可以体现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中有更为平等的权利义务,使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能更好地反映当事人在科技成果研发与实施过程中的贡献度。
2、当然许可与开放许可
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是指由专利权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许可任何人实施专利并支付相关费用申请的一种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可以构建资金和技术的对接机制,促进专利的转化和实施。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前,中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当然许可制度。第四次修改时,引入了“开放许可”相关规定(第50-52条)。当然许可和开放许可实质上都是促进专利实施运用,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实现的制度。中俄开放许可/当然许可制度的运行模式和原理大体相同,在开放许可/当然许可的申请、使用费、撤回条件等细节上存在一些区别。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
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在事后救济的时候才进行实质审查,而俄罗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因此,在中国的有效专利构成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多数,高质量的发明专利占少数。相对而言,在俄罗斯的有效专利构成中,发明的比重远远大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七、最新动向
1、关于“强制许可”的新法案
2021年6月11日,联邦法第212-FZ修正案在民法典中附加了一条新条款(第1360条第(1)款),授权政府决定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并给与适当补偿)使用专利发明来制造出口到其他国家的药物。该修正案基于TRIPs协议第31条之二,旨在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重要的医药产品。
2022年6月4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947号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对如何在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生产决定的规则、如何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如何向专利权所有人支付赔偿金以及如何进行支付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制定该法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实上述第212-FZ联邦法案所提出的要求。
根据这部有关“强制许可”的法案,俄罗斯政府将会有权根据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来决定是否需要在未获得专利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本国境内使用相应的发明成果来生产药物,并以此来用于出口目的。同时,俄罗斯也会向专利权所有人发出通知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一般来说,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获得的补偿金将会是相应药品出口价格的0.5%。
2、俄乌冲突对俄罗斯知识产权环境的影响
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俄罗斯之间采取了一些列制裁与反制裁措施,对俄罗斯的知识产权环境乃至国际知识产权环境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2022年3月1日,欧洲专利局(EPO)在官网上宣布,EPO决定立即冻结与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国家专利局及欧亚专利组织的合作活动。
2022年3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官网上宣布,USPTO终止与俄罗斯负责知识产权的机构、俄罗斯知识产权局(Rospatent)官员以及与欧亚专利组织的业务往来。
2022年3月7日,俄罗斯修改了法律中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如果专利持有人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则所需支付的赔偿金为生产和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的实际收益的0%,即无需为非授权使用专利做出任何赔偿。俄罗斯批准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包括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乌克兰、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及地区。
2022年3月11日,USPTO宣布不再批准基于俄罗斯专利局提出的全球专利审查高速路(GPPH)申请。2022年5月5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了第31号通用许可证,在现行的制裁制度下OFAC允许俄罗斯专利权人在美国申请专利、维权。
2022年6月21日,俄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全体会议批准了由俄联邦政府提交的一项法律修正案,规定“平行进口”在俄罗斯合法化。该法律修正案规定,对“平行进口”商品中体现的专利成果、品牌标志的使用不构成侵权,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平行进口”商品的俄罗斯公司不承担相关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6月22日,俄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审议并快速批准了这项名为《俄罗斯联邦平行进口商品合法化法草案》的法案。6月28日,普京总统签署该法律草案,标志着俄政府、社会完全有权通过“平行进口”来抗衡“不友好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的制裁。
美国等西方国家与俄罗斯之间的制裁和反制裁措施对俄罗斯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环境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和挑战。可能面临的风险事项包括在俄专利等权益受到损害,技术跨境传输受阻,在俄专利费用支付与续费,限制或阻止俄罗斯专利的申请、起诉和维护等等。但是笔者从处理俄罗斯知识产权业务的事务所了解到,目前至少在专利的常规业务中,包括授权、确权和维权,俄罗斯国内的运行基本上保持正常,俄罗斯法院的判决也并未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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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俄专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吴莉婷,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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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俄罗斯专利制度概况及特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博媛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三十)│ 俄罗斯专利制度概况及特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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