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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

深度
纳暮2年前
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不论是现在的专利实务操作还是专利申请的发展历史中,权利要求书并不是‘都在’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隐形守护者


如果我们经常与专利打交道,就一定对权利要求书很熟悉,权利要求书对专利文件十分重要,发明人一般都会精雕细琢的用复杂语言去编纂,承担着划定权利边界、公示保护范围的职能。在专利提交申请时,一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必不可少,然而,不论是现在的专利实务操作还是专利申请的发展历史中,权利要求书并不是“都在”的。


简易的专利申请


在美国的专利申请程序中有一种暂时申请,也叫临时专利申请,英文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简称PPA,是可以不包含权利要求书的,是一种利于申请人快速专利申请占位的程序。


1995年6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了这种申请程序,其能够使申请人快速且以低费用提交申请,法律依据是美国专利法35 U.S.C.§111(b)中规定:临时申请仅需提供说明书和必要的附图,而对于是否提供权利要求书则无要求,但要能帮助理解专利申请主题。这就意味着无需准备正式、完整的专利申请文本,对于所要提供的说明书甚至不必拘泥于正式的说明书格式,并且可以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


同时,依据美国专利法35 U.S.C. §119(e),临时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优先权,其期限为自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12个月,12个月到期后,可以再次提交一篇非临时申请,或者转换请求书,从而成为正式专利申请,其实这类似中国的本国优先权制度。


由于不包含权利要求书,不算正式申请,不会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也不能再次主张优先权,更主要的目的是方便申请人能够快速有效低成本的占据优先申请的时机。


对比中国专利制度,专利法第29条规定也依法享有优先权,但仔细阅读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审查指南就会发现:如果主张优先权,需要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而且优先权主张成功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按照常规理解,这个在先申请应该属于正式申请,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书。所以,这种简易申请在中国是不被允许的。


权利要求书的由来


如果再进一步追踪下专利的历史发展,就会发现,在最开始的专利申请时,还真没有权利要求书。


在美国1793年第一部现代专利法中,仅要求发明人在专利说明书的本文中,对其发明进行描述,而不必针对发明的界限进行特别说明,换句话说,在早期的专利申请中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


根据有记录的记载,在英国,1807年11月詹宁斯在其专利中首次使用权利要求(Claim)的措辞后,富尔顿也在1811年1月有关汽船发明专利的说明书最后以“我要求保护我的发明”的语式来强调了其要求保护的内容,这也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权利要求书,此后,人们会对专利申请进行概括和总结,从而来解释自己要求保护的界限。


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

富尔顿的“克莱蒙特”号蒸汽船


直到1836年,专利权利要求一词首先出现在专利法中,而且直到1870年修改的《美国专利法》才正式赋予了权利要求书的法律地位,至此,专利权利要求正式从说明书中抽离出来成为权利要求书。


随着专利的不断演变,到了1952年的专利法修订,确定了专利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的标准,也就逐步有了如今认识的权利要求书。


如果我们仔细对比一下就发现,中国的专利文本,一般是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之前,然而如果看到欧洲或者美国的专利文本,就会发现权利要求书在说明书的后面,如果结合权利要求书的由来,你就明白其中的缘由了。


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


2023年刚刚结束的两会,提出了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这也预示着知识产权工作愈发重要。


所以,通过对权利要求书历史发展的学习,加深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理解,做到知其史,懂其理,担其责,更要学会以一种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专利,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去认识专利。


(原标题: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隐形守护者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专利申请,一定有权利要求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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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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