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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名称竟成专用商标,IP运营创新还是法律漏洞?

深度
纳暮2年前
技术名称竟成专用商标,IP运营创新还是法律漏洞?

技术名称竟成专用商标,IP运营创新还是法律漏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HDMI,这四个字母可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顾金焰[1] 法学博士 学者 律师


如果你在看电视或者电影时,选择看高清节目,尤其是看世界杯球赛直播,那么,你可能会用到一根高清数据线,也叫HDMI线。


那么,你知道吗?HDMI,这四个字母可不是你想用就能用的。


因为,HDMI已经被一家美国公司注册成商标,拥有专用权了。


没错,就是HDMI这四个字母。


01  问题的提出:技术名称成了专用商标?


让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2019年6月19日,常州市莱森电子厂生产一种HDMI连接线。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进行了行政查处。发现该厂11350条音视频连接线和标注有“HDMI”字样的模具2块,罚款2万元整。


接着,HDMI公司将常州市莱森电子厂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拥有HDMI专有商标权,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HDMI许可管理公司是一家负责HDMI规范授权和推广营销的代理公司。其于2002年10月9日开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注册了一系列HDMI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包括第3330796号、第10251088号、10251085号等。


于是,法院判决常州市莱森电子厂赔偿HDMI许可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5万元。((2020)苏04民初34号)


再来看另一起发生在宁波的HDMI案也是非常类似。


宁波新隆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被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生产厂有HDMI标记的数据线896条,2块模具。后经调查违法经营额人民币3234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2329.2元。最后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销毁4条标注、规格为JL-H33G-L10M的数据线及1套计2块标注的模具;罚款194052元。


HDMI许可管理公司以此行政处罚为基础,再次起诉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尽管法院在该判决中仍然不禁意间把“HDMI”当作产品型号用——“2015年6月25日,新隆公司与案外人钜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向钜隆公司购买HDMI-0.3米线材1100条、HDMI-1.0米线材1800条、HDMI-2米线材10000条、HDMI-3米线材16800条、HDMI-5米线材3510条、HDMI-10米线材2250条、HDMI模具一副,钜隆公司向新隆公司开具了名为线材的增值税发票五份。”((2020)浙02民终4884号)


其实,在百度百科上,就有HDMI的含义。


HDMI的本来含义是高清多媒体接口(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是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四个单词首字母的缩写。


这是一种全数字化视频和声音发送接口,可以发送未压缩的音频及视频信号。


HDM广泛应用于机顶盒、DVD播放机、个人计算机、电视、游戏主机、综合扩大机、数字音响与电视机等设备。


当然,在HDMI商标权有效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查处、法院的侵权判决,看上去一切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


问题来了,既然全社会好多人都知道HDMI是高清多媒体接口的意思,那么我们还能不能一边把HDMI当成产品型号、技术名称,一边又同时认定为注册商标判定侵权呢?


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02  HDMI的来龙去脉


HDMI的诞生是七家顶级电子厂商的创新成果。据HDMI许可管理公司在答复商标局里所述,“HDMI 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是由原日立公司、松下电器、飞利浦、索尼、原汤普森、东芝和原矽映电子科技七家世界顶级电子产品制造商共同开发的技术和独创商标。”


HDMI的创始人于2002年4月16日开始在HDMI 1.0上开发,目标是创建一个向后兼容DVI的AV连接器。当时,DVI-HDCP(带HDCP的DVI)和DVI-HDTV(使用CEA-861-B视频标准的DVI-HDCP)正在HDTV上使用。HDMI 1.0旨在通过使用更小的连接器和增加音频功能、增强的Y'CBCR功能和消费电子控制功能来改进DVI-HDTV。


2003年6月23日,硅图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开设了第一个测试HDMI的授权测试中心(ATC)。


