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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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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2年前
专利侵权案件中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大型设备证据保全查封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建议对大型设备进行‘活封’以解决相关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银英 王赢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摘要: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是重要的案件事实,因此通常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大型设备具有技术性强、结构复杂、体积大、价值高等特点,当被诉侵权产品是大型设备时,可能发生不能一次性查清事实的情况,或者诉讼当事人争议点较多,需要多次对产品特征进行勘验。在对大型设备进行证据保全,例如查封的情况下,通常的查封方式是死封,不利于后续对特征的进一步勘验,同时也不利于大型设备本身效能的继续发挥。本文对大型设备证据保全查封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建议对大型设备进行“活封”以解决相关问题。


一、序言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特征是重要的案件相关事实,只有调查清楚被诉侵权产品的专利相关特征,才能确定被诉产品是否侵权。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例如查封,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确认。典型地,所保全的产品通常由公证处封存,庭审进行调查时,在开庭现场在法官指引下开封,对被诉产品展示后再封存。然而,对于大型设备,由于其结构复杂、运输不便等因素,上述保全方式操作上存在很多不便。本文对证据保全方式以及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中查封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面临大型设备证据保全问题的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证据保全相关规定


(一)证据保全的定义和发生条件


证据保全是指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以确保其能够呈现案件相关事实,使得被诉产品特征能够在诉讼期间一直保存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2]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或诉中证据保全;对于诉前证据保全,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诉中证据保全,除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二)证据保全的方式


关于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3]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8实施)[4]中规定了多种证据保全方式,例如以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同时还规定了证据保全需制作笔录。实践中,证据保全笔录是对证据保全真实情况的记录,并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保全笔录是证据保全情况的真实反映,也是后续案件办理中的参考之一。


对于证据保全的方式,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定空间,但是要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同时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5]


对于上述提到的证据保全方式,下文针对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发生的“查封”方式进行说明。


查封分为“死封”和“活封”。在通常的理解中,查封是指“死封”,即,在被查封产品上贴封条,或者将产品直接扣押,不得使用、转移等,使得产品的权利人丧失了对产品的使用权、管理权。


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对于被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即,被保全的证据),通常在结案之后才能对其解封。相应地,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封存被诉侵权产品。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保全的证据,不允许进行转移、变卖、毁损等[6]


当被诉侵权产品是大型设备时,由于大型设备具有技术性强、结构复杂、体积大、价值高等特点,其证据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以下针对“查封”这种证据保全方式,对大型设备在证据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进行详细探讨。


三、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中查封方式存在的问题


大型设备的查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在查封期间大型设备存放和维护不便。对小型设备例如手机、小型电器等,其被保全后在公证处或法院封存,由于其体积较小,存放相对简单,在庭审调查时,可在开庭现场开封,对被诉产品进行技术特征展示后再封存。然而,对于大型设备,其体积较大、结构复杂、运输不便,因此在公证处存放或运输至法院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且其技术性强,通常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操作,而在封存过程中缺少这样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维护。


其次,在查封期间大型设备不利于勘验。对于大型设备,由于其结构复杂,鉴于诉讼当事人通常各执一词,难以一次性查清所有事实,或者争议点较多,需要多次对产品特征进行勘验。然而,查封的证据加贴封条后,除非得到法院允许,公证处、当事人等不能对保全产品进行开封,这限制了律师或第三方对查封的设备进行勘验,尤其是对设备内部结构的勘验。


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在专利侵权一审过程中,法院对被诉产品(印刷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且现场勘验之后封存了所保全的证据。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发现民事一审的现场勘验过程中遗漏了重要证据事实,由于被诉产品被贴封条查封,上诉人难以在二审开庭前“单方”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特征,此时与二审法院沟通要单方解封被诉侵权产品展现专利相关特征就存在很大困难。


最后,大型设备的查封不利于设备效能的充分发挥。大型设备通常价格昂贵,一台设备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被诉侵权产品被查封加贴封条后,影响所有人的使用,不利于设备效能的充分发挥。


四、大型设备查封中问题的解决方式“活封”


对于大型设备查封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建议的解决方式是尝试采用“活封”。


活封,是指查封期间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允许进行内部结构的勘察,但不得擅自转让、隐匿或损毁,也不得改变或损毁内部结构的一种查封方式。相对于对被保全产品加贴封条而不允许对其进行擅自开封的查封方式(死封),活封是善意合理之举。


“活封”方式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发文给予指引。下面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大型设备例如印刷设备的查封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7],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例如,印刷设备作为印刷企业的和核心生产设备,若对其进行死封,则限制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可能会造成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显然不符合“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原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发出相关的指导意见[8-10],对“活封”方式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强化善意文明理念。例如,印刷设备价格昂贵,若对其进行死封,显然不利于其效用的充分发挥,是一种资源浪费;如果对印刷设备采用活封的方式,可使印刷设备继续发挥其价值,减少当事人企业的损失,是善意文明之举。


可见,对于大型设备的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在一般查封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此及进行了司法指引,希望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被推广应用。


五、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被一审法院查封,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是否有权对其进行解封?解封的主体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沟通解决的棘手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11],二审法院可以对一审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进行续保或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对于保全措施的解除,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保全措施可由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解除。可知,二审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可以对一审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想要解除一审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通常情况下,对于前一个司法程序发生的保全措施的继续处理,续封或解除,由正在进行审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来决定也更为合理。


六、小结  


对于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中的查封,可以采取活封的方式,即有利于后续在必要时对设备的勘察,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效能,同时也避免了保全时在公证处或法院存放不便的问题。对于没有采取活封方式的证据保全,在侵权二审程序中律师或当事人要积极与二审合议庭沟通,必要时对被保全的产品进行解封或变更为活封的方式。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七条第2款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8实施)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8生效)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七条第3款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 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5条 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2016年)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9条  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原标题:专利侵权案件中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银英 王赢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侵权案件中大型设备证据保全之查封方式探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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