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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的‘公知常识’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提高答复成功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展艳珊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摘要
在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如果不能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问题,该专利将难以获得授权。因此,本文主要从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的“公知常识”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提高答复成功率。
关键词:化学;审查意见答复;公知常识证据
1、什么是“公知常识”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第3节中,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提及了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一种情况,即: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针对审查员指出的“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应对策略
申请人在对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进行论述时,围绕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进行有理有据的争辩可分三步进行:
(1)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分析本申请中解决其(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思路,让审查员了解发明人得到本申请方案的过程以及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方案中的作用。即,论述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与审查员所指出的公知常识证据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2)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区别技术特征能不能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如果能够与对比文件1结合,最终会形成怎样的技术方案。即,审查员所说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能不能结合,两者结合后是否会产生相反的作用。比如说两者结合后导致对比文件1中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或者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在解决原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反而增加了一些负面的效果;或者是结合后也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强调结合区别技术特征后的效果,并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考虑,分析是否能够达成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
通过上述三个步骤,将本申请中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对比,结合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针对“公知常识”类的审查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
3、案例分析
(1)案例1
权1.一种利用铁基非晶合金降解焦化废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是采用高能球磨法制备的铁基非晶合金粉末降解焦化废水,所述铁基非晶合金粉末在焦化废水中的浓度大于0.1g/L;所述铁基非晶合金中铁元素的原子百分比大于50%;所述高能球磨法制备的铁基非晶合金粉末的比表面积≥0.304m2/g;所述焦化废水溶液的COD为200mg/L~10000mg/L,焦化废水温度为环境温度到100℃,焦化废水的pH值为1~12;所述高能球磨法中,原料为通过气体雾化方法制备的铁基非晶合金粉末,高能球磨过程中原料与轴承钢球按1:(4~10)的重量比例混合。
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降解反应速度快、成本低的利用铁基非晶合金降解焦化废水的方法。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为高能球磨法,审查员举证工具书用于证明高能球磨可以用来合成非晶合金,因此,利用高能球磨法制备非晶合金粉末是常规的技术选择。
针对此条审查意见,可采用的答复思路为:
其一:我们可通过分析审查员列举出的公知常识证据发现其利用高能球磨是制备非晶合金,而本申请采用高能球磨并不是制备非晶合金,而是先制备好非晶合金之后再进行高能球磨,来提高铁基非晶合金对焦化废水的降解能力。因此,虽然高能球磨是制备非晶合金的常规技术,却不是提高铁基非晶合金对焦化废水的降解能力的常规技术。即,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与审查员所指出的公知常识证据中的作用并不相同。
其二:高能球磨是控制粒径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的启示是只要能够控制粒径,就能够实现提高铁基非晶合金比表面积的效果。那么换句话说,降解效率与粒径有关,而不会与球磨方式有关,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不同的球磨方式会影响铁基非晶合金粉末降解废水效果。而本申请通过控制球磨方式提高了降解废水效果,达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结合后也并不能解决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能够通过该区别技术特征实现提高降解废水效果,这是对比文件1与高能球磨结合也不能想到的。
(2)案例2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4178033A”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第5~16段公开了一种纳米氧化铈抛光液组合物,该抛光液组合物含有表面改性的纳米氧化铈、二氧化硅、氧化剂、碱性化合物、分散剂、醇化合物和水;所述的纳米氧化铈预先使用表面活性剂对其进行表面处理。
本申请权利要求1,即公开号为“CN106867413A”的发明专利于申请日公开的一种高浓度氧化铈抛光液,包括如下质量百分比的组分:氧化铈40~60%,分散剂0.02~0.5%,稳定剂0.5~5%,增稠剂0.06~1%,螯合剂0.1~2%,润滑剂0.25~5%,杀菌剂0.05~0.5%,有机碱调节剂,余量为去离子水。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最大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未对纳米氧化铈进行表面改性,但添加了稳定剂、增稠剂、螯合剂、润滑剂和杀菌剂这些助剂。
审查员指出:在抛光液中添加增稠剂、螯合剂、杀菌剂和氧化剂均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抛光液的使用需求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抛光液中选择性的加入所需组分、删减不需要的组分。
可采用的答复思路:对比文件1对氧化铈进行表面改性是使氧化铈可以较好地分散到体系中,不易团聚成大颗粒,即表面改性起到提高氧化铈分散性的效果,那么,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增加其他新的组分或者删减不需要的组分时也应当是能够起到对氧化铈分散性提高的作用。而本领域公知,增稠剂只是提高抛光液的粘度,并不能达到与表面活性剂对氧化铈改性相同的效果;螯合剂能够与金属离子形成稳定的络合物,减少金属离子对抛光液的污染同时还能够起到缓释剂的作用,保护机床不受抛光液腐蚀;而杀菌剂也仅仅是减少菌群对抛光液的污染。综上可知,虽然本领域公知增稠剂、螯合剂、杀菌剂和氧化剂可以添加到抛光液中,但是在增稠剂、螯合剂、杀菌剂和氧化剂均不能达到与表面活性剂对氧化铈表面改性以提高其在体系中分散效果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添加增稠剂、螯合剂、杀菌剂以替代省略对氧化铈表面的改性处理,进而也就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由案例2可以看出,审查员仅仅是抓住了助剂本身的作用,并未考虑将其替换到对比文件1中后,是否具有与表面改性氧化铈组分相同的作用,而在助剂与表面改性氧化铈不具有“等效替换”的作用的情况下,即使增稠剂、螯合剂、杀菌剂和氧化剂本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后,也是不能达成本申请中的技术效果的。
4、小结
公知常识的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于区别特征所确定的技术问题,这就要求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要将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晰地分析对比,结合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跳出仅局限于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固有功能或效果的技术问题来进行论述,从而针对“公知常识”类的审查意见进行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最终说服审查员,进而获得授权。
(原标题:浅析化学领域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的应对策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展艳珊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化学领域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的应对策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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