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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装扮成奥特曼动漫形象进行表演,其仅是将奥特曼形象通过真人人体这一特殊载体进行了原样再现,侵犯的是作品复制权,而非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同时,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类型仅包括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以及文字作品。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是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此种再现方式并非对作品表达方式的原样再现,否则将与复制行为无异。
真人装扮成奥特曼动漫形象进行表演,其仅是将奥特曼形象通过真人人体这一特殊载体进行了原样再现,侵犯的是作品复制权,而非表演权。
基本案情
圆谷株式会社是初代奥特曼与杰克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蓝弧动画公司等公司使用被诉奥特曼形象制作电影,并组织演员使用奥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体彩绘形象在发布会上进行表演。圆谷株式会社认为蓝弧动画公司等公司制作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摄制权,组织演员使用奥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体彩绘形象在发布会上进行表演的行为侵犯了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的表演权,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演员身着奥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体彩绘形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作品放映权、表演权和摄制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
六、圆谷株式会社主张本案部分被诉行为构成对初代奥特曼形象作品、杰克奥特曼形象作品放映权、表演权和摄制权的侵犯能否成立
……
(二)圆谷株式会社主张本案部分被诉行为构成对初代奥特曼形象作品、杰克奥特曼形象作品表演权的侵犯能否成立
圆谷株式会社认为,在蓝弧动画公司组织的“画风突变刮目相看再见奥特曼50年致敬发布会”中,其让演员使用被诉奥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体彩绘形象进行表演,该行为构成对初代奥特曼形象作品、杰克奥特曼形象作品表演权的侵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本案中圆谷株式会社所指控的在发布会上表演行为属于现场表演。所谓现场表演,是指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就上述行为是否侵犯表演权,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类型是否包括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表演权并未限定具体的适用范围,但伯尔尼公约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许可公开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的公开演奏和公演的专有权,文学作品作者享有许可公开朗诵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或方式公开朗诵其作品专有权。可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类型仅包括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以及文字作品。之所以就表演权涉及的作品类型进行适当限定,这与表演权所控制的特定行为密切相关。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文学作品之外包括美术作品等其余类型的作品,其在客观上难以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或演奏,故表演权在通常情况下不涉及美术作品,尤其是单幅美术作品。其次,即使不能完全排除表演权涉及的作品类型包括美术作品,本案被诉行为亦不构成对作品表演权的侵犯。如前所述,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是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此种再现方式并非对作品表达方式的原样再现,否则将与复制行为无异。就本案被诉行为而言,演员身着奥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体彩绘形象,其仅是将奥特曼形象通过真人人体这一特殊载体进行了原样再现,并非演员通过其动作、声音或表情再现作品,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仅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而非表演权的侵犯,本院对此予以认同。综上,对于圆谷株式会社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附:判决书全文
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Cosplay”奥特曼是否侵犯作品表演权)
来源:IPRdaily综合赢在IP、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Cosplay”奥特曼是否侵犯作品表演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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