根据In-Stat的数据,2004年运用HDMI技术的设备的销售数量为500万台,2005年为1740万台,2006年为6300万台,2007年为1.43亿台。HDMI已成为高清电视的事实标准,根据In-Stat的数据,2007年约90%的数字电视包括HDMI。In-Stat估计,2008年售出了2.29亿台运用HDMI技术的设备。


2008年4月8日,有850多家消费电子和PC公司采用了HDMI规范(HDMI采用者)。2009年1月7日,HDMI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宣布,HDMI已达到超过6亿台运用HDMI技术的设备的安装基础。In-Stat估计,2009年将售出3.94亿台运用HDMI技术的设备,到2009年底,所有数字电视都将至少有一个HDMI输入。


2011年10月25日,HDMI创始人成立了HDMI论坛,旨在创建一个开放的组织,以便有兴趣的公司能够参与HDMI规范的开发。HDMI论坛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可参加技术工作组,如果当选,可担任董事会成员。HDMI论坛允许的公司数量没有限制,但公司必须支付15,000美元的年费,并为在董事会任职的公司支付5,000美元的额外年费。董事会由11家公司组成,每2年通过HDMI论坛成员的一般投票选出。HDMI规范的所有未来开发都在HDMI论坛上进行,并建立在HDMI 1.4b规范的基础上。


在同一天,HDMI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宣布,自HDMI标准推出以来,已有超过1100家HDMI采用者,已发货超过20亿种支持HDMI的产品。从2011年10月25日起,HDMI规范的所有开发都由新创建的HDMI论坛负责。


2013年1月8日,HDMI许可有限公司宣布,自HDMI标准推出以来,HDMI采用者超过1300家,运用HDMI技术的设备出货量超过30亿台。这一天也是第一个HDMI规范发布10周年。


截至2021年1月,运用HDMI技术的设备已售出近100亿台。


由此,HDMI已经成为电子行业高清多媒体接口的事实标准,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HDMI获得商业成功的同时,也获得了垄断的HDMI商标权。


03  HDMI的商标运营新形式


开始是由硅景公司于2002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HDMI商标,后转让给HDMI许可管理公司。再后来,HDMI许可管理公司又陆陆续续在多个领域、众多产品与服务上注册了HDMI商标。


专利技术中,发明专利的垄断期限或专有期限也就是20年;但是商标却有另一个好处,那就是可以10年一次,无限期续展下去。


换句话说,专利许可,最多收取20年的专利费用;商标许可却可以永久收费下去。


从知识产权运营的角度来看,HDMI的商标运营是成功的。但是,对于社会大众和生产厂商就成为了永久的收费模式。


更为绝妙的是,专利侵权判定一般较商标侵权判定难度大。美国专利诉讼中常常会有一个专门的马克曼听证会(Markman hearing)供法院来查明专利的释义与比对;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也需要将专利与产品进行仔细的比对认定才行。


商标侵权判定相对就要简单得多,产品的包装上有没有打商标的LOGO,一看便知。商标的近似比对,相对比较直观,比起专利那些复杂的技术特征再容易不过。


更夸张的是,当HDMI成为事实上的新一代高清音视频接口标准,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可能都会配备HDMI接口,届时都不得不向厂商交纳商标许可费用,而且是年年交,永久交下去。


不得不说,这种建立事实标准,从以前的事实标准中的专利许可,变身为商标许可,其知识产权布局、运营的创新手法,真是令人拍案。


但是,背后隐藏的问题也出现了。那就是,作为HDMI的创始厂商,想要收取会员费用推广HDMI技术,却通过商标权的不断续期来永久收取许可费用,可能会带来厂商成本的永久存在,社会福利的失衡等。


最重要的是,HDMI有可能面临将商标淡化,甚至将专用词汇、技术名称占为己有的指控。


当你到商标局一查,已经有至少三四起关于HDMI被提起商标无效的案子了。


04  HDMI多次遭遇商标无效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得知,HDMI实际已经遇到四次其他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申请。


