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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越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制度进行简要梳理。”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邹丹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引言
20世纪80年代越南的经济危机迫使该国启动经济改革。1986年推出的“革新”改革政策使得该国的经济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市场体制[1]。越南在执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期间,政府并不支持市场活动,这使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无法从发明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在越南改革为市场体制之后,这一目标则能实现,这有助于推动越南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另一方面,自越南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外国公司对越南的投资和技术转让日益增多。越南推出了法律改革计划和开放政策,目的在于为投资者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对越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简要梳理,以期为关注越南的申请人提供一些参考。
一、司法机关设置及管辖
根据越南《宪法》第126条的规定,越南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越南《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院。
具体地,越南的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家高级法院、63家省级法院、170家地区法院及军事法院。按照越南《宪法》,越南的行政区划与人民法院的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行政区划与法院的对应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权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是:(1)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各类案件;(2)二审下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3)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决定有权进行审判监督和再审。
(二)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
省、中央直辖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是:(1)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各类案件;(2)对第一审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3)有权监督、再审下级法院已经生效,但被提起抗诉的判决、决定。
(三)县、郡、省辖市人民法院
县、郡、省辖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是: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各类案件。
(四)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根据军事区域设立于越南人民军队内部,包括中央军事法院、军区及同军区军事法院、各地区军事法院三级,负责审理被告是现役军人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五)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院
除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外,越南还有行政法院、经济法院和劳动法院等,它们是省级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越南采用两审终审制,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初审、终审。法官和陪审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庭的组成人员都是单数,由3人或者5人组成。
越南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省级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一审可向地区级或省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相应上诉至省级或最高人民法院。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直接以省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二、法官的选任和审判
越南法官是选举产生的,其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案件也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起裁决。越南不要求法官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法官中的一些人没有完成大学法律教育[2]。
越南采用二审终审制。每个一审案件都由一个审判委员会审判和裁决,审判委员会通常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具有和法官一样的投票权。法院判决是根据多数票作出的。
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越南的法官只适用法律,不制定法律。虽然越南的法律体系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是越南仍然缺乏足够的解释条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越南的法官有时甚至拒绝适用已经通过的条款。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法律背景不足,再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
三、律师的选任
越南的律师不得是公职人员或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律师采用以下方式进入律师协会:辩护律师在获得高级辩护律师的推荐后才可以进入律师协会。一名高级辩护律师在初级辩护律师的培训期内只能推荐一名初级辩护律师。进入律师协会后,初级律师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培训。
除了可以由律师担任辩护人之外,越南还允许由“人民辩护人”进行辩护。
四、法律体系
越南采用大陆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法及其相关规定,另一部分是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
(一)本国知识产权法
越南1981年颁布的《1981年发明和创新条例》首次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该法令侧重于对发明人/设计人精神上的奖励,而非经济上的奖励[3]。越南1989年颁布的《保护工业产权条例》首次引入工业产权的概念,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这在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该条例的部分条款与越南后续所加入的TRIPS协议不符。越南近些年加入了很多国际组织协议,本国国内法与所加入的国际组织协议不符,是造成越南近几年频繁改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越南分别于1995年、2006年和2015年颁布《民法典》,其中1995年和2006年《民法典》第六编“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做了概括性规定。2015年颁布的《民法典》实施至今,该部《民法典》删除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编的内容。2015年《民法典》仅第8条、第15条、第221条和第222条规定涉及知识产权。
200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则对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工业产权(专利、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号、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做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
为履行相关国际承诺,越南对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改。2022年6月16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修正案(即2022年《知识产权法》)。2022年《知识产权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法典》、《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海关法》、《竞争法》以及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此外,一些下位法规定进一步充实了越南知识产权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这些规定包括:
(1)2006年9月21日第100/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中有关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若干条款。
(2)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知识产权法》中工业产权的条款。
(3)2006年9月22日第104/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植物品种权利的条款。
