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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某农业有限公司诉至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要求被告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
袁野绘
沈抚农商行因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沈抚”商标,被该商标注册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10月27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被告企业名称使用时间早于“沈抚”商标注册申请,沈抚农商行行使取得“沈抚”商标专用权而进行许可使用、转让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使用“沈抚”商标 惹来一场官司
“沈抚新城”是依据辽宁省政府《沈抚连接带总体发展概念规划》,在沈阳、抚顺交界处抚顺一侧258.8平方公里地域范围的统称,并经批准设立“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2011年2月起,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抚农商行)使用现企业名称,且主要在沈抚新城区域内经营。不过它却因使用“沈抚”商标惹来了一场官司。
案外人沈阳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系沈抚农商行的股东,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沈抚农商行董事。工贸公司于2011年3月申请注册“沈抚”文字商标,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包括银行等。沈抚农商行曾书面承诺自2012年3月至2022年3月,每年向工贸公司支付“沈抚”商标使用费36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以1.5亿元一次性购买商标权。但上述有偿使用、购买商标权的事项,未经沈抚农商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
沈阳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从工贸公司处受让取得“沈抚”商标及相关权利后,将沈抚农商行诉至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要求沈抚农商行依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
法院认为商标许可、转让不合理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于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的效力认定,应以损害公司利益为标准。《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涉案商标标识“沈抚”,与政府规划的“沈抚新城”地域名称相同,系沈阳、抚顺的城市简称。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等组成。被告使用“沈抚”字样,系对企业名称,特别是对行政区划名称的合理使用。虽然原告“沈抚”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包括银行,但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沈抚”,系为指示、说明主要经营地“沈抚新城”,并未超过合理范围。同时,被告企业名称使用时间亦早于“沈抚”商标注册申请。故而,沈抚农商行行使取得“沈抚”商标专用权而进行许可使用、转让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虽然沈抚农商行曾承诺支付“沈抚”商标使用费及商标转让费,但该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与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存在关联,涉案商标在未经价值评估的情形下,以超过沈抚农商行注册资本50%的金额确定使用费和转让费,且商标权利人在合同履行中亦未依法进行商标许可备案登记,无法保障被许可人的商标权利。故而,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符合交易惯例,本案关联交易的合同明显存在损害沈抚农商行利益的后果,应依法认定无效。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商标许可、转让应合法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吴松评析此案认为,本案系商标许可、转让合同纠纷,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该法条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尤其在涉案标的为商标权时,需要法官综合运用《公司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侵害公司利益进行价值判断。
本案从商标的排他性、无形性、商标标识的特点及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因素入手,综合考量了商标许可、转让合同中交易动机的合理性、交易惯例的通识性及交易结果的客观性。最终认定本案属于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法治化的规则引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原标题:使用“沈抚”商标要支付2.4亿元?)
来源:沈阳日报
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吴松、曹佳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使用“沈抚”商标要支付2.4亿元?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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