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公布公布公布发明发明发明发明发明发明发明发明发明发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全文发布。”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其中提到,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第48号公告】《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4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起草说明.pdf
附件1: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
附件2:
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科创指引》第一条规定,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的指标,主要是考虑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没有营业收入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也无营业收入要求。但该类企业申报科创板可否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在相关规则中尚无明确规定。为做好上市标准与板块定位规则的配套衔接、保持立法逻辑一致,我们对《科创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此外,科创属性关于发明专利的指标,对于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来说,表述不够准确,需要优化调整。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
在《科创指引》第一条增加“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
(二)修订《科创指引》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
将《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将第二条第(5)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修订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其他
对《科创指引》个别法条的引用作了调整。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原标题:【第48号公告】《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的企业可申报科创板上市!(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