(4)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解释说明《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5)2006年9月22日第106/2006/ND-CP号法令,规定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6)2009年6月30日第56/2009/ND-CP号法令,关于制裁文化和信息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
(7)2005年4月27日第57/2005/ND-CP号法令,关于植物品种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8)2007年11月28日第172/2007/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57/2005/ND-CP号法令中有关植物品种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部分条款。
(9)2005年12月15日第154/2005/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海关法》关于海关程序、海关检查和海关监督的一些规定。
(10)2007年2月22日关于加强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的第04/2007/CT-TTg号指令。
(11)2005年4月4日关于批准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开发计划的第68/2005/QD-TTg号决定。
(12)2013年10月16日第131/2013/ND-CP号法令,关于制裁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行政行为。
(13)2013年8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制裁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
(14)2014年6月颁布的《海关法实施条例》。
(15)2015年11月颁布,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查、起诉和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
(16)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实施条例》。
(17)2015年11月颁布,2017年修正补充,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实施条例》。
(18)2018年6月颁布的《竞争法实施条例》。
(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多边、双边协定
1.专利、外观设计相关国际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93年3月10日起对越南生效。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2021年6月1日起对越南生效。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2019年12月30日起对越南生效。
2.综合性国际、双边或者多边条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1976年7月2日起对越南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1949年3月8日起对越南生效。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越南于2007年1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18年11月12日,越南第十四届国会通过第72/2018/QH4号决议,批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相关文件,CPTPP协议自2019年1月14日起在越南生效。
《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于2019年6月30日在河内签署,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生效。EVFTA知识产权章包括63项条款和2个附录(地理标志目录及产品目录)。该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知识产权范围、工业发明及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秘密信息、树种、权利穷竭问题及履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其中,欧盟对执行知识产权的要求要比世界贸易组织(WTO)高,特别是涉及敏感产品(例如药品,肥料和植物保护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国家与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第11章涉及知识产权,RCEP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越南生效。
此外,越南还是若干其他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协定、合作项目等的缔约方,如《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越南-瑞士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协定》、《越南-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例)》等。
五、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应用现状
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层面,越南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立法技术。近些年,其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完善,其法律制度整体比较完备。并且,凭借着开放的市场环境、优越的地理区位、相对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国际制造业也越来越青睐越南市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国际投资者增加了信心和法律保障。然而目前来看,这种法律保障还难以在实践中得以应用。
首先,越南的司法制度起步晚,其本国具有相关法律背景的从业人员不足。越南的法官不要求具有大学学历,也不要求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而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高,并且专利案件还具有相当高的技术含量,这使得法官可能还需要更多的知识储备。
其次,越南的国民教育程度普遍水平不是特别高,其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普遍不会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权。
复次,越南的制造业主要是国际代加工,其本土技术不足,研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22年前6个月的申请数据:从图2可以看出,越南本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申请量都比较少。在2022年前6个月,越南本土的专利申请量为650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846件。河内和胡志明市的申请量之和占据了越南本土全部申请量的50%以上。参见图3,从越南2012年至2021年的申请量可以看出,近十年,越南本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增加迅速,从2012年的580件增加到2021年的1515件。但是占比很小,越南约80%案件的申请人都是境外申请人。参见图4,从2012年至2021年,越南本国申请人的授权量增加了2倍多,从2012年的104件增加到2021年的340件。但是即便是在2021年,越南本国申请人的授权量也只能占到当年全部授权量的8.6%。
图2
图3
图4
在知识产权领域,申请量与确权量、行权量直接相关。与世界主流知识产权强国相比,越南申请量、授权量都还比较小,所以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侵权纠纷的量都偏小。
结语
越南的行政区划与我国的行政区划比较类似,法院的设置方式也比较类似,都是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了多级法院,其审判方式也是两审终审制。从法律体系来看,越南的成文法种类比较丰富;近些年越南也快步加入了多个国际条约,这使得越南逐步与世界接轨。为了履行国际条约的相关义务,该国对相关的法律框架做出了调整和完善,这些举措见证了越南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努力和进步。然而,这些司法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还有待后续观察。
注释:
[1]Nguyen Nguyet Dzung, 《Vietnam Patent Law》,Chicago-Kent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7年6月,第138页。
[2]Le Net, Helen Alexandra Morris,《Vietnam》,威科数据库,2018年,第19页。
[3]Pham N. X. Bac et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Asia》, 2006年,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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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越南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研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邹丹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研究(上)(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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