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

行业
纳暮2年前
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如果图书上使用的商标在图书的正反封面、侧面,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能够使消费者看到该标识即联想到或对应某家公司,该行为就属于商标性使用。”


裁判要旨


版权方、出版社、印刷厂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判断出版物是否盗版的初步证据;未经商标权人的允许,在盗版图书封面等显著位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图书来源作用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除外。


案情


某文化公司拥有第9688523号和第7781394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书籍、连环漫画书等商品(第16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书屋从某书社以单价22元购进10本标有“银河帝国①基地”字样的图书(以下简称涉案图书),某文化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公证以30元从某书屋购买涉案图书一本,涉案图书标价为35元每本。后某文化公司以某书屋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权为由起诉某书屋,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


裁判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定涉案图书未经某文化公司许可使用其商标的前提是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涉案图书与某文化公司提供的图书出版基本信息不同,涉案图书系2016年10月第4次印刷,某文化公司提供的图书系2020年11月第49次印刷,印刷时间和批次相隔较大,两图书之间存在印刷技术上的差异可能是因时间的推移印刷技术的改进而产生,两图书之间的可比性不够准确,不足以鉴别出版图书的真假。某文化公司未提供与涉案图书出版信息相同的经授权出版的图书进行举证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涉案图书出版社、印刷公司均出具证明涉案图书不是正版图书,涉案图书侵犯了某文化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某书屋提供的进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涉案图书进价售价合理,合法取得涉案图书并说明了提供者,涉案图书构成合法来源。遂改判,某书屋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驳回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出版物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认定。

  
1.盗版出版物的判定。注册商标权利人认为被诉侵权图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版图书版权方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显著位置使用了注册商标;另一种是盗版图书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认定被诉侵权图书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需要先确定被诉侵权图书是否系盗版图书。现在市面上的盗版图书分为两类,一类是低端盗版图书,其质感差、字迹不清晰、有错漏等,与正版图书有很大差别,很容易分辨。另一类为高端盗版图书,其外观、质量等与正版图书几乎没有差别,区别在于防伪标识、防伪技术等细微处,普通消费者仅仅从外观、价格等方面无法辨别。对于高端盗版图书的认定,因各个版权方、出版社的防伪标识、防伪技术等不尽相同,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应首先由版权方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正版图书与高端盗版图书的区别。正版图书的版权方、出版社、印刷厂等出具材料证明被诉侵权图书非其出版、印刷,且其指出的防伪标示、防伪技术等可以得到验证的,即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应认定被诉侵权图书为盗版图书。不能仅因权利人提供的图书样本与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信息不同而认定为举证不能。权利人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诉侵权人,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其销售的图书系正版图书。


2.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出版物上出现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考察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否包含书籍等出版物,如果不包括书籍,一般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某些驰名商标除外;如果包括书籍,需要进一步考察该商标标识是否系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一般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如果图书上出现的商标在图书的正文、没有单独或者突出使用,仅仅为了描述该商标本身或者该商标对应的商品,或者该商标本身就含有出版物的通用名称、表示出版物的功能等,则该商标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应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图书上使用的商标在图书的正反封面、侧面,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能够使消费者看到该标识即联想到或对应某家公司,该行为就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中,涉案图书上的涉案商标标识分别在图书侧边和封底,能够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目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3.出版物合法来源的认定。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来源构成有两个条件,一是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二是侵权产品通过正当的方式合理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有严格规定,受《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制,正版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流向是比较好查找的。终端销售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从哪里购进的出版物、购进的价格具有合理性、出版物没有盗版嫌疑,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认定被诉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而不要求其提供被诉侵权图书从出版社或者印刷厂经过总经销等环节到终端销售商的整个过程,否则对终端销售商的举证责任分配过于严格。

  
本案案号:(2021)赣10民初235号,(2021)赣民终877号

案例编写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胡建文


(原标题: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江西高院判决某文化公司诉某书屋商标侵权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建文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出版物使用商标标识的侵权认定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人民法院报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00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3817.html,发布时间为2023-04-07 11:02:32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