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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代理的441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第二条所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省份。其中有50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属于主动撤回后又再次提交。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罚款5万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MJ4C3K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1号
案件名称:合肥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间代理的441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第二条所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省份。其中有50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属于主动撤回后又再次提交。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处5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主动撤回后再次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存在主观故意。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月30日
(原标题:罚款5万!因代理441件专利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有50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提交)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罚款5万!因代理441件专利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有50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提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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