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腾讯诉TapTap侵权案将开庭:侵害其商标权
天眼查App显示,TapTap关联公司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多则开庭公告,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均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除易玩公司外,还包括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相关案件将于2023年2月14日、15日及22日开庭。(来源:凤凰网科技)
#337调查那些事儿#
美国ITC发布对高架花床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1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高架花床及其组件(Certain Raised Garden Bed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3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The Hydro Source Inc., d/b/a Forever Garden Beds更正为Forever Garden。
2022年10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高架花床及其组件(Certain Raised Garden Bed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34)。
2022年9月13日,美国Vego Garden, Inc. of Houston, Texa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盗取商业秘密和不公平竞争),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Huizhou Green Giant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惠州市绿巨人科技有限公司、美国Utopba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d/b/a Vegega of Rosemead, CA、中国香港Utopban Limited of Hong Kong、美国The Hydro Source Inc., d/b/a Forever Garden Beds of El Monte, CA、美国VegHerb, LLC, d/b/a Frame It All of Cary, NC为列名被告。(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投资者问#
中信出版:公司未获得“理想国译丛”相关著作版权
投资者提问:公司是否获得“理想国译丛”的版权?未来公司能否打造一套比肩这个系列的汉译世界人文社科名著?
董秘回答(SZ300788):尊敬的股东您好,公司未获得“理想国译丛”相关著作版权。公司已出版发行大型译丛《中信经典》系列、《见识丛书》系列和《企鹅欧洲史》系列等,致力于精选具备整体性通识、突破性思想的经典和新作,发现改变世界的人物与思想,记录超越时代的智慧与精神。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和建议!(来源:新浪财经)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高启强”商标被抢注
近日,爆火电视剧《狂飙》迎来大结局。网传视频显示,有粉丝等待高启强的扮演者张颂文并为其送花、索要签名。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高启强”被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北京一餐饮管理公司,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食品、方便食品,当前商标状态均为申请中。
(来源:中新经纬)
贵州茅台回应新专利:这是技术探索成果,并非先发明再使用
1月31日,贵州茅台新增一条“一种提升酱香型白酒基酒产质量的方法”的专利申请信息。对此,记者以投资人身份联系了贵州茅台投资者关系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这是我们技术探索的成果,有利于茅台酒产质量的提高,所以生成了专利,并非先发明(技术)再使用。对于具体如何提升茅台酒的产质量,上述人士称,有利于发酵。(来源:21财经)
“华为适用手表”不是“华为正品手表”?这家网店被判赔200万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王女士想要给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她在某电商购物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随后通过对比价格,选择了一款标题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的手表,并支付货款。
谁知收到产品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向商家维权未果的王女士转而向华为公司进行了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网络取证工作并进行依法公证。
通过调查发现,该网店共有16款商品的标题使用了例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且均在产品标题的首部突出使用。此外,该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标题中均没有自身品牌的文字。
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华为公司认为:A公司实际销售的商品品牌并非华为,但其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也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立即停止对“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侵权商品共16种,累计销售金额在2300余万至3700余万之间,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华为公司在智能手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A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后,全额支持原告华为公司的诉请200万元。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A公司停止侵害“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目前已生效。(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各有关申请人: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2〕1048号),定于2023年1月上线“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系统上线后,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将调整为网上办理,不再受理纸质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为做好我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始时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上线工作整体安排,自2023年1月26日起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下称“系统”)(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网上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业务。
二、提交权限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需由在“系统”注册的申请人本人或本案代理机构账号提交。若委托非本案代理机构办理,需出具代理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推荐,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进行审核确定,结果以电子件《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或《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四、申请材料
(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二)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若委托非本案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上述申请材料以电子件上传“系统”,无需再提交纸质件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省知识产权局即日起不再受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纸质件材料;
(二)原先已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纸质件材料的案件,在2023年1月26日前未收到《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的,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提交网上申请;
(三)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优先审查办理方式不变;
(四)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17日
(业务咨询电话:025-83238202)(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标识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月1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管理办法》,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四点基本条件:一是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二是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是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是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同时,《管理办法》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制定了规定。规定称,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规定要求,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规定还指出,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来源:央广网)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耐克起诉BAPE商标侵权,请求法院下达禁令!
据媒体报道,知名运动品牌耐克于今年初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交文件,以“抄袭专利设计”为由,向负责运营潮流品牌BAPE(下称猿人头)在美国业务的公司USAPE LLC提出诉讼。
报道称,在耐克多达28页的起诉书中,横向对比了耐克部分经典款式以及猿人头当下在售热门款式,以证明对方多个鞋款都能在耐克产品线上找到对应产品。
“猿人头目前鞋款围绕着耐克的标志性设计复制。这种复制行为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不可接受的。猿人头的侵权行为已对耐克造成重大威胁,耐克现在必须采取行动维权。”耐克在诉讼中表示。
据耐克方提交的材料显示,猿人头第一款疑似侵权鞋在2005年进入市场。之后十几年里,对方又陆续推出多款疑似抄袭的鞋款。
耐克表示,之所以此前一直未诉诸法律,因为对方在2021年以前业务规模较小,且缺乏连贯性。
据了解,耐克曾在2009年主动联系对方,双方就抄袭设计相关事宜进行讨论,这次会议导致猿人头关闭了其大部分美国店铺,并大大减少了在美国的活动。随后几年,猿人头重新对球鞋进行设计,以减少和耐克球鞋的相似度。
2021年开始,该品牌重新开始推出最初设计,这也引起了耐克的注意,并决定提起诉讼。
耐克要求法院下令禁止猿人头继续出售相关侵权鞋款,并向其索要相应赔偿金。(来源:新京报)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高启强”商标被抢注;商务部等5部门:中华老字号标识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