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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通用的技术术语的含义解释其根本还是来源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而在说明书没有直接清楚的进行解释的情况下,需要结合专利的发明目的、同一技术术语在同一专利文件中含义、具体实施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来确定非通用技术术语的含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洪海洲律师
专利申请文本中,经常会使用本领域中的通用术语描述专利技术方案。并且,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对于通用术语不会再进行过多的解释,甚至直接使用行业内常用的英文缩写进行描述。比如在制鞋领域中,TR、GEL等都是本领域制鞋过程中常用的材料简称。即便专利说明书对于TR、GEL均没有再做进一步的文字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现状结合上下文确定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视为是公开清楚。因为无论是在专利申请审查亦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均是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色,而非普通消费者的角色。
通用的技术术语是具有确定的、清楚的含义,但是在专利撰写的过程中,撰写人常常会为了更好地描述技术方案或者找不到合适的通用技术术语,而在特定的专利文本中使用到本领域非通用的技术术语。对于非通用技术术语的理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可能会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甚至出现相反的理解。
例如,在关于《一种减震机构及制备减震机构的模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中对于对比文件中所使用的非通用技术术语出现不同理解,以至于双方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出现不同的理解。
案件简介
请求人在2022年对专利号201820262214.X,专利名称为《一种减震机构及制备减震机构的模具》(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专利号200880002361.2,专利名称为《含有发泡热塑性弹性体和聚氨酯的混杂体系》(以下简称“对比文件”)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
《一种减震机构及制备减震机构的模具》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是一种减震材料由不发泡材料和发泡材料组成。(为了便于解释说明,此处关于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简化)。
而《含有发泡热塑性弹性体和聚氨酯的混杂体系》(以下简称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混杂材料,其含有聚氨酯基体和热塑性聚氨酷发泡粒子,并且同时公开了聚氨酯基体可以是压实材料和发泡材料。
案件焦点
关于对比文件中提及的热塑性聚氨酷发泡粒子属于发泡材料,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均没有异议。该无效宣告案件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中公开聚氨酯基体可以是压实材料,而压实材料是否等同于公开不发泡材料。即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压实材料”其含义是否为不发泡材料。
非通用技术术语的含义
在对比文件的说明书中,进一步公开聚氨酯基体为泡沫材料、压实的弹性体系或凝胶,但没有公开压实的弹性体系、凝胶属于不发泡材料。此外,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并没有再进一步对聚氨酯基体以及压实材料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请求人认为压实材料等同于不发泡材料的依据主要有两点:①压实材料和发泡材料属于两种并列的材料,因此发泡材料相对的应当是未发泡材料。②同时,对比文件中公开发泡剂是制造聚氨酯基体的可选成分,当聚氨酯基体中不含有发泡剂时,聚氨酯基体为不发泡材料。
请求人的所主张的依据看似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实质并没有事实依据,且脱离说明书的记载。
对比文件说明中并没有提及压实材料和发泡材料属于两种并列的材料,也无提及两种材料属于截然相反的种类。请求人认为“压实材料和发泡材料属于两种并列的材料”属于请求人的主观推断,已经脱离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内容,且是站在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看待专利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说明书中虽然是公开发泡剂是制造聚氨酯基体的可选成分,但聚氨酯基体的生产工艺中没有直接添加发泡剂并不等同于所生产的材料就是不发泡材料。请求人仅仅是从聚氨酯基体的生产工艺在不选择发泡剂时,就认为生产的聚氨酯基体就是不发泡材料,而忽略生产工艺中其他工艺处理,其主张缺乏说明书的支持。
在本案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W12752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非通用技术术语含义进行释明主要的依据仍是来源于对比文件的说明书。更为具体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第一,对非通用技术术语含义的理解,应当与发明目的相契合
对比文件说明书第1页第3段公开“聚氨酯基体可以以压实形式和发泡形式使用,可以具有从对于压实体而言大于1.00g/cm到对于发泡体而言至多约0.01g/cm的宽密度范围”,第2页第3-4段公开“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混杂材料,其显示在基体材料和发泡粒子之间的改进的粘合性。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混杂材料,其具有非常好的机械性能,例如与具有相同总体密度的类似材料相比,具有改进的弹性和更高的最终拉伸强度”,可见,对比文件的发明点在于高密度与低密度材料粘合性的提高,关注的是混杂材料的密度和机械性能,并未关注压实材料的聚氨酯基体是否为不发泡。因此,具有高密度更有可能是其中界定压实材料聚氨酯基体的判断标准。
第二,同一技术术语在同一专利文件中含义通常应当一致
对比文件第4页第1 段公开“压实的外壳表示在发泡粒子的外部区域中的泡孔小于在内部区域中的泡孔”,其中明确了“压实”的含义,并未排除材料中具有泡孔的情形,虽然该“压实”是对发泡粒子外壳的限定,并非针对“压实材料的聚氨酯基体”的限定,但同一技术术语在同一专利文件中的含义通常应当一致,在理解对比文件中“压实材料的聚氨酷”的含义时,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的定义应当优先于其他卷外证据的解释。
第三、对非通用技术术语含义的理解,应当与实施例相契合
对比文件的聚氨酷基体的制备过程中虽然可以选择性使用发泡剂,但是聚氨酯材料很容易吸水、吸收空气,在生产中搅拌会混合空气和吸水,并且材料本身含有空气和水。需要经过脱水、抽真空的生产工艺才能成为不发泡材料。专利权人提交专利公告号CN101731790B《一种不发泡PU鞋底及其制备方法和不发泡PU鞋》、专利公告号CN107418500A《潮湿环境不发泡聚氨酯双组份密封胶及其生产工艺》两篇在先专利中关于不发泡材料的生产工艺,证明均有经过脱水、抽真空的生产工艺。根据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24页公开的采用压实材料的实施例可知,其制备过程中物料在搅拌器中进行了搅拌混合,且未采用抽真空处理等工艺,显然并不旨在防止压实的聚氨酷基体中产生气泡,以获得不发泡的聚氨酷基体。
因此,根据对比文件说明书中“压实材料的聚氨酯基体”表示相对于发泡形式的聚氨酷具有更高的密度具有高度盖然性,其并未对聚氨中是否具有气泡进行限定,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了本专利的“不发泡材料”。国家知识产权认定对比文件中“压实材料”的含义不等同于“不发泡材料”。
综上所述,对于非通用的技术术语的含义解释其根本还是来源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而在说明书没有直接清楚的进行解释的情况下,需要结合专利的发明目的、同一技术术语在同一专利文件中含义、具体实施例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来确定非通用技术术语的含义。
(原标题:专利无效中关于说明书中非通用技术术语的含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洪海洲律师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如何解决专利无效中出现非通用技术术语导致的不同理解?(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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