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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海外知识产权的投稿相关文章热度仍不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知识产权从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构建到实施都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如何更好护航企业出海?如何在知识产权诉讼战中占据有利地位?
本文将2022年10月份的律所文章分为海外、诉讼、商标三个部分,供大家更有针对性的参考阅读。
海外的律所投稿有来自新加坡的Jentschura & Partner(VJP)、葡萄牙的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国内的律所投稿有来自北京的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上海的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
在10月律所投稿文章中,海外知识产权的投稿相关文章热度仍不减。相对于9月份,律所在10月份的投稿中对诉讼的关注度一如既往。
下面是10月份重点文章简述。
提示:点击文章标题,查看全文。
海外
来自Jentschura & Partner(VJP)新加坡所的Alexander Hilton,Viering《诊断发明在新加坡的可专利性探讨》在文中讨论了如何根据新加坡专利法评估诊断方法发明,以确定哪些发明可能构成‘符合专利要求’的主题并在新加坡进行专利申请。
英闻达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Diogo Antunes在《2022年源自中国的欧盟地区商标注册趋势》对2022年伊始以来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地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趋势进行分析,其中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来自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胡海滔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四)│ 印度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制度的异同》中则针对发明专利,重点介绍印度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包括申请前、审查中和授权后)中需要关注的事项,特别是与中国专利法的不同之处。
诉讼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袁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六)——形式问题的答复(一)》中对无效宣告程序的无效理由中使用较多的形式条款简要概述,并就专利权人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的答复做了简单讨论,同时给出了一些示例案例作为参考。
袁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六)——形式问题的答复(二)》中讨论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不清楚、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答复。《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六)——形式问题的答复(三)》就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部分形式问题,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注意事项、答复策略做了讨论,并给出了一些示例案例作为参考。
对于以真人真事进行创作并拍摄电影作品所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络绎不绝。那么,对真人真事进行改编创作并拍摄电影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又如何进行规避?来自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的朱玮洁《浅议将真人真事改编拍摄成电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文中对其进行讨论。
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负有合理注意及告知的义务?对哪些委托事项具有合理注意和告知义务?判断商标的可注册性是否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如何判断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判断的能力?显然,对于目前数量庞大的商标代理机构而言,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探讨的课题。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赵玲《探析商标代理机构对可能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申请应尽的审慎义务》从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具有不良影响商标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核义务两大方面讨论相关课题。
在IPRdaily10月律所投稿文章中,诉讼的投稿文章最多,关注度也较高。如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袁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六)——形式问题的答复(一)》中对无效宣告程序的无效理由中使用较多的形式条款简要概述,并就专利权人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的答复做了简单讨论,同时给出了一些示例案例作为参考。
另外海外知识产权的相关文章,也较为关注。如《诊断发明在新加坡的可专利性探讨》、《2022年源自中国的欧盟地区商标注册趋势》等文章。
在地域性上,仍然是北京、上海地区的律所投稿仍居投稿高位,本月也有来自海外如新加坡、葡萄牙等地区的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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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IPRdaily 2022年10月份律所专栏总结——律所谈:做好行业“协调员”,畅通各方“权益路”)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律所谈:做好行业“协调员”,畅通各方“权益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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