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商标注册产权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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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请‘8341’、‘中办’、‘南海瀛台’商标注册,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 元。”
近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请“8341”、“中办”、“南海瀛台”商标注册,作为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案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 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因代理“中办”“南海瀛台”等商标注册,一代理机构被罚3万!)
来源: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因代理“中办” “南海瀛台”等商标注册,一代理机构被罚3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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