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还是地理标志商标?
——从“金银花”更名事件谈起
【小D导读】
近日,微博账号@御史在途实名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利益集团代言,将南方地区金银花更名为山银花,使南方地区花农蒙受巨大损失,一时舆论哗然。笔者试图从商品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商标的角度漫谈此事件背后所涉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金银花”更名事件
2014年8月12日,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通过其“御史在途”微博,实名举报国家食药监总局原领导、现国家药典委某领导“为利益集团代言”。陆群称,2005年前后,国家药典委将湘桂川渝贵等南方金银花主产区传承上千年的“金银花”更名为“山银花”,将“金银花”归山东沂蒙山一带所产“金银花”专用。此后,南方金银花价格一落千丈,而北方金银花贩子趁机大量低价收购谋取暴利,南方众多花农则血本无归。
“金银花”作为中药名,目前已知最早出现在北宋沈括、苏轼的医学随笔《苏沈良方》中,2005年之前,中医药界关于金银花的主流观点为:金银花的药效是绿原酸、挥发油、黄酮类、三萜皂甙等多种成分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等组织编写,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年出版的《全国中草药汇编》,收录的金银花品种13种,金银花作为一味传统中药,来源于忍冬属十多种植物。1977年版的国家药典,尊重传统和现实,在“金银花”的植物来源中,增加了“山银花”(广西岭南地区一种金银花)、红腺忍冬和毛花柱忍冬三种。
2003年“非典”流行导致金银花价格暴涨,2004年国家药典委启动对国家药典的修订工作,2005年完成,该版国家药典称,金银花的主要有效成分是木犀草苷,主产于山东的金银花中含木犀草苷较多,南方地区其他忍冬属金银花主要含绿原酸,木犀草苷含量少,因此两者须分开。随后出版的国家药典,将千百年来忍冬属植物的“金银花”名称专授予主产于山东的“忍冬”,其他的归入“山银花”另册。但事实上,药典对“金银花”与“山银花”两者的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的描述完全相同。
二、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
1、通用名称
我国对通用名称目前并无统一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审查标准第二部分之三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11-1号驳回再审通知认为,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判定某名称是否是通用名称的标准应当是其是否是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被列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名称原则上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是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地理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三节第22条第1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此次曝出的“金银花”更名事件反映在知识产权领域即是商品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商标之争。
三、“金银花”是通用名称还是地理标志商标?
1、区分通用名称还是地理标志商标的必要性: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近年开始严查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用“山银花”代替金银花的行为,一时间,几乎所有以金银花为原料的中成药生产商、食品饮料加工企业和医院中药房均向“山银花”亮起红灯,我国南方大面积的金银花产地产品滞销,据央视2013年报道,重庆秀山的“山银花”鲜品从原来12元/千克暴跌到1.4元/千克依旧无人问津。 湖南隆回、重庆秀山以及贵州、广西等南方诸多地区金银花滞销,花贱伤农。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不尽快还原事实真相,放任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势必危及一个产业多个生省份成千上万花农的合法权益。
2、目前的“金银花”是否是地理标志商标
诚然,“金银花”并非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但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药典委目前仅认可木犀草苷含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忍冬属植物为“金银花”,而能达到这一标准的忍冬属植物,其主要产地为山东沂蒙山一带,故“金银花”这一药品名称事实上正在享受来源于特定地域、具备特定质量和信誉的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待遇。
3、金银花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
正本清源有助于查明真相,实事求是有助于解决问题,“金银花”是商品名称还是地理标志商标,事关一个产业兴衰。在2005年南方地区“金银花”被更名之前,“金银花”是否是约定俗成的中草药药品名称呢?相信不论是中成药生产商、食品饮料加工企业和医院中药房等相关公众,或是接触过“金银花”的童叟妇孺、山野村夫等最最普通的平民百姓,对于金银花是否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都应该有确定的答案。
南方地区“金银花”被变更为“山银花”后,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领域的中草药药材并没有发生实物上的变更,但却引起了中草药药材市场的一场地震。那么,到底是不论产地只要来源于忍冬属的十多种植物,都能以“金银花”作为其通用名称?还是只有产自山东沂蒙山一带含木犀草苷较多的忍冬属植物品种才能称为“金银花”从而忝享地理标志商标待遇呢?
我们期待“金银花”更名事件早日正本清源,给由此带来重大影响的南方“金银花”主产区及相关公众一个合理交待。如“金银花”该归地理标志商标范畴,相关部门和地区应尽快协调,通过《商标法》等法律规范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加以保护;反之,“金银花”应还原反本,继续做它的通用名称。
作者:乔万里(律师)、朱怡橙(律师助理) 作者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整理:IPRdaily 赵珍 网站:www.iprdaily.cn
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已经开通!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个人微信号: iprdaily2014(验证申请中请说明具体供职机构+姓名),关注小D可获更多的实务干货分享,定期私密线下活动,更有机会加入细分专业,接地气的知识产权圈实务社区交流群。
“IPRdaily”是全球视野的知识产权科技媒体,我们报道国内外最新知识产权动态,最新创业公司知识产权部分情报分析,更关注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商业模式,以及资本对本行业投融资信息,我们将客观敏锐地记录、述评、传播、分享知识产权行业的每一天,我们努力利用互联网连接知识产权&未来! 微信订阅号: “IPRdaily” IPRdaily|读懂知识产权&未来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