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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网店莫随意,侵权商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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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2年前
“装修”网店莫随意,侵权商标需担责!

“装修”网店莫随意,侵权商标需担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设网店切勿花式搭他人商标便车!”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开设网店花式搭他人商标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殊不知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两当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就妥善化解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相关教训值得广大开网店的伙伴们借鉴!


恩怨网店结,官司“网上”来


2022年7月初,原告广州某化妆品公司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将礼县的刘某和平台某宝公司起诉至两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停止在其网店销售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品,停止在其网店使用商标名称,并要求二被告删除侵权商品链接,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转到办案庭室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被告刘某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配合度极低,多次拒接电话且拒收诉讼材料。


为了推进案件进度,承办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刘某老家人员等多种方式锲而不舍地尝试与被告沟通,耐下心来对其进行释法明理,阐明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将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刘某终于转变态度开始应诉。但其辩称身份证曾丢失,案涉网店并非他本人开设,除此之外再不配合办案,既不提交身份证补办记录等证据佐证相关事实,也不主动联系电商平台暂时断开可能侵权的网店链接,甚至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另辟蹊径查真相,互谅互让促和解


因被告刘某不配合审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承办法官开辟思路找到本案的另一被告电商平台,要求其提供已尽到平台的合理审查义务和经营管理义务的证据。在法官的坚持不懈的交涉下,电商平台补充提交了关键证据,即案涉侵权店铺的经营者进行注册时的活体认证后台截图,虽然电商平台提供此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已按平台规则要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但在截图中可以清晰看到是被告刘某本人进行的注册操作,这从侧面证明了案涉网店就是被告刘某所开。在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刘某终于从拒不承认侵权事实到愿意接受调解。


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多次调解,特别是向被告刘某充分释明了拒不参加诉讼活动并不能免除他的法律义务或者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反,积极应诉才能合理利用诉讼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方也表示愿意体谅对方疫情期间收入困难的情况,双方愿意就此纠纷达成和解。2022年9月5日,原告和被告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2022年以来本院受理的了若干侵害商标权案件,这些案件在侵权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共性,即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此提示您,商标便车看似好搭,涉诉风险不容小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装修”网店莫随意,侵权商标需担责》


来源:陇南两当县法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装修”网店莫随意,侵权商标需担责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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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陇南两当县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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