这些理由主要是这样说的——


“HDMI作为一种全数字化视频和声音发送接口,自2002年首次推出以来,目前已发展成为行业通用的一个技术名称,成为一种行业标准确定相应接口的规格。“HDMI”标识无法识别商品来源,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争议商标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但是,HDMI许可管理公司却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商标专用权。


理由是这样的——


“HDMI”、“HDMI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是由原日立公司、松下电器、飞利浦、索尼、原汤普森、东芝和原矽映电子科技七家世界顶级电子产品制造商共同开发的技术和独创商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代理七家创始公司管理和授权“HDMI”相关的所有技术、商标、版权事宜,对“HDMI”系列商标享有独享商标权。“HDMI”经过被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性关系,具有显著性。“HDMI”并非行业内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目前商标局及商评委却以证据不足、申请时并非通用名称等理由,维持了HDMI商标的有效性,所以几家公司的四次商标无效申请均无功而返。


05  法律何去何从?


不论是有效还是无效,问题都摆在了中国消费电子市场这里,摆在了商标法律的面前。


HDMI的创始厂商,创新和发明了相关HDMI接口技术,并形成了技术规范,值得尊重这样的创新技术,可以申请相关专利技术,但却并不能垄断相关“高清多媒体接口”“HDMI”这样的词汇。正如5G、Internet(互联网)、PDP(等离子显示器)、MPEG-2(音视频标准)等技术一样,可以开发新的技术,可以不断形成新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无论这种标准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都只能形成技术专有,恐怕无法垄断词汇,更不宜将专用词汇注册成商标,将社会公共资源占为己有。


从本质上讲,HDMI区别的不是商品,而是技术规格或者技术标准。HDMI作为一项技术,或者技术规范,只存在某种符合该技术的产品,比如带HDMI功能的电视机、连接线等运用设备。但是,我们知道,这些设备本身都是有自己的品牌的,比如小米牌电视、海尔牌电视、三星牌电视、小米牌电视,并不存在HDMI牌电视这样的产品或说法。


正如,市场上有5G技术的手机,可以称之为5G手机,但并不存在一种5G牌的手机,只存在华为牌手机、小米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只是这些手机运用了5G技术,或者符合5G技术规范标准。如果有人用5G或者下一代6G注册成商标,想要每一种手机、电脑、投影仪、连接线等,凡是想要打上5G、或6G标志,想要说明5G、6G型产品,都收取5G、6G的商标许可费用,这显然是将社会公共资源占为己有,不当注册的典型案例。这样的5G、6G、或HDMI这样的使用、注册都是涉嫌违反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是商标法上禁止注册的情形。


由此,商标法还特意赋予商标局及社会公众主动提出商标无效的权利。参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实际上,从HDMI拥有商标后的行为来看,多少也让人感到费解。HDMI许可公司如果对各行业收取成员会费和设备许可费,那最好的办法是用集体商标,才能向HDMI会员群体收费;如果想要进行HDMI达标测试以促进采用者符合一定的技术规范标准来看,HDMI最初的商标申请也许应当注册为证明商标更符合其运行和使用目的。


2021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针对“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中,给出回应明确说明——“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但是具体到HDMI以普通商标收取集体会费,或以普通商标当作证明商标来收取费用,甚至暗含用商标许可取代技术许可等新情况新问题,却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面对这种技术名称与专用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给商标局、商评委甚至法院带来了新的挑战。


法律如何面对这场奇怪的挑战?究竟何去何从?视其为知识产权创新运营的新模式,还是钻了商标法律的漏洞?这又将给今后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运营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1]顾金焰曾任中细软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高铁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联系方式:frankgu2008@qq.com


(原标题:技术名称竟成专用商标,IP运营创新还是法律漏洞?)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顾金焰 法学博士 学者 律师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技术名称竟成专用商标,IP运营创新还是法律漏洞?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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