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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聊一聊惩罚性赔偿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已经正式构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呈现出多部门、宽领域、民刑行全方面保护的趋势。
同时,近年来也出台了很多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重要文件,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惩罚制度,旨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聊一聊惩罚性赔偿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案情简介
原告:雅迪公司
被告:深铃公司
雅迪公司系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第27149230号“”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2020年7月,公证人员来到分别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河北省遵化市的两家“台铃电动车”店铺,购买了“清纯”“小酷豆”两辆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车架上分别有:图案,并标注了“缤钻版”标识。
雅迪公司主张深铃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深铃公司与雅迪公司同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且销售区域重合。深铃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主观上明知涉案美术作品、商标为雅迪公司所有,且在雅迪公司“缤钻版”电动自行车投入市场,正在获取市场反馈过程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小酷豆”“清纯”版不同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雅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与“缤钻版”结合的标识,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在法院责令深铃公司提交销售台账、财务报表、利润报表等相关材料情况下,深铃公司以财务数据不能按照车型统计为由未提交相关数据。同时,根据产品合格证的打印数量可以认定深铃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两款电动自行车40余万量,销售范围涵盖全国多个区域。深铃公司的销售行为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多,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法院根据涉案两款车型的销售价格、深铃公司生产或销售涉案电动车的数量、行业平均利润率、涉案美术作品及商标的利润贡献率,综合确定侵权获利基数,并按照侵权获利基数的两倍判令深铃公司进行赔偿。
案件启示
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和鼓励创新
1、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损害—补救”过程是一个受损害的权利的恢复过程。但通过确立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补偿性赔偿并同时达到惩罚侵权人目的的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威慑、抑制侵权行为的作用,甚至与这一目标还相差很远。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偿性赔偿的例外和补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并达到上述目标,进而达到保护权利人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2、惩罚性赔偿达到有效威慑、抑制侵权行为的作用的同时,侵权企业如果想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想办法进行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使企业良性发展,在行业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进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二、企业在诉讼中一定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否则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
1、无论从诚实信用的角度还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说,在诉讼中提供相关材料都是应该的,但是本案中,深铃公司以财务数据不能按照车型统计为由未提交相关数据,很明显这存在拒不提供证据的嫌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行为非常不可取,很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
2、法院根据产品合格证的打印数量认定了深铃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两款电动自行车40余万量,也就是说通过打印合格证的数量认定了产品的销售数量,那么如果说产品合格证的打印数量大于销售数量(比如有一部分合格证还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了还没有售出),那侵权企业的赔偿是不是就亏大了,而且法院还适用了2倍的惩罚性赔偿,数值进一步加大,所以个人认为企业在不提供证据之前一定要合理评估侵权获利和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利弊,然后作出正确的选择。
三、诉讼中一定要尽量减少恶意成分,避免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候”人为地加重处罚“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案件都是人来审理的,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配合法官,不要人为地增加恶意成分(给法官增加麻烦或者难度,比如拒不提供证据),影响法官的心情,心情一旦受影响,事情必然后受影响,即便法官不能作出什么出格的决定,但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顶格宣判,当然了这种情况可能并不常见,不过当事人还是应该注意的。
(原标题:浅谈雅迪公司诉深铃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的启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谈雅迪公司诉深铃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的启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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