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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动力。专利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鼓励创新的法律工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波
从地理大发现开始到今天,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倾向于认为他们的科学发现和技术成就都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并且这个结果通过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论支撑,在“因信称义”宗教信仰加持下,使得掠夺在西方主流学术理论上被包装得极具正义性,而故意忽视西方世界在对世界500年财富大劫掠下,海量资本投入局部市场后引起科技水准从量变到质变的历史衍进。
不可否认,欧洲采摘文明的衍进使得个人主义在推动现代文明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此来否定或贬低农耕文明为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来入侵而形成的集体主义创造性却是荒谬的。
不少人将重庆山火和美、英、澳三国山火的应对差异归根于制度差异,而忽视了制度是文明的派生这一基本内涵。采摘文明或者说游牧文明天然不具备与自然灾害抗争的内在机制,哪怕是已经建立了现代化国家制度。这一点我们可以拭目以待在降水带北移所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中各国的应对措施。还有可能的是降水带北移这种回归性气候变迁的最终结果或许将证明哪块大陆才是文明诞生的源头,哪些所谓文明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西方主流文化认为个人主义文化由于注重独立性和唯一性,因而更适合个人的创造性。马克斯·韦伯在二十世纪初提出了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资本主义精神”的观点,认为西方基督教文化在新教革命后形成的“新教伦理”,特别有助于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中国儒教的集体主义精神因缺乏合理化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工具理性、专业分工、职业训练和获利的经济思想,不仅无助于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形成发展,还构成了其障碍。集体主义文化由于追求团体和谐与融洽,个体独特、与众不同的想法和行为常常受到批评,因而集体主义文化对个人创造性有显著的消极作用。当深受儒家集体主义思想影响的东亚各国经济在上世纪70年代后的迅速崛起后,对韦伯命题提出了重大挑战并构成了反证。
他和他伟大的老乡卡尔·马克思同样不了解“遥远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区别在于后者谦虚的承认自己的无知而前者是无知无畏的下了结论。韦伯认为,中国的集体主义、家族伦理观念是同资本主义背道而驰的,而实际推动香港、台湾、新加坡经济发展的工商企业基本都是家族企业。在这些地域,儒家“齐家治国”的集体主义意识激发出了强烈的发家富国的民族主义精神,而且源于宗法社会的“孝”、“悌”观念也成为企业中处理上下级及人与人关系的准则,从而表现出东亚独特的具有人情味、重视团队和谐、遵守纪律、信奉权威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
有意思的是近似东方集体主义的日耳曼团体主义是被拆解破碎后少部分思想被纳入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以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为核心建立的现代社会管理制度。这大概和日耳曼人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发起者和失败者从而丧失了大部分话语权有关。
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明显特征是集体利益导向,个人关注集体的需求,为完成集体的目标而努力工作,为了集体利益甚至牺牲自己利益。对于集体主义价值观高度认同的个人,当组织提供的有关资源不能满足自己期望时,他们愿意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创造性。
在创新研究中,针对某一特定的问题,产生尽可能多的方案的能力通常被称为发散性思维。与之相关的发散性思维测验有很多,通常会要求被试产生尽可能多的、不同的想法。发散性思维测验在创造力研究中很常见,研究也证实了发散性思维测验的结果与实际生活中的创意性行为的相关性较好,如获得专利、写作以及创业等。
在现实中,群体也会被要求产生尽可能多的创新性想法,这种团体创造力或组织创造力通常被称为“头脑风暴”。从认知的角度,当个体被要求产生想法或方案时,他们通常要从记忆中检索已有的知识经验。问题就在于,个人在独自生成想法时,容易陷入僵局,会忽视一些不怎么相关或者不常见的想法。而在团队中,团队成员的互动则会产生一种“诱发效应”,即其中一个成员提出的想法可能会进一步诱发另一位成员去检索其容易忽视的知识领域,众多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诱发效应。当进行“头脑风暴“时,如果团队能够积极地给予反馈,那么个体的表现就会更好。
众多研究结果显示集体主义价值观和环境相互作用,对创造性有显著促进作用,展现了集体主义价值观对创造性的间接积极作用。集体主义者能珍惜组织的支持和鼓励,把组织支持和鼓励转换为动力。集体主义中的个体希望被集体认同,因而最直接的方法是得到上级或同事的认可,如满足上级和同事的要求等,因而,相对于组织和工作创新需求而言,上级和同事的创新需求能更有效地促进集体主义中的个人创新。在环境与个人匹配时,个人的创造性能达到最优。相反,个人主义中个体的工作动机大多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他们更倾向于与组织建立短期的经济交换关系,而不是与组织或团队发展更深入的社会交换关系。
创新是推动发展的重要动力。专利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鼓励创新的法律工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对创新者利益回报的保障来激励创新,进而促进技术创新能够推广使用,推动整个社会的创新以及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但是,随着技术专利从保护手段逐步演变为竞争工具,专利陷阱、专利壁垒已成为关联企业遏制同赛道追赶者、前行者的重要手段,目前正在全球市场上加速蔓延。
专利权人故意模糊或隐藏权利要求,诱使对方无意中侵犯其专利权,进而提起专利诉讼并高额索赔;或者密集布置相关专利,导致对方难以回避这些专利,被迫交纳高昂的专利许可费。种种手法,可谓层出不穷。
作为古代社会分封制度嬗变而来且已经运行50多年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依据知识产权获利而发展起来的资本在技术资本化的华丽转身之后,从资本的属性去审视科技创新,并制定的知识产权法规。继而进一步依据资本进行社会财富分割是这一制度建立和巩固的原动力。尤其是其中的20年专利保护期制度,面对当下的人口数量和经济结构,可以说已经不适合当今的社会发展。全球竞赛中赢家对边际利润无休止的追求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
“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2500年前,左丘明在《国语》中就提出个人独享资源、财富的弊端,更鲜明的指出资源、财富归于隶属个别人的小团体,将会迟滞社会的发展。在倡导共同富裕的今天,大力导引、推进专利权人的国有属性、集体属性将会成为实现这个目标的有效助力。
极具日耳曼财产法和团体主义特征的“专利池规则”在德裔美籍商人艾萨克·梅里特·辛格Isaac Merritt Singer在1856年推出“缝纫机联盟”后逐渐完善,提升竞争优势、降低专利交易许可成本等显著特点对后世的技术发展和技术转移都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将国企、央企掌握的非核心专利,私企、个人手中有价值的因种种原因没有进行市场应用的沉默专利对地方政府进行转让或授权,地方政府用以打造以产业聚集为目的的招商共同专利池,进行产业集群内部企业相互授权。同时确认其知识产权的双重所有权。政府作为知识产权集合体的法人财产权拥有者,享受知识产权收益的初次分配和进行该收益后期的社会再分配。如此,不但能改变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一些负反馈效应,改变地方政府的招商模式,还能逐步探索生产资料公有制、合作化、按劳分配的共同富裕模式。
先秦时期“齐饥晏子因路寝之役以赈民”的思想在当代应该有新的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当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权力转移正在进行,同时科技创新的速度亦在加快。在承认知识、个体能力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的重要性的同时,中国应该带头建立一套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比更加公正、平衡、符合国情和具有中华文明传承特点的制度。
(原标题:文明、专利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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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文明、专利和共同富裕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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