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中小零售店的经营者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合法经营,才能避免被诉。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意识,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降低经营风险。”
老居民楼下的小店、街头巷尾的便利超市、城郊乡村的小卖部……随处可见的零售商店,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随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市大超市、大型连锁商场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后,开始向这些中小零售商店转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 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等,因侵权而站上了被告席。
销售假冒名牌红枣,商家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红枣是很多人爱吃的食品,日常用来煲汤、泡茶或直接食用,有补血、安神等作用。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果蔬制品也会存在商标侵权问题,尤其是遍布街头巷尾的中小零售店,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商标侵权。
2022年6至7月,慈溪某食品城内,11家食品批发零售店因涉嫌销售假冒的“子母河”系列原枣产品,被该品牌商标注册公司分两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产品,并各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费用3万元。
原告起诉称,原告公司是“子母河”原枣标识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利人。“子母河”牌原枣系列产品被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中国品牌企业联合发展促进会评定为“中国著名品牌”等。原告认为,这些食品批发零售店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在出售的红枣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侵害了原告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被诉的事实,大部分商店经营者颇为激动和委屈,表示他们进货时只关注红枣的品质,并未意识到商标问题,而且店里的红枣都是散装售卖,销售一整箱红枣的利润额仅20元左右,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无法承受。
经法院调解,其中8名商家与原告分别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案件以调解告终。另有3名被告因与原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经过审理,慈溪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零售商,在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地址等基本信息的情况下,仍将来源不明的商品对外销售,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3名被告均被判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
所售玩具涉嫌侵权,店家多次被诉并被判赔
提及动漫形象“超级飞侠”,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其憨态可掬的可爱形象,深受广大粉丝喜爱,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超级飞侠》这部动漫作品,还获得过CACC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等诸多荣誉。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动漫角色以及“超级飞侠”艺术文字进行了版权登记。
“超级飞侠”各类玩具,在市场上颇为流行。与此同时,侵权玩具也随之泛滥。
黄某在慈溪经营一家日用品店,店内销售的品类包括各种零食、玩具、日用品等。2022年2月,黄某被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慈溪法院,原因是店里擅自售卖印有《超级飞侠》系列动漫角色的风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风车上印有“超级飞侠”文字及多个卡通图案,其中文字部分的字体、结构、造型等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整体形象基本一致,且其未能提供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鉴于该案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艺术和经济价值、被告侵权的性质、过错、后果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日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日用品店早在2016年就曾因为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玩具被起诉。但是在这之后,经营者黄某仍未引以为戒,多次销售假冒和侵害他人著作权商品,近3年先后被多个权利主体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多次作出“不相同”“不近似”的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以及销售量少、侵权规模小等抗辩,均因其无法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多次被判赔。
布鞋擅用脸谱图案,一小店被判负担维权支出
2022年4月,慈溪某小店收到了慈溪法院传票,事情的起因是店内销售的一款布鞋。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销售的布鞋后跟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京剧脸谱图案,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则辩解,这款鞋子是自己通过网购从某服务公司进货。因鞋子品名是“骏马”,其看中的正是这款布鞋正面的骏马图案,并不知道鞋子后面的图案是侵权的。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与某服务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销售单及原件展示视频等。
经查,涉案布鞋脚后跟位置的图案与权利商标相比较,除色彩差别外,线条、图案几无差别,构成近似。被告一共进货9双,已卖出7双,剩余的鞋子已停止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其系从某服务公司处购买了被控侵权布鞋。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其辩称店内销售布鞋花样众多,购买这款布鞋系看中其正面的“骏马”图案,不知晓后面京剧脸谱图案商标的说法具有可信性,且事发后被告能如实提供布鞋的提供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关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被告依法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对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仍应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布鞋,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司|法|观|察
经营者应树立品牌意识规范日常经营
中小零售店惹上侵权官司,很大原因与经营者有关。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经营主体的个人素质和知识储备参差不齐,大部分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概念,有些商店日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为自己维权,也有些经营者因为所售商品进货价格低廉有较大利润空间、别人也在卖没有被查处或者自身经营规模小不会被发现等心理作祟,铤而走险“知假卖假”。
法官建议,中小零售店的经营者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合法经营,才能避免被诉。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意识,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降低经营风险。
一般而言,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素:一是被诉侵权产品客观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即经营者能否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货方等;二是考察经营者有无主观过错,若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可以推定其不具有主观过错,这需要根据商品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知名程度、经营者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认定。
因此,经营者要注意进货渠道,从正规的厂商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销售者处进货,尽量避免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批发商或网店处进货,也不要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粗制滥造的商品。在进货过程中,经营者要注意查看经销商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保存好进货单据、支付凭证、收据、发票等。上述这些都是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可以以此在法庭上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原标题:小店为何频陷知识产权侵权“怪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余宁
通讯员:陈露佳 张小玲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小店为何频陷知识产权侵权“怪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人民法院报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