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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速创新子公司VS美国康宁子公司,谁能笑到最后?”
近日,深圳市飞速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速创新”)拟于深交所上市的申请已被受理。飞速创新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其美国子公司FS US在美国陷入专利纠纷,美国Corning Optical Communications LLC(简称“Corning公司”)以FS US等公司侵犯其5项美国专利为由,请求USITC对此展开337调查。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出海的过程中,陷入337调查案件的频率愈加频繁。FS US作为飞速创新在海外经营的阵地之一,对其国际市场的扩张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件的后续走向或会引起深交所的关注。
飞速创新子公司VS美国康宁子公司,谁能笑到最后?
飞速创新成立于2009年,是全球领先的通信与高速互连解决方案设备商,其客户包括华为、苹果、阿里、腾讯、谷歌、富士康、清华、复旦等国内外领先的互联网、通信企业及著名高校。
对飞速创新子公司FS US发起337调查的Corning公司为全球光纤产品设计和制造领导者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的子公司。2020年2月21日,Corning公司向US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申请对FS US在内的13家企业发起337调查。
其中,Corning公司认为,FS US在美国销售的某些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进口产品(以下简称“调查产品”)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侵犯了其US9020320、US8712206、US10120153、US10094996、US104444565项美国专利,请求USITC对此展开337调查,并要求USITC签发普遍排除令(a general exclusion order)或有限排除令(a limited exclusion order),以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2020年3月19日,USITC发出立案调查通知。2021年5月24日,USITC对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意见进行部分审查。USITC经过审查调查记录,包括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意见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认为,调查产品违反了第337条,于2021年8月3日作出复审裁决并发布命令,即禁止进口侵权高密度光纤设备和组件的一般排除令;针对被申诉人Leviton、Pandui和FS US的停止和终止令。
多手段应对,不惧挑战?
针对USITC下达复审裁决,FS US目前采取了上诉、专利无效申请、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等手段来应对。
2021年11月29日,FS US及另外两名被申请人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下称“联邦巡回法院”)就USITC已发布的复审裁决提起上诉,并于2022年4月18日向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22年4月25日修正了上诉状),并于2022年7月22日提交了答辩摘要。目前,联邦巡回法院尚未作出裁决。飞速创新认为,如果联邦巡回法院作出有利于FS US的裁决,USITC发布的复审裁决将被完全撤销或推翻。
同时,FS US还在2021年9月27日,对Corning在337调查案中所引用的No. 9020320专利(下称“320专利”)向美国专利局提起单方复审请求,质疑该等专利的有效性,目前,美国专利局尚未作出裁决。飞速创新认为,若是美国专利局批准了FS US的复审申请,并判定320专利无效,则该专利不能再构成USITC发布的救济基础,FS US可以请求USITC对此类救济进行相应修改。
此外,飞速创新还在招股书中表示,2019-2020年,FS US销售的上述涉及337调查案的产品在美国地区的收入分别为305.24万元、108.36 万元,对应其当年收入的占比分别为0.33%、0.09%,毛利分别为137.91 万元、44.88万元,对应当年发行人的收入占比分别为0.15%、0.04%,相关产品各年的收入、毛利占比均较低。自2021年起,FS US已停止在美国地区销售上述产品,同时飞速创新自主研发的FHD系列产品可以代替上述涉及调查案的FHX系列产品,FHD系列产品已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由此可见,飞速创新对其子公司FS US在美专利纠纷的情况设想较为乐观,并采取了不少手段以应对该纠纷。后续,FS US的反制会取得何种结果,飞速创新的IPO又是否会受到子公司专利纠纷的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原标题:美国子公司被控专利侵权迎337挑战,飞速创新IPO恐生变数?)
来源:知联社 IPUnion
作者:王深蓝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美国子公司被控专利侵权迎337挑战,飞速创新IPO恐生变数?